重磅!正當防衛標準定了,掌握這10個要點保護自己

2020-09-05 重慶商報

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今天(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對於正當防衛的時間,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指導意見》還要求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掌握10個要點保護你自己

《指導意見》提出了十方面規則,也可以稱為「十個準確」。

一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導意見》第五條對不法侵害的具體理解作了規定,明確:「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二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關於時間條件的判斷標準,《指導意見》第六條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三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但是,不能狹隘地將不法侵害人理解為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而是也包括在現場的組織者、教唆者等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

四是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五是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指導意見》第九條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

六是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指導意見》第十條要求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七是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

八是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

九是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是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

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回答記者問題時表示,實踐中,「人死為大」的觀念在社會上仍然根深蒂固。電梯勸阻吸菸猝死、私自爬樹摘楊梅墜亡等事件之所以會成為訴訟案件,明顯是受到這一觀念的影響;有的涉正當防衛案件在處理時之所以出現偏差甚至嚴重失當,也與此有關。這種不問是非、不分對錯一味強調「人死為大」的觀念顯然與法治原則不相符。因此,《指導意見》首當其衝要求,必須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目的是要捍衛法治精神,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

姜啟波表示,正當防衛的具體適用,蘊含著價值判斷和事實認定問題,必須結合具體案件情況作出準確認定。實踐中,個別案件的處理結果與社會公眾的認知出現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於辦案人員脫離防衛場景進行事後評判,而沒有充分考慮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特殊緊迫情境和緊張心理。這就勢必導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甚至脫離實際。因此,必須堅持一般人的立場作事中判斷,即還原到防衛人所處的具體情境,設身處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種情況下會如何處理」,堅持綜合判斷原則,不能對防衛人過於嚴苛,不能強人所難,更不能做「事後諸葛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

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

姜啟波表示,針對當前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畏手畏腳」的現狀,為正當防衛適當「鬆綁」、鼓勵見義勇為、依法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是完全必要的,但也必須注意和強調,「鬆綁」必須在法治框架內進行,要切實防止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把防衛過當認定為正當防衛,甚至把不具有防衛因素的故意犯罪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如果出現這種情況,便是縱容逞兇鬥狠,甚至濫用防衛權,導致社會不安寧。

基於此,《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除了在「總體要求」方面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以外,在諸多具體規則的設定方面,也注重體現上述精神。

《指導意見》第七條強調:「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指導意見》第十條明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第十條規定:「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等等。

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表示,根據最高檢12309公開網文書統計,2017年1月至2020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其中,2017年不批捕48件48人、不起訴54件55人;2018年不批捕91件91人,同比增長89.6%;不起訴101件101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分別增長87%、83.6%;2019年不批捕187件187人,同比增長105.4%;不起訴210件212人,件數和人數同比增長分別為107.9%、110%,兩年之間翻了一番。

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件同比大幅增長的背後,充分體現了正當防衛理念的重塑,推動公平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加以實現,也使得「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勞東燕。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編輯/鍾瑩曈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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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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