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為大」的導向,在處理校園安全事故中也應該矯正了

2020-09-06 熊丙奇看教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發布會上提到,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他說,長期以來,一些案件存在「人死為大」「誰能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導向幹擾執法者判斷的情況。

這不僅適用於對於正當防衛的依法判斷,而且也適用於處理包括學校安全事故引發的家校矛盾、糾紛。在當前,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就存在「人死為大」「誰能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的導向,於是有關部門、學校採取「息事寧人」、「和稀泥」的方式處理,懲罰本不該承擔責任的校長、教師,向「不法」讓步,導致「校鬧」問題突出,嚴重影響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去年,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五部門共同發布了《關於完善安全事故處理機制維護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的意見》,明確了8種「校鬧」行為,要求建立多部門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健全學校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置機制,依法處理學校安全事故糾紛,依法打擊「校鬧」行為,為學校辦學安全託底。但是,在現實中,處理學校安全事故,有關部門和學校依舊被「人死為大」等輿論牽著走,不依法界定責任。

比如,學生因作弊被抓而跳樓。今年6月發生在山西太原的一起大學生跳樓自殺事件,起因就是作弊被抓。這起事件的是非其實很清楚,就是學生參加補考時作弊,監考教師按考場規定當場抓作弊的學生,之後學生跳樓,監考老師的做法沒有任何不妥之處,學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此事卻衝上「熱搜」,原因是家長要求學校承擔責任,與學校鬧得不可開交,而不少網友也站在家長一邊,理由就是「人死為大」——只要學生死了,學校、老師就肯定有責任,諸如,學生為何作弊?是因為沒學好,學生沒學好,老師盡到教學責任了嗎?老師抓學生作弊後,學校及時對學生進行心理疏導了嗎?云云。


好在這所學校的校長,不為輿論的雜音所動,在回應輿論質疑時堅稱「現場監考老師做法並無不當之處」。但是,能這樣堅持依法處理的校長、教育部門並不多,有的地方的教育部門、學校,態度就很曖昧,讓當事教師捲入輿論漩渦之中,承受極大的輿論壓力。

怎樣改變校園安全事故處理的「人死為大」的錯誤導向?這必須堅持依法治教,同時也需要形成理性的社會輿論氛圍。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是,不管輿論如何,是怎樣的事實,就進行怎樣的調查、處理,法律的歸法律,道德的歸道德,教育的歸教育。像監考教師抓作弊是履行監考職責,學生被抓作弊後走極端,監考教師不應承擔任何責任。當然,這不是說,對於這樣的事情的發生,教育部門和學校以及家庭不需要反思,以此改進學校教育、家庭教育,重視學生心理健康,但反思和對事實責任的認定不能混淆。


而社會輿論也需要為學校依法治教,營造良好的氛圍。事實上,我國社會輿論現在就普遍存在「人死為大」的觀點,如學生參加軍訓中暑意外死亡,學生參加運動會猝死,因為發生了「死人事件」,在還不清楚事件是怎麼發生的時候,就有輿論上綱上線,指責學校開展軍訓、開運動會,可這些是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學生意外死亡的主要原因大多是自身身體疾病。如果因為發生這樣的意外事故,就取消正常的教育教學,那學校還是學校嗎?至於把學生的身體疾病也歸為學校教育的責任,諸如不重視平時的體育教學,那就屬於胡攪蠻纏了,學生在運動中出事就追究學校責任,那學校更不敢開展體育教學了。

對於這類校園意外安全事故,要理性界定學校的責任,以及通過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來處理事故糾紛,不能要求學校承擔無限承認。對任何學生意外事故都承擔責任,將導致學校不堪重負。最終,這樣的辦學環境,會損害所有受教育者的公共利益,學校因怕出事而不舉行應該舉行的教育活動,教師不願意再管學生,受教育者能獲得完整的教育,健康成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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