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紅是非多,張文宏醫生的博士論文又被盯上了。正反雙方相互謾罵,相互質疑動機的存而不論,我比較關心或者擔心的是一些基本事實和判定依據:綜述部分到底在不在抄襲考慮的範圍?如果真是抄襲,最嚴重的後果會是什麼?會取消學位嗎?
為此查了一下復旦大學和教育部的相關文件。《復旦大學學術規範(試行)》(復旦大學第六屆學術委員會第四次全體委員會議於2013年10月15日通過,2014年2月21日公布)界定了兩種學術不端行為:一種是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一種是偽造、篡改數據、圖片和文獻,或捏造事實。
網上舉報的內容大概是,張文綜述部分不加標註,直接複製三篇文獻內容,篇幅約3300字。對這一點適用的應該是前者。關於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復旦是這樣界定的:
(1)不註明出處,故意將已發表或他人未發表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發表;(2)以翻譯或直接改寫的方式,將外文作品作為自己作品的內容予以發表;
(3)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或成果冒充為自己原創;
(4)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實,使人們誤將其作品視為原創作品。
(5)故意一稿多投、重複發表,情節嚴重,造成較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屬於學術不端。
張醫生的情況,第(2)和第(5)肯定不能適用,第(2)和第(4)大概率也不適用。綜述論文,搞起來費心費力,但應該還不算原創或者原創作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改編權和彙編權做了區分:「(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六)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綜述是對別人原創或者原創作品的梳理和評論,是彙編,而不是改編,獨創性並不明顯。
綜述論文雖然不是原創作品,但如果也不算學術成果,應該也說不過去。另外,博士論文雖然沒有正式發表,但也算公開作品,第(1)應該比較適用。
接下來的問題就是,後果會是怎樣呢?《復旦大學學術規範實施條例(試行)》主要明確了學術違規行為的查處程序,對於給予何種處分,並沒有明示。教育部令40號《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201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明確了,要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理(見下圖)。
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怎麼判定呢?復旦的委員會肯定會有自己的評判標準,而且會考慮歷史原因,只有等公布了才能知道。現在可以參照其他學校一些規定,做一點猜測。《四川大學關於學位(畢業)論文抄襲、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辦法(試行)》將抄襲分為輕度抄襲、中度抄襲、嚴重抄襲三類。「已認定為抄襲行為,且與他人已有論文、著作重複內容佔本人論文總字數比例在30%以內(含30%)的,可認定為輕度抄襲」。
3300字在7萬字的學術論文中,佔比約為4.7%,離30%尚遠,應該是屬於極輕度抄襲,可能會給予警告、記過或通報批評等處分,離取消學位差得還很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