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抄襲剽竊學術成果,情節嚴重擬開除

2020-12-14 網易新聞

(原標題:教育部:抄襲剽竊學術成果,情節嚴重擬開除)

新京報快訊(記者沙璐)今日記者從教育部獲悉,《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編造虛假研究成果等七項學術不端行為;一旦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者將被開除或解聘。

  明確七項學術不端行為

  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的學術不端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有償發表論文、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相關學術組織或者高等學校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的。

  學術不端情節嚴重將被開除

徵求意見稿顯示,一旦被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將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包括: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號,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開除或解聘以及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對於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對責任人給予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的處理。

記者發現,徵求意見稿還特別規定,高等學校對媒體公開報導、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高等學校應當依據職權,主動進行處理。

編輯:戴玉璽 劉喆

(原標題:教育部:抄襲剽竊學術成果,情節嚴重擬開除)

本文來源:新京報即時新聞 責任編輯:王曉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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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時,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四)偽造數據的;(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抄襲即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三項「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 抄襲怎麼認定,會有什麼後果?論文抄襲的法律問題,你想知道的都在這裡!
    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為「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定授權獲得學位授予的行政主體資格,並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責。同時,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四)偽造數據的;(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抄襲即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三項「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 論文抄襲在法律層面有無認定標準?涉及哪些法律責任?
    同時,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偽造數據的;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抄襲即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三項「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 論文抄襲只是簡單「小抄」嗎?法律上曾有這規定,或涉及刑事責任
    同時,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以下幾種: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偽造數據的以及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學位論文抄襲即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三項「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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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碩、博學生及老師們注意了,教育部定義7種學術不端行為 含有償發表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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