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新規」乃是合理糾偏

2020-09-06 尚法新聞

近年來,涉正當防衛案件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9月3日澎湃新聞)

之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正當防衛存在掌握過嚴的情況,如將本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認定為普通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的現象也存在。

此次「兩高一部」發布的正當防衛「新規」,乃是基於保護生命權利、維護社會正義的立場,對舊有司法裁決思維進行合理糾偏,以保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放下思想包袱,積極與不法侵害鬥爭,促進社會治安秩序穩定,乃是具有社會意義的司法進步。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可因沒有明確標準,導致各地對正當防衛認定不一,並且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了「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造成判決脫離實際,客觀上存在一定束縛,當事人不敢反抗不法侵害,犯罪分子也愈發肆無忌憚,甚至出現好人委曲求全的怪現象。

需知,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為了免受傷害,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可見正當防衛是人的天賦權利。

由於不法侵害往往事發突然,所處情境複雜多變,當事人很難做出理性判斷,基本上是出於本能反應,臨場應對是為了自保,難以把握分寸,有時會造成對方死傷。

按照樸素的社會價值觀,防衛不法侵害時不應受到束縛,即便造成犯罪分子死傷,也是合理抗爭的結果,不該受到司法懲罰。

近年來,各地不時出現一些類似不法侵害案件,引起正當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爭議,其中以「崑山龍哥」案最為出名,一度掀起了全社會的熱議,形成了對正當防衛定性的集體反思,認為不能將標準定得過高,令正當防衛成為一項難以操作的「技術活」。因此,此次正當防衛「新規」特別強調,「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

司法正義是維繫社會秩序的有力武器。一個正常社會的司法環境,就該依法揚善懲惡,打擊犯罪,弘揚社會正義,倡導社會正氣,在全社會形成一股邪不壓正的氛圍,從而打壓不法行為的生存空間。可見,規範對正當防衛的認定和自由裁量權,以制度化確保公民正當防衛權,符合社會文明進步趨勢,契合普羅大眾的價值觀和道德觀,也是對司法正義和社會正義的積極維護,必將促進社會秩序安定和諧。(江德斌)

(來源:尚法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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