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家產是一個人奮鬥一生的財富,對於死後的繼承上往往沒用現在這麼簡單,在明代家產繼承制度是一個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嚴格法律制度。它將家產的對象、法定意義上的繼承和遺囑繼承等多個繼承方式能夠展現出一個家產與家庭錯綜複雜的關係。
我國古代家產形態在於明代的繼承制度上展現的淋漓盡致,從明代家產繼承制度上能夠尋找宗法制度與人情因素的交叉,進而能夠看出家產的獨立與族產之間的關係。在儒家思想下強調的財產觀念講究共財觀念與保有家產的同時家產交易也是日趨頻繁,這表現了明代專制主義的發展與商品經濟帶來的私產觀念作用的結果。
家產的代表:地契
家庭財產是一個人是否財富的重要標誌,而家庭財產在家庭生活中的地位也是非比尋常的,家庭財產的出現能夠展現一個家庭是否獨立生產的重要標誌。家庭財產不僅是家庭中生活的物質基礎,更是一種社會地位的象徵。家庭財產對於家庭的各個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特別是家庭財產的多少,家庭財產的分割與繼承方式對於家庭結構擁有一定的影響。
家庭財產顧名思義是家庭生產、生活消費的具體的經濟物質,是人類人生活的主要方式,家庭財產也是人類私有財產的主要存在方式之一。古代家庭財產制度的確立與宗法秩序、家庭倫理、社會觀念都存在著十分密切的關係。社會經濟發展對於家庭財產產生巨大的影響,特別是我們古代儒家思想下的家國一體的宗法社會,家庭財產不僅是一個人的而是一群人的身份地位緊密結合。
不僅反應一個家庭的倫理觀念,也從側面反映了人們在於經濟生活領域的價值觀念,由於家產的分配和管理逐漸過渡到了家產的繼承階段,對於家產的獲得可以運用古代家產繼承的法律來爭取自身的權益。封建社會是一個人治社會,很大原因除了封建專制下還有儒家的思想:綱常倫理,這些對於家庭的倫理觀、經濟觀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進而延續到了家產法律的制定,不同的歷史時期,家庭財產制度也是不斷變化的。
明代最大的宗族產業
家庭與家產的決定因素及其各個朝代歷史的發展
家是婚姻關係為基礎,血緣為紐帶形成的人際關係和社會關係。夫妻關係,父母與兒女的關係構成了一個又一個的社會。家必須承擔著人類繁衍的主要的功能,而家不得不與社會進行交涉進而產生了經濟的往來,經濟的發展決定了社會形態這種社會形態進而確定了一個家庭的倫理和家庭的構造。所以經濟在家庭中的英雄成為了家庭財產。
家庭人員的組成便就是家庭的範圍,家庭結構又是指家庭中成員的多少,根據不同的身份構成了一個又一個的家庭組織。形成這家庭架構的無外乎兩種原因,其一凝聚力,這種凝聚力來源於親屬的血緣紐帶,所以說組成家庭的往往擁有者血緣關係。第二種便是一個家庭供養的能力,家庭的組織必須服從社會的需要完成撫養老人和小孩的任務。
在中國古代,家族和家庭的關係是十分密切的,中國傳統社會中的家庭,在家族聚居的情況下,必然是家庭中的家庭,所以研究家庭財產關係必須研究家庭與家族之間的關係。家族是一個擁有者共同父系祖先,根據此基礎以父系血緣為紐帶形成的父權組織,成員在法律上具有了一定權力和義務。
根據《漢書》記載:大宗能率小宗,小宗能率群弟,同其有無,所以統理族人者也。
漢書
家產制度的核心是家產的法律形態,所以在描述家產歸屬權的時候簡稱為家產形態,中國古代家產的法律意識形態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古代家產制度因為擁有者倫理的因素就會可以的去迴避家產重財產權和財產多少的問題。家庭財產一般是共有財產,是所有成員形成的共同經濟體,最早的家庭財產的法律是在商鞅變法,規定家庭有子成年必須分戶別籍的法令廢止,這樣分家之後家庭財產就一分為二進行再次發展造福社會,
隋朝時候存在著大量的累世同財的家庭,一直到了唐代規定了祖父母、父母在世時,不但子孫不能擅自己更改戶籍和賺取私有的財產,家中的父祖只能賺取私有財產,但不能更改戶籍。一切家產無論動產還是不動產,都歸全體家庭成員所共有。所以將中國古代社會的家產的產權屬性定義為共同財產,即家產即為屬於共產體家族之的財產。
明代的家產形態中也用著同居共財的因素,在一些土地買賣中常有父子協商等字樣,這就表現了明代財產擁有了分析原則,但明代家產中也有著私財的概念,這種私財主要是家長在於家產主導地位的加強,對於家庭成員之間財產上的權力是不平等的。儒家倫理狹尊卑有序使家長成為了家庭生活中成為了實際的支配地位,這種支配地位也會體現在家產關係上,但在私財上也有禁用,主要是是禁止卑幼自畜私財、擅用家產,侵犯尊長對家庭財產的管理權。
尊卑有序的坐席體現
明代家產的實物形態
實物形態是家產的物質表現形式,這些物質構成了一個家庭的經濟實力。在大明令的規定下,家財田產的分配從嫡長子開始分配家產不問妻妾婢生,都按子分數,所以由此而看家產是很多的,有田產、房產這些不動產,還有財務,家財等隨意動的浮動財產,這些構成了一個家庭中所有的經濟財富。
《大明令》記載: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
我國是農業大國,以小農經濟為主導的封建國家,農業自然是一個人生存的根本。所以對於土地的使用權是十分重要的,田產是一個家庭中重要的財產,不僅是經濟上的也是一個生存上的必須產業。明代的田產是擁有著兩種形式,官田和民田,官田顧名思義就是皇家的耕種,而民田屬於人們的私產,是以法律的形式和家產的形式存在的。小農社會裡田產的產量會直接影響到一個家庭能否生存和日常收入的主要因素,所以田產的重要性之大成為了家產繼承的主要對象。
其次就是地租,地租是田產所有權為家庭共有的情況下對于田地地租進行了徵收,田租可以把每一年徵收的財富對家庭成員進行不同標準的分配。但這種租並不是按照田地的多少而進行的收租,是根據糧食的產量,隨著這種田土上的利益關係逐漸衍生了明代租佃現象在明代的地租主要有勞務地租、貨幣地租和實物地租三種,實物地租是當時常見的一種地租的收取方式也被分為分成制與定額制,前者即按田主、佃戶之間議定的比例分配實收成,後者即屬於不論年景如何,租戶都要向田主交付議定的租額。
佃戶關係
房產也就是地契,是一個家庭中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是一種不動產,在明代房屋是擁有很高的財產價值。房產的價值不僅體現在居住,還體現在出租與典賣,在明代一些人分得房產後,會典賣出去,變成現錢,甚至多次重複典賣給不同人,收取利潤。而作為重要的貨幣就是銀兩,這是家庭之中最為直接的財產也是可以衡量其他家產價值的標誌,可以用於財務分配或者貨幣補償。
3、 明代家產和族產的關係
家產和族產的界限不是很明細的,因為是累世共財的大家族,所以說族產和家產的界限沒用完全的法律劃分,往往一個大宗族是一個小家庭發展而成,在開枝散葉之後形成眾多的小家庭進而形成一個大宗族,所以在於財產上面是共同積累的。但一般在分析家產傳承模式的普通家庭來說,族產與家產的界限逐漸明顯,二者既有區別也存在著一定的聯繫。
《儀禮·喪服》記載:雖異居而同財,有餘則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
所以對於家族的產業往往來源於捐贈,明代的祖產在分家的時候單獨提供專供祭祀之用,這部分財產不會被分析,只能由各房輪流管業,隨著家庭不斷的分家,這筆原來具有家庭屬性的財產,也就形成為整個家族的族產了。這些族產名義上的用途是為了祖先祭祀,但實際上這些產業還用於族中的公共用度開銷,例如教育、婚嫁、喪葬、賑災、濟貧等等。
宗族的祭祀祠堂
隨著土地流轉的速度加快帶來了土地兼併現象,作為家族的產業田並迅速擴張,族中大戶或族長將購置的田產大多名之以族產的形式,這使得族產為族中權勢者輪流管業、為少數人把持的局面也趨明顯。在財產所有權的保護上,例如家族產業田這樣的族產,只能由管理的家庭正當使用, 一般規定這種眾有產業嚴禁盜賣,只進不出。族產如果隨意賣掉,則屬於非法盜賣,其盜賣的效力被視為無效,即使被再次轉手,也需要追回原產,可見司法對公共族產的特殊保護。
所以由此而看族產不能等同於家產除累世共居共財的大家族外,族產是獨立於家產的財產,為所有家族成員所共有。族產具有不可分割性,各家庭成員可以從族產中獲得收益,但不得處分族產。族產的用度與去向來看,族產主要用於本家族中涉及全族的公共開銷或惠及所有家庭的公共開銷。
但從另一個方面也闡述了兩者之間也會存在一定的關係,族產來源於家產,這是家族的源頭,所以家產因為宗族的擴大進而輸入到了族產之中,對於累世同居共財從未分家的大家族來說,族產中的各項財產雖然仍具有功能使用上的差別,但族產和家產之間沒有產權上的區分。族產的收益權能往往會通過輪流管業的方式為各個家庭所有,因而族產中的管業與收益權在一定條件下也會在各房之間分析,成為一種家產形式。
宗族的祠田
總結
家庭是一個家庭產權的形態基礎,家產的形態則是研究明代家產繼承制度的前提。通過對於明代家庭結構與家產形態的研究我們可以發現家庭成員與家產之間的關係。父系社會下,家庭的共有財產權由父權家長所主導,這就產生了家產的權力結構,而家庭成員是一個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也是一個新陳代謝的過程。在這樣一個新陳代謝的過程中,家庭結構會在不同的時期發生變化。家庭的自然形態就是以血緣親情與感情為基礎,以共同的經濟生活為紐帶。
家庭的法律形態從法律的形式來界定家庭的範圍、成員。因為共同的家庭生活關係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具體來說就是每個家庭成員依其在家庭中的身份與地位需要擔負一定的社會義務例如:稅賦、勞役與家庭權利義務,所以家庭的自然形態是家庭的法律形態的基礎,而家庭的法律形態對於一個家庭在法律層面的界定。
通過家產的的具體形態可以看出家產的大概物質範圍大致分為了不動財產和浮動財產,這些用法律來將家產分為"田宅"、"田產"等不動產與"家財"、"財物"等屬於"浮財"或"浮物"的其他家產。而家庭和家族財產之間的劃分在明代的發展歷史中有了更加清晰的概念進行劃分,綜合社會倫理、家產法律制度在現實生活中的實際運行方式來進行實際劃分。
參考文獻:
《漢書》
《大明令》
《儀禮·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