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對民辦學校辦學設立新規:招生前30天公示收費項目

2020-12-12 央視財經

(央視財經《第一時間》)近日,北京市印發了《北京市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辦法》和《北京市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辦法》,對民辦學校教育教學、信息公開等多方面設立新規。

民辦學校包括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機構,以及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及民辦教育機構。

根據《管理辦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設立營利性民辦學校,但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同時,設立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應當納入北京市高等學校設置規劃,按照學校設置標準、辦學條件和學科專業數量等嚴格核定辦學規模。

新規還要求,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個人,都要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且信用狀況良好。

除此之外,《管理辦法》還對校長以及管理者提出明確要求,營利性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校長由董事會依法選聘和解聘,但同一人不得同時在同一所學校董事會、監事會任職。並且還要求學校1/3的董事應當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驗,而校長必須應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在此次北京市印發的《管理辦法》中還特別明確提出,民辦學校在籌備設立期內不得招生,學校辦學行為還將納入教育督導部門督導範圍。

按照新規要求,將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學校依法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如果在營利性民辦學校出現法人財產權未完全落實、辦學條件不達標、近2年有年度檢查不合格等情況,其舉辦者不得再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對於家長關心的收費問題,《管理辦法》也明確提出,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要在招生前30天向社會公示。如果對學費標準進行調整,新入學學生執行調整後的收費標準,在校生按照入學時的收費標準執行。學校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強行集資。

按照要求,除去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將在三年內分三批次進行營利性或者非營利性自主選擇,選擇之後,再在1年內完成分類登記。對於現有民辦學校在完成分類登記之前,都按現狀繼續辦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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