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壹粉「739815」張女士在齊魯壹點情報站報料稱,「2018年7月其在煙臺安卡拉舞蹈瑜伽生活館交納3460元, 加上之前預存的1200元,共4660元,費用全部交給瑜伽館,由瑜伽館老闆陳妍辦理,並且就卡的使用時間進行確認 ,私教無限期,且有特殊情況可辦理停卡,共應享17節產後瑜伽一對一私教課,消費滿額砸金蛋中5節小班課。已上 私教課6次,2019年2月份因身體不適做手術,按照瑜伽館的會員章程因特殊疾病情況可以暫停課備以後使用。請私教 老師紫銅辦理了停課一年半。10月份身體恢復聯繫上課,瑜伽館以私教老師辭職不了解情況為由拒不安排上課,且不退費,現存當時轉帳記錄和會員章程及卡等材料,並有10月份與紫銅確認辦理停卡記錄」。
壹粉張女士認為費用交給老闆陳妍了,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完成私教課;一對一私教課程店裡有責任且必須聯絡上課時間及停課安排;人員離職,店裡應有對顧客的交接手續和管理檔案,而不能把店的責任推脫給離職人員。
記者聯繫到煙臺安卡拉舞蹈瑜伽生活館一位姓王的負責人,王經理告訴記者,由於報料人張女士辦理的私教課有效期 只有3個月,請假辦理停課只有在懷孕或者重大疾病情況下才可以請長假,其他疾病最多3個月假期,而且店裡並無張 女士的請假停課記錄,所以張女士的卡已過期作廢,不能繼續上課,也不能退費,可以為張女士申請協商公司,補齊 差價,讓張女士繼續上課。
張女士對於店裡要求補齊1287元差價的要求不能理解,無法接受。記者為此諮詢了律師,律師告訴記者,張女士作為 購買服務的消費者與商家形成服務合同法律關係,其中條款裡規定不能凍結停課超過3個月,除了懷孕和重大疾病除 外,商家是在排除自己的主要義務,這種條款就屬于格式條款,首先商家使用格式條款應該以比較顯著的方式(加粗 加黑)提醒消費者他們這個格式條款的內容,再者作為這種格式條款是為減輕或者免除自己的責任義務,加重消費者 責任的,那麼這種格式條款的內容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張女士說,由於瑜伽館離自己居住的地方比較近,本來還想接著上課,現在只希望商家能夠退款,店家堅持只能補差價的話,自己不排除走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焦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