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訂又有新動向。據報導,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規定: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將收容教養修改為專門矯治教育。
圍繞最低刑責年齡這個熱點話題,歷來爭議不休。不少支持者主張,「立法應因時而變」,接二連三出現的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說明之前確定的最低刑責年齡不合理,應當考慮降低入罪門檻、增強法律的震懾力。而反對者認為,對於已經呈現明顯下降趨勢的青少年犯罪率,再降低最低刑責年齡也無濟於事,我國最低刑責年齡在國際上也並不算高,加大法律懲戒力度,實際上是對未成年人保護政策的削弱。
老實說,兩種觀點都不無道理。儘管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便有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聲音,近年來的「兩會」更不乏代表委員的提案,但立法至今未能鬆動和「進益」。而現實中時有未成年人惡性犯罪被「曝光」,一再刺痛公眾的眼睛。
從最新草案的動向看,還不能說採取了哪一方的觀點,而是另闢蹊徑。雖然降低了最低刑責年齡,但這裡的降低並不是普遍降低,而是「個別下調」。
根據草案規定,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同時,還設置了「四個限制性條件」:一是主體限制,必須是「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二是罪名限制,必須是「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三是情節限制,必須是「情節惡劣」,如果是「情有可宥」,則不在此列;四是兜底限制,必須是「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在程序上設置了核准條件,目的是通過發揮最高司法機關、法律監督部門的把關作用,防止出現濫用等亂象,損害公民合法權益。
這種做法的一大亮點是,既防止了「一刀切」的做法強行降低犯罪門檻、損害未成年人群體的權益,又直接回應了少數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這個難題。
翻看報導,諸如「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孩案」「衡陽13歲男孩弒母案」「黑龍江13歲男孩強姦殺人案」「武漢13歲少年殺害13歲少女案」等未成年人惡性犯罪,雖然兇手的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極大,造成的後果極其嚴重,但因為處於14歲這個最低刑責年齡之下,而逃脫了法律的懲罰。
草案將最低刑責年齡從14歲以下一概不究,變為12歲以上到14周歲也應就特定惡性犯罪承擔刑責,正視並堵塞制度漏洞,有利於防止少數不法分子挑戰國家法律、道德底線,也有利於保護更廣大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不僅如此,下好修法「一盤棋」,也是草案的亮點。經過多年的立法跋涉,我國已經建立起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律體系,有關條款不僅見諸《刑法》,也見諸《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任何一處重要條款的修改,都有「牽一髮而動全身」的效果。
根據最新草案,修訂的不止「最低刑責年齡」這一部分,還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統籌考慮」進來,如此有利於「寬嚴相濟」「以人為本」「保護未成年人」等立法精神在關聯法律中得到貫穿和體現,更好地實現法律體系的統一性和科學性。
心急吃不了「熱豆腐」。考慮到降低最低刑責的重要性,立法確需慎之又慎。「個別下調」的做法,兼顧科學性與民主性,立於當前形勢的「大棋盤」,落下了不無高明的一子。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從業者)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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