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出遊前最好與旅行社就違約責任進行明確約定,以便日後維權
「我報了出境遊,本來下周就要出遊了,可突然查出懷孕,去不了了。旅行社說,這屬於單方面解除合同,5000元的預付款要全部扣除,這樣是否合理?」昨日,市民郭女士致電本報市民熱線5589999,訴說了她的遭遇。
其實,不少遊客曾遇到過這樣的情況,在同樣的條件下退訂旅遊產品,遊客可能只能拿到少部分錢甚至一分錢都拿不回來,而旅行社取消訂單賠償卻很少。這種情況是否合理?暑期旅遊高峰將至,遊客籤署旅遊合同時如何儘可能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記者 翁華鴻
案例一
出遊前查出懷孕
預付款無法退回
類似郭女士的遭遇,市民廖女士夫婦此前也遇到過。他們本來報名參加今年5月中旬的歐洲遊,並預付了9000元費用,可出發前一周準備籤訂合同時,廖女士才發現自己已有身孕。隨後,她想取消出遊計劃,旅行社雖然同意了,但表示其預付的9000元無法退還,而且還要補足因取消機票及住宿而產生的費用差額。
旅行社稱,廖女士夫婦擬籤的是「沒有違約金,但以實際損失計算」的旅遊合同,9000元的預付款主要用來支付籤證費用及預訂機票及住宿的支出,當時還約定,在籤訂正式合同時補足團費。正式合同籤訂前,旅行社已為廖女士夫婦辦理了籤證並代訂了機票與酒店,相關費用已經產生。因此,廖女士夫婦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廈門市旅遊質監所也介入此事的調查和調解,旅行社也出具了相關證據,最終,經調解,旅行社表示可以免除其他費用,但9000元預付款無法退還,雙方才達成和解。
案例二
地接社單方面違約 卻稱是「不可抗力」
市民丁先生在Z旅行社報名參加一個「青藏10日遊」旅行團。因為西藏發生旅遊車事故,當地旅遊管理部門對進藏旅遊團隊作出限制。旅行社就以此為「不可抗力」理由,取消了西藏段的行程。返廈後,丁先生認為旅行社單方面違約,要求退回未發生的旅遊費用和未入住的單房差款,同時根據合同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
然而,旅行社不認同丁先生的說法,認為未能完成行程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不能算旅行社違約,只提出退還丁先生未產生的旅遊費用1000多元。
廈門市旅遊質監所接到投訴後介入調查,發現這並不是「不可抗力」,而是地接社改變和取消行程,屬於西藏地接社主觀違約。Z旅行社通過與地接社溝通,願意退還丁先生未發生的費用、承擔由於行程變更增加的費用和補償費用共計4000多元。
提醒
籤訂合同時明確違約責任 遇到突發情況時可以索賠
記者了解到,早在2014年,國家旅遊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就聯合發布了四份新版示範合同。對旅遊違約行為進行了規定(見下表)。
據了解,我國每年有數億旅遊者通過旅行社出遊,其中有大量已經報名下單的旅遊者因自身原因或旅行社不成團、供應商失誤漏預訂、付款後資源不確認等因素,取消或者「被取消」訂單。
旅遊部門提醒,遊客在出遊前與旅行社籤訂合同時,對於違約責任條款務必約定清楚,以便遇到突發情況進行維權時可作為依據。
部門說法
旅行社想不退錢需舉證
遊客如有證據可多索賠
廈門旅遊質量監督所工作人員鍾劭臻介紹,對於旅行社單方面的解除合同,如示範合同約定的是違約金,客人可以直接依據合同提出主張,不需要承擔任何舉證責任。而旅行社要收取「必要的損失」,就必須舉證。雖然在違約金額上,旅行社看似可以收取遊客更高的違約金,但他們的舉證責任非常重,很多情況下旅行社都無法舉證,最終只能按客人的要求來收取損失費。
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遊客的損失,旅行社還需按照遊客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旅遊業內人士說,有一名美國遊客大老遠從美國飛來廈門,準備乘坐前往日韓的郵輪。結果因為郵輪出現故障,該航次取消了。因這名遊客實際損失包含往返美國的費用及住宿費等,數額遠超合同所約定20%的違約金,最後旅行社除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賠償了這名遊客總計一萬多元的實際損失。
連結
有在線旅遊企業規定
旅行社違約得多賠錢
昨日,攜程旅遊平臺開始推行新的「違約賠付制度」——執行更加「對等」的賠付標準,旅遊行程取消,旅行社違約金比例和消費者違約金比例最多相差30%。
比如,一位遊客在攜程預訂了出境跟團遊,在出發當天解除合同取消訂單,假設合同約定遊客違約金為訂單金額的60%,那麼,如果是攜程或者旅行社在出發當天違約解除合同,則需要向客戶支付不低於30%的違約金,與現行旅遊合同相比,旅行社違約得賠更多的錢。
(廈門晚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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