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民盧先生反映,今年1月下旬,他所在的公司花了9萬餘元為15名公司員工及家屬,報名參加2月初的菲律賓長灘島旅遊。
但天不遂人願,新冠疫情突襲,導致旅行計劃擱置。而在要求退還團費時,旅行社卻只願退還3萬餘元,剩餘的6萬餘元旅行社方稱款已打給國外酒店,酒店方不予退款,只作延期處理。
遊客:
因疫情造成的損失,不該全部由消費者承擔
9月8日,記者聯繫到了盧先生,他告訴記者,今年1月下旬他們在成都中國青年旅行社報名參加菲律賓長灘島6日遊旅行團,出發時間是2020年2月3日,在籤訂合同後,就向旅行社支付了15人的旅遊費用共計96890元。
但沒想到,新冠疫情突襲,將所有的旅行計劃打亂,盧先生開始與旅行社協商後續事宜。但讓盧先生意想不到的是,「旅行社只退了3萬元,告訴我們剩下的6萬元沒法退。」旅行社方告訴盧先生,「退還的3萬元是機票費用,剩下的6萬餘元已經交給了菲律賓長灘島漢娜酒店,酒店方不願意退款,只願意將入住時間延期到2020年12月31日,因此旅行社方也無法進行退款。」
盧先生告訴記者,這樣的結果讓他無法接受。他說,自己的訴求其實是優先延長旅遊時限,等疫情結束後再出去玩。「但他們只願延期到今年年底,若年底疫情還沒有結束,那不就等於我們要白白承受6萬元的損失?」盧先生說,如果真是那樣,自己可以接受承擔一部分損失,「但我們一分錢都沒享受到,酒店也沒有住,就要承擔6萬元損失,哪有這個道理。」
針對自己的情況,盧先生撥打了成都市旅遊執法支隊的電話,但是執法支隊告知,因為已超過了投訴受理期限,因此無法受理此投訴。此事似乎陷入了僵局。
旅行社:
仍在爭取和酒店方進行協商退款或延期
針對盧先生的情況,記者也聯繫到了成都中國青年旅行社客戶部銷售人員姚曉玲,她告訴記者,盧先生的問題其實已經協調了很長時間,因為當時正值春節旅遊高峰期,盧先生的旅行計劃又比較緊急,必須提前預訂酒店,所以費用也已提前支付給了酒店方。記者也從旅行社發給盧先生的轉帳憑證中看到,今年1月10日,旅行社向中國銀行廣州黃埔大道西支行一帳戶付款53600元,項目明細為:漢娜棕櫚豪華房、尊貴房房費。
關於給出的延期時限問題,姚曉玲表示,「酒店方認為,目前來看12月31日的期限是合理的,我們也做了很多溝通,但是他們不願意更改。」姚曉玲說,針對這個情況,旅行社會在今年11月左右和菲律賓地接方開始溝通協商後續問題。因為疫情原因,如果到了12月31日仍無法正常開展旅遊活動,旅行社會和酒店方協商繼續延長時間期限的事宜。她表示,「疫情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如果到了12月31日這個期限,酒店方既不退款也不再延期,那我們就要和盧先生進一步協商後續事宜,會把所有單據憑證擺出來根據國家政策來處理。」
旅遊執法部門:
因超期無法受理,但消費者維權可走司法途徑
9月8日,記者聯繫到成都市旅遊執法支隊了解相關情況,工作人員表示,根據旅遊投訴處理辦法,投訴是有時效性的,「超過旅遊合同結束之日90天的投訴就無法受理。」所以盧先生的情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確實已無法受理。
但該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盧先生仍有權利要求旅行社退還團費,「根據旅遊法第67條: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她表示,雖然行政部門無法受理該投訴,但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因素,其後續的處理是有法可依的,旅遊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起訴旅行社,要求旅行社退還相關費用。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胡挺
章玲 實習生 牟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