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死為大」的觀念碰到法治精神「和稀泥」處理方式是錯誤的

2020-09-04 新快報

■新華社發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印發指導意見,切實矯正「誰死傷誰有理」等錯誤傾向

新快報訊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強調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

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依照修改後刑法的規定,依法正確、妥善處理了一大批相關案件,總體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不過,有的案件對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也存在把握過嚴甚至嚴重失當等問題。

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司法解釋中全面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工作規劃(2018-2023)》提出:「適時出臺防衛過當行為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明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和見義勇為相關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為此,以「兩高一部」聯合制定指導意見的方式,對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涉及的各方面問題作出系統的規定。

《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要準確理解和把握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和立法精神,對於符合正當防衛成立條件的,堅決依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在發布會上提到,切實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長期以來,一些案件存在「人死為大」「誰能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導向幹擾執法者判斷的情況,而發布會上明確傳遞出涉及正當防衛,公正的裁判應向「和稀泥」說不的信號!

姜啟波提到,正當防衛與相互鬥毆都可能造成對方的損害,在外觀上具有相似性,容易混淆。實踐中,個別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現象,只要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就各自按犯罪處理,模糊了「正」與「不正」之間的界限,應當加以糾正。

《指導意見》要求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比如說,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指導意見》也強調防止將濫用防衛權的行為認定為防衛行為,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解讀

什麼是 「不法侵害」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

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對於正在進行的拉拽方向盤、毆打司機等妨害安全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可以實行防衛。

正當防衛

的「時間」

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於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在財產犯罪中,不法侵害人雖已取得財物,但通過追趕、阻擊等措施能夠追回財物的,可以視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

案例1

酒後排隊登機插隊被打傷

打人者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

新快報記者從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獲悉,該院在辦理一起尋釁滋事案中,依法認定一方當事人為正當防衛,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8年8月13日晚,犯罪嫌疑人程某、錢某酒後在廣州白雲國際機場乘坐航班排隊登機期間插隊,被排隊等候的郭某言語制止,犯罪嫌疑人錢某遂上前毆打郭某,郭某抱頭防衛並將身前的程某推向前方致程臉部撞碎玻璃櫥窗並受傷。後程某持玻璃碎片和錢某繼續毆打郭某。

經鑑定,程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郭某的損傷為輕微傷。

本案由廣東省公安廳機場公安局偵查終結,以犯罪嫌疑人郭某、程某、錢某涉嫌尋釁滋事罪,於2018年8月13日向白雲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白雲區檢察院受理後,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認定郭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依法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白雲區檢察院認為,程某、錢某的行為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程某、錢某二人酒後,又是在機場登機口這一特定公共場所,因排隊瑣事而對郭某實施毆打,其中程某受傷後還持碎玻璃與錢某共同再次毆打,程某、錢某二人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同時,郭某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郭某維護登機秩序的規勸,沒有與對方鬥毆的故意。程某、錢某二人的行為從排隊爭議到毆打侵犯他人人身,呈現升級趨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和緊迫性。在錢某對郭某實施毆打過程中,郭某將程某推向櫥窗是出於防衛的目的,因此該反擊行為具有防衛的正當性。

此外,郭某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屬於防衛過當。

白雲區檢察院表示,任何權利都不能濫用,正當防衛權更是如此。公民遇到不法侵害,具備條件的應當優先選擇報警,通過公安機關解決矛盾、防範侵害,儘可能理性平和解決爭端。

案例2

被打兩耳光卻持刀砍人

故意傷害罪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還發布了7件涉正當防衛典型案件,其中一宗為廣東佛山劉金勝故意傷害案。

被告人劉金勝與黃某甲非婚生育四名子女。2016年10月1日晚9時許,被告人劉金勝與黃某甲因家庭、情感問題發生爭吵,劉金勝打了黃某甲兩耳光。

黃某甲來到其兄長黃某乙的水果店,告知黃某乙,她被劉金勝打了兩耳光,讓黃某乙出面調處其與劉金勝分手、孩子撫養等問題。

於是,黃某乙叫上在水果店聊天的李某某、毛某某、陳某某,由黃某甲帶領,於當晚10時許來到劉金勝的租住處。

黃某乙質問劉金勝,雙方發生爭吵,黃某乙、李某某各打了坐在床上的劉金勝一耳光,劉金勝隨即從被子下拿出一把菜刀砍傷黃某乙頭部,黃某乙逃離現場。

李某某見狀欲跑,劉金勝拽住李某某,持菜刀向李某某頭部連砍三刀。

毛某某、陳某某、黃某甲隨即上前勸阻劉金勝,毛某某、陳某某抱住劉金勝並奪下菜刀後緊隨李某某跑下樓報警。

經鑑定,黃某乙的傷情屬於輕傷一級,李某某的傷情屬於輕傷二級。

經審理,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正當防衛以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對輕微不法侵害直接施以暴力予以反擊,能否認定為正當防衛,應當結合具體案情評判。

黃某乙、李某某各打被告人劉金勝一耳光,顯屬發生在一般爭吵中的輕微暴力。此種情況下,劉金勝徑直手持菜刀連砍他人頭部,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綜合案件具體情況,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金勝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版撰文:新快報記者 何生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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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兩高一部」發布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指導意見 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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