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孩子在學校受事故傷害的案例並不在少數,原因有很多,例如學校設施陳舊、教師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孩子沒注意到等多種情況,由於造成事故傷害原因的不同,事故責任方也不一樣。當孩子在學校受到事故傷害時,責任到底歸家庭還是歸校方?接下來就讓廣西中公教師帶領大家來看看吧!
在教師招聘考試中法律法規是重要考點,而對於法律法規的考察中,關於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的責任判斷往往是考察的重點內容之一,並多以案例選擇或判斷的形式出現,今天將與各位學員分享此方面內容,希望對大家的複習有所幫助。
根據2002年施行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根據情況分為責任情形和無責情形,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第十二條與第十三條相關規定。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由此可見,學校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需要負責的情形可以大致分為幾類:
第一類,學校在設施設備、食品藥品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標準或存在隱患的情況,造成學生傷害,其責任由學校承擔,即第九條中一、二、三點內容。
第二類,學校在學生可能造成傷害的情況中,已經知情或有預期,但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被注意,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況,責任由學校承擔,即第九條中四、五、七、八、十、十一點內容。
第三類,學校違反規定或要求組織活動,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況,責任由學校承擔,即第九條中第六、九點內容。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根據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相關內容可知,在學生傷害事故中學校無責的情況可概括為:
在學校已經履行相應責任後,在校或不在校發生的突發性事件、意外、不可抗力情況以及難以預知的問題,所造成的學生傷害情況,學校不負責任。
學生在非上學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負責任,即學生在假期、離校、返校、節假日等時間在學校發生傷害事故。
例如,某中學上課時,高年級學生李某到教室外喊趙某,說有事讓其出去一趟,班主任張某默許了。趙某走出教室後李某毆打,導致右眼失明。誰應該對趙某所受傷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例中背景是上課時,李某將趙某喊出教室,並且在班主任允許的情況下,因此屬於學校責任中的第二類,學校在學生可能造成傷害的情況中,已經知情或有預期,但未及時採取措施或者未被注意,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情況,責任由學校承擔,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十款相關規定,另外在本案例中需要負賠償責任的還有致害人李某。
還有一個案例,寒假期間,初三學生王某自願留校,複習課程,準備參加升學考試,期間,王某到學校浴池洗浴,在洗浴的過程中,棚頂的電風扇突然脫落,砸到地面,風扇碎片劃破王某的頭部,導致頭部重傷。學校將王某及時送醫求助,事後,學校認為,事故發生在假期,王某是自願留校,王某本人應承擔事故責任嗎?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相關規定,學生在非上學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負責任,即學生在假期、離校、返校、節假日等時間在學校發生傷害事故。在本案例中王某在寒假期間自願留校,發生傷害事故,根據學校無責情況第二類,因此王某應承擔事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