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的5月3日,「五四」運動84周年的前夕,與「五四「運動同齡的謝懷栻老師離開了我們。他再也不會出現在五四大街路北的社科院法學研究所了。
現在,紀念先生的文字已經很多,並已結集出版了,人們可以從中了解一些謝老的生平和貢獻。
但是,對於謝老法學思想的總結工作卻才剛剛開始。
謝老1919年8月15日出生於湖北棗陽。
1937年從武昌省立一中高中畢業,考入清華大學機械系。時值抗戰爆發,謝老希望「從文報國」,遂於1938年8月退出清華大學,轉而考入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法律系。
國民黨中央黨務學校是中央政治學校的前身,大革命時期始建於南京,只辦過一期,到第二期即改為中央政治學校,學制也由原來的一年改為四年。
抗戰發生後,學校由南京搬遷湖南芷江,未幾又遷往重慶南溫泉。
「憶昔在南泉」中的南泉就是南溫泉。
這個學校到抗戰結束搬回南京,才由黨務系統歸到國家教育系統,改為「國立政治大學」。
此前之所以不叫大學,是因為它除了大學部之外,尚有許多別的大學所沒有的其他教育機構:專修科(兩年制,如地政專修科、會計專修科),附屬學院、學校(如合作學院、地政學院、邊疆學校、東方語言學校等,除邊疆學校是中等學校性質,大部分是大學或專修科性質),公務員調練部,研究部(近似研究所性質)。
據說大學部的畢業生是嫡系,其他的是「庶出」。
公務員訓練部分為普通科、高等科。普通科訓練的是普通考試及格的人;高等科訓練的則是高等考試及格的人。
普通科比較籠統,學生不分班,訓練期限為一年;高等科學生也是分門別類,各科都有,如行政人員、外交人員、司法人員等等,訓練期限為半年。
謝老高等文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後,就是在公務員調練部高等科司法官組接受訓練的。
中央政治學校大學部是其基本部分,內分行政、外交、新聞、教育、財政、經濟法律等。
當時由於大學部不是國立的,加上法律系也不是熱門專業,更因系主任梅仲協教授於二年級開始,在大禮堂講演介紹法律系情形,供學生做選系的參考時(政治大學,一年級不分系,二年級才開始分系,法律系的課程,也有與他校不同的),嚴正宣示,法律系很難念,德文和日文以及他校法律系不必修的「立法技術研究」,均為必修。
學生多視法律係為畏途,最終只有九人選填了法律系,即謝懷栻、羅淵祥、張信誠、徐道腴、向天池、張作明、黃蹈中、劉特、姚瑞光等,是為政治學校大學部第十期(1938——1942)法律班。
1939年之後的三年間,謝先生受業於梅仲協教授,接受了嚴格系統的大陸法學術訓練。梅先生親自教授民法總則、民法債編、公司法、國際私法、羅馬法和德文法學名著選讀。
後兩門課用德文教材(最後一門的教材就是德國民法典),前兩門的教材是《民法要義》。
《民法要義》系以德文Schaeffers grundriss為藍本,條理至佳。
梅先生1943年在正中書局的「大學用書「叢書中,出版過一本《公司法概論》,這很可能是在他為謝老等人講授公司法所用的講義基礎上,增訂而成的。
從書後附錄的參考文獻來看,作者廣泛借鑑了德、法、日等國的名家在商法或公司法方面的著述。這是筆者所看到過的、1949年以前最好的公司法教材。像謝老在《外國民商法精要》中對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限責任」的闡釋,在梅先生的《公司法概論》中就能找到其間傳承的脈絡。
畢業以後,1942年8月到12月,謝老在陝西省政府社會處任科員。在此期間,
「謝先生輾轉步行到延安,在那裡生活了一個月。一方面,他在延安感受到革命精神,另一方面,他對那些『統一思想』的標語感到困惑,他難以理解人的思想如何能『統一,』於是,悄然離去。」
同年參加高等文官考試司法官考試及格,次年5月到重慶地方法院任學習推事,10月入中央政治學校公務員訓練部司法官組學習,44年2月結業,參加高等文官考試複試及格。
1944年3月分配到重慶地方法院任推事,直至1945年9月。
1948年8月至1949年11月在上海國立同濟大學法學院任教,教授民法、商法,與陳盛清教授、餘鑫如教授同事。
1949年5月27日上海全部解放。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2月謝老進入北京中國新法學研究院學習。1950年10月新法學研究院第一期結業。
將中國建設成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謝老一生為之奮鬥的目標。他不僅坐而言,而且起而行。為此,他在法學研究、法律教育、法律實務和立法等各個方面均有建樹。
立法方面,他應邀參加了國家的一些立法工作,例如一些法律草案的討論工作。參加了對《民法通則》、《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擔保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釋的論證。
法律實務方面,擔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委員、顧問和仲裁員,辦理了數百件經濟貿易仲裁案件。此外,應邀參加了一些司法工作,如一些司法問題和司法案件的討論工作。
在法律教育方面,先生在社科院法學所指導的研究生並不多,但是編外學生卻不少。因為謝老曾經在北京的幾個大學裡給研究生講課,還在一些單位舉辦的訓練班、研究班裡講課,特別是北京幾個大學法學院的博士或碩士論文的評議或答辯,都以能邀請到先生為榮,而謝老在答辯會上的發言,總是點石成金,讓人耳目一新。
謝老在法學上的貢獻是多方面的,其中以民事法方面最為重要。在民事實體法方面,謝老貫通民商,融匯中外,如在民法總則方面著有重要的論文;在契約法方面,應德國漢堡的馬克斯·普朗克外國私法和國際私法研究所之邀,撰寫了《現代中國的合同法》,還參與編寫了《合同法》、《合同法原理》;在智慧財產權法方面,發表了《論著作權》、《著作權的內容》、《臺灣新著作權法述評》、《著作權研究的新階段》和《著作權法公布有感》等論文和文章。在商法方面,著有《票據法概論》、《外國民商法精要》等專著。而在民事程序法方面,謝老翻譯了《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撰寫了《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法簡介》(載於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企業破產法講座》)。
這本《民法總則講要》主要是將謝老散在幾種集體作品中的、有關民法總則的內容聚攏來,組織在一起而形成的。民法總則是大陸法系(準確地說是德國法系)民法的最抽象最核心的部分,因此,本書集中展現了謝老在民法總則這方面的心得。
本書各章,雖然多為《民法通則》頒行後寫成,因而有一定的針對性。但由於寫作年代不一,有的部分如第四章經濟組織的法律地位寫作年代較早,且只集中於企業法人,故不能簡單地以《民法通則》之規定作為評價的繩纆;多數部分成文早於1988年,其時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尚未出臺,所以,謝老的有些觀點與《意見》中的規定不盡一致,實屬正常。但越是不一致的地方,越值得玩味,孰優孰劣,讀者自有判斷。
其次,必須說明的是,由於這本《民法總則講要》是編輯作品,所以,「忠實原貌」是編者遵循的基本原則。編者的職份只在於將謝老關於民法總則的一些論述,按照編者自己的理解,根據某種體系化的標準加以編排組織而已。所謂某種體系化的標準,指的是以法律關係為中心,也可以說是以民事權利為中心而展開的總則的體系,包含客觀的民事法、主觀的民事權利體系、權利主體、權利變動的基本法律事實——民事法律行為、影響請求權效力的基本法律事實——時效。這符合立法者在《民法通則》中安排材料的方法,也符合一般人的閱讀習慣。
《謝懷栻法學文選》的後記裡有這樣一段話:
「我雖然在名義上從事法學工作若干年,其實……我從事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工作只能從1980年我進入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所算起。在這20年期間,參加的集體編著、譯校作品,以及個人寫作的作品,大都是些應付任務和人云亦云的東西,真正說得上學術著作的極少。」這是謝老理性而自謙的說法。
謝老一生主要以民事法律科學研究和教育為職業、為志業,鞠躬盡瘁,死而後已。支撐起他自由、民主、科學理念的基礎則是謝先生對於民族國家的熱愛。
這就是我所認識的謝老。
✲ 本文節選自《民法總則講要》序言:寫在《民法總則講要的前邊》,2006年12月24日 改定於北京大學燕北園,作者張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