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新規來了!掌握這些要點保護自己

2020-09-04 二三裡資訊安康

涉正當防衛案件近年來受到社會廣泛關注。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意見對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條件等提出了十方面規則。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正當防衛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國家、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於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

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準確把握正當防衛的意圖條件。正當防衛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於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準確界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具有外觀上的相似性,準確區分兩者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通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衝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採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雙方因瑣事發生衝突,衝突結束後,一方又實施不法侵害,對方還擊,包括使用工具還擊的,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事先進行防衛準備,就影響對其防衛意圖的認定。

準確界分濫用防衛權與正當防衛。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認定條件。與正當防衛相比,防衛過當只是突破了限度條件,即「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為統一法律適用,《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判斷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結合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作出判斷;「造成重大損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傷、死亡。造成輕傷及以下損害的,不屬於重大損害。準確把握防衛過當的刑罰裁量。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十四條要求「綜合考慮案件情況,特別是不法侵害人的過錯程度、不法侵害的嚴重程度以及防衛人面對不法侵害的恐慌、緊張等心理,確保刑罰裁量適當、公正」。準確把握特殊防衛的認定條件。《指導意見》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圍繞特殊防衛的起因條件,明確了「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具體涵義。第十六條規定:「在實施不法侵害過程中存在殺人、搶劫、強姦、綁架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的,如以暴力手段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或者以綁架手段拐賣婦女、兒童的,可以實行特殊防衛。」實施特殊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準確把握一般防衛與特殊防衛的關係。《指導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對於不符合特殊防衛起因條件的防衛行為,致不法侵害人傷亡的,如果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也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最高法談及趙宇案:不應苛求正當防衛反擊強度要精準

3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同日最高法發布7起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例,這其中備受關注的「福州趙宇案」在列。

最高法在典型意義中提到,在判斷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時,不僅要考慮已經造成的損害,還要考慮造成進一步損害的緊迫危險性和現實可能性。不應當苛求防衛人必須採取與不法侵害基本相當的反擊方式和強度,更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反擊行為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方式要對等,強度要精準。防衛行為雖然超過必要限度但並不明顯的,不能認定為防衛過當。

(G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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