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清華大學學生小孫在「小黃車」APP申請押金退款,一直未能到帳。
2020年5月,小孫再次登錄「小黃車」APP時,注意到APP的「註冊/登錄」界面以黃色小字的形式提供了《用戶服務協議》格式合同的入口,並用小字提及「爭議解決條款」,無需進行任何勾選或點擊即可登錄。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應在北京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小孫認為,消費者提交押金一般為99元或199元,每次租賃單車的租金也只有1元,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受理並處理案件的最低費用為6100元,糾紛解決成本與案件標的額相比過高,會實質性阻礙消費者對自身權利的維護。
小孫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法院確認小黃車仲裁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具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機構,且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小孫是自主自願選擇註冊成為OFO共享單車用戶,不存在《仲裁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應認定為有效。7月23日,法院作出裁定,駁回小孫的申請,申請費400元由小孫負擔。
至此,小孫不僅沒退回押金,還「倒賠」了400元。
今年9月,清華大華學生小肖也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小黃車」公司仲裁協議無效。10月9日,起訴已獲法院受理。
有律師認為:「仲裁協議不應成為消費者維權的障礙!如果可以通過這種設置不正當的仲裁條款可以阻礙消費者維權的話,很多無良商家會藉助同樣的仲裁條款來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呼籲廣大消費者,要特別關注合同或者使用協議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考量一旦發生糾紛的維權成本。不用或少用這種有貓膩的產品,讓消費的腳投出真正有利於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票。(據中國消費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