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陰陽合同」引發糾紛,損失到底誰來承擔?

2020-09-16 君言法律

胡元靜、宗正 I 作者

江蘇高院 I 來源



「陰陽合同」引糾紛


案情回顧

2019年8月29日,李某夫婦與楊某夫婦籤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某夫婦將其所有的房屋以93.5萬元的總價出售給楊某夫婦;在30個工作日內,楊某夫婦支付首付款38.5萬元並就剩餘房款申請貸款,雙方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在40個工作日內,李某夫婦將房屋交由楊某夫婦佔有、使用……

當日,楊某夫婦向李某夫婦支付定金2萬元。為規避過戶稅費,2019年9月19日,李某夫婦與楊某夫婦另籤訂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載明房屋總價款為76萬元。次日,楊某夫婦向資金監管帳號存入23萬元,10月8日,銀行將貸款53萬元發放至上述帳號。但楊某夫婦未支付剩餘15.5萬元房款。

至2019年10月15日,李某夫婦未交出房屋,楊某夫婦一怒之下將李某夫婦告上了法庭,請求判令李某夫婦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涉案房屋並協助辦理產權轉移登記,並請求判令李某夫婦賠償遲延交房期間的經濟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存量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結合雙方籤訂的合同、當事人陳述,法院對約定房屋成交價為93.5萬元予以確認。雙方口頭約定兩份合同首付款差價15.5萬元過戶時一併給付,楊某夫婦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雙方至今未辦理過戶,不能因楊某夫婦未給付15.5萬元而認定其違反了合同約定。

本案不符合約定及法定解除條件,李某夫婦不享有解除權,因李某夫婦行使解除權不當,至雙方履行合同中產生分歧,給楊某夫婦造成損失。結合涉案房屋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情況及雙方陳述,法院對楊某夫婦要求李某夫婦給付遲延交房損失至實際交付房屋之日止的主張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李某夫婦協助楊某夫婦辦理過戶手續,同時楊某夫婦向李某夫婦支付購房款15.5萬元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存款憑證》;李某夫婦向楊某夫婦交付涉案房屋並賠償楊某遲延交房損失。

李某夫婦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徐州中院認為,根據雙方於2019年8月29日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楊某夫婦於30個工作日內給付李某夫婦首付款38.5萬元,30個工作日到期日為2019年10月18日,即楊某夫婦應於2019年10月18日前付清首付款38.5萬元。目前,楊某夫婦僅支付了23萬元首付款,尚欠15.5萬元,該15.5萬元的首付款支付時間應當為2019年10月18日前。

根據雙方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楊某夫婦與李某夫婦同意於30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同理,30個工作日到期日為2019年10月18日,即李某夫婦應當於2019年10月18日前與楊某夫婦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支付首付款15.5萬元和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應當同時履行。

楊某夫婦在尚欠李某夫婦15.5萬元首付款且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亦未屆滿的情況下,即起訴要求李某夫婦配合過戶,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又不符合同時履行的義務要求,故其訴請無法得到支持。根據雙方於2019年8月29日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爭議的15.5萬元首付款支付時間應當為2019年10月18日前,而直至二審審理期間,楊某夫婦仍未支付,在此情況下,李某夫婦可以拒絕楊某夫婦要求交付房屋的訴請。


綜上,二審法院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予以了調整,改判李某夫婦不需要向楊某夫婦賠償遲延交房損失。


法官說法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為了規避稅費,當事人之間往往會籤訂兩份總房價不一致的房屋買賣合同,由於兩份合同約定的不一致,在實際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產生糾紛,對此情況,法官提醒:

首先,賣房人與買房人籤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後,為了配合買房人規避稅費,會再行籤訂一份虛假的存量房買賣合同,為了用於網籤備案,這種行為,不僅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該受到否定性評價,且可能會面臨行政處罰和追責。「陰陽合同」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更可能引發履行中不必要的糾紛,造成損失擴大,「偷雞不成蝕把米」。

其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根據以上規定,買房人和賣房人約定同時付款和過戶的,一方不能以對方沒有付款或過戶為由要求解除合同,雙方應當本著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履行。

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買房人和賣房人約定付款之後交付房屋的,在買房人未按約付清房款的情況下,賣房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有權拒絕交付房屋,因此,本案導致房屋未在合同約定期限內交付的責任不在於賣房人,買房人無權要求賣房人交付房屋,更無權要求賣房人賠償所謂遲延交房的損失。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合同應當依法依規籤訂和履行,且當事人之間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在己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時,要求對方承擔己方損失的,於法無據,損失只能自擔。

聲明:本號所有資料均來源於網絡、報刊等公開媒體及書籍,本文僅供參考。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部分文章推送時未能及時與原作者取得聯繫,若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告知,我們將立即刪除。如需轉載、節選,請聯繫作者授權。

相關焦點

  •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種常見的市場交易活動但在房屋買賣上時常發生糾紛今天鵬法君就帶大家來學習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課堂內容第三課 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 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房屋買賣領域也大量存在「陰陽合同」,籤訂「陰陽合同」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有很大的風險,在實踐過程中因為存在兩份不同的合同,當事人之間也容易引起糾紛。二、房屋買賣過程中「陰陽合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買賣雙方當事人籤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為對內的「陰合同」,也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陽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高於房屋實際價格,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及銀行按揭貸款,以達到促成交易、取得貸款、買方減少交納首付款等目的;2、雙方籤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其中一份為對內的
  • 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指部分共有人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與買受人就共有房屋籤訂買賣合同後,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對合同效力及履行提出異議而引發的糾紛。共有房屋買賣既涉及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又涉及外部買賣雙方的合同關係。該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注意平衡保護靜態的物權歸屬與動態的交易安全,維護誠實信用原則,避免違約方因違約行為而獲益。
  • 北京三中院發布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法官提示避免戶口糾紛
    而實踐中,由於房屋買賣合同履行的時間較長,且涉及到諸多當事人之間的配合,因此,如果對房屋的情況缺乏了解、合同條款又約定不明的話,很容易因為戶口遷移的問題產生糾紛。  北京三中院今天發布,2015年至2017年該院共審理涉戶口遷移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53件,不僅涉及普通房屋,也涉及學區房;不僅涉及出賣人家庭的戶口,還涉及到案外人的戶口。法官以真實的案例提示如何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 看要點:房屋買賣「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在房屋買賣領域也大量存在「陰陽合同」,籤訂「陰陽合同」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有很大的風險,在實踐過程中因為存在兩份不同的合同,當事人之間也容易引起糾紛。二、房屋買賣過程中「陰陽合同」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1、買賣雙方當事人籤訂兩份《房屋買賣合同》,一份合同為對內的「陰合同」,也是買賣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外一份「陽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高於房屋實際價格,用於房屋管理部門備案及銀行按揭貸款,以達到促成交易、取得貸款、買方減少交納首付款等目的;
  • 上海一中院: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金紹奇 朱晨陽 I 作者 上海一中法院 I 來源 導讀 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指部分共有人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與買受人就共有房屋籤訂買賣合同後,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對合同效力及履行提出異議而引發的糾紛
  • 陰陽合同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籤訂「陰陽合同」存在風險
    更為嚴重的是,這樣所謂的「避稅」方式在近幾年已經引起了一定數量的糾紛。過戶前首先要核稅,核稅通不過,則無法交易,糾紛自然而生,多出的稅費到底誰來承擔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此外,如果是通過貸款方式買房,由於首付款是按真實房價支付的,而交付貸款銀行的必須是送房地產交易過戶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買賣合同有出入,貸款也不能獲得銀行批准,這樣也會引起雙方的糾紛。
  • 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類案系列)
    ,是指部分共有人以全體共有人名義或以自己名義與買受人就共有房屋籤訂買賣合同後,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對合同效力及履行提出異議而引發的糾紛。共有房屋買賣既涉及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又涉及外部買賣雙方的合同關係。該類糾紛的處理應當注意平衡保護靜態的物權歸屬與動態的交易安全,維護誠實信用原則,避免違約方因違約行為而獲益。現結合典型案例,對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提煉和總結。
  • 籤訂「陰陽合同」存在哪些風險,陰陽合同哪個更具有法律效力
    陰陽合同——發生陰陽合同糾紛怎麼解決發生陰陽合同糾紛怎麼解決在實踐過程中,由於陰陽合同在相當長的時間裡都是一種客觀現象,並且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消除,因此,法院在審判過程中也會根據陰陽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來給予不同的認定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那些不得不說的事
    2017年10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兩份審理指引,其中《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因涉及群眾敏感的「房」事問題,尤為引人關注。該《指引》主要從預約合同、合同效力及合同履行三個版塊,對廣東省各級法院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作出了統一、具體的指引性規範,以統一裁判尺度、提高審判質量。
  • 【法律貼士】共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轉需
    如部分共有人以全體共有人名義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上述各項責任的承擔主體又如何認定?審判實踐中責任承擔主體的認定存在較大爭議。;實施無權代理行為的部分共有人承擔履行債務或賠償損失的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1款規定,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義與買受人就共有房屋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他共有人以該共有人無權處分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院不予支持。《民法典》實施後,法院可直接適用第597條第1款規定進行裁判。
  • 二手房買賣,過戶稅費應該由誰來承擔?
    那麼,二手房買賣,過戶稅費應該由誰來承擔?網友諮詢:二手房交易的稅費到底該由誰承擔?雲南大允律師事務所周紹貴律師解答:買賣房屋的稅收,國家列明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費用標準,各項費用應由誰承擔清晰可見,購房的承擔其自身的購房交易稅費,賣房的承擔其自身通過出售房屋所得收益應繳納的稅費;但自2006年國家出臺「國十五條」,其中規定,「從2006年6月1日起,對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銷售時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額徵收營業稅
  • 為什麼會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後該如何解決?
    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著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所以,這次就和大家說說,為什麼會發生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後該如何解決。
  • 北京地區親屬之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合同糾紛裁判規則
    董某提交2019年8月21日17時30分胡某夫婦及董某三人的錄音,證明董某之妻王某拒絕胡某的非分要求,引發胡某不滿,故引發胡某要回房屋,造成本次糾紛的過錯在於胡某。胡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表示錄音是在誘導發問,一直是質問胡某,胡某所答的沒有一句反映跟兒媳婦睡覺這句話的內容。
  • 長達十年的房屋買賣糾紛畫上了句號
    20年前親兄弟之間的房屋買賣,卻引發了雙方多年的矛盾糾紛,歷經了長達近10年的訴訟。在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出賣方以返還原物糾紛訴至法院,經過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再次二審、省高院再審,2019年9月省高院發回荊州區法院重審。
  • 商品房買賣雙合同的糾紛處理!
    且該等糾紛與時下政策密切相關,牽涉當事各方重大利益,引發了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鑑此,本文擬基於實踐視角,對房屋買賣「雙合同」所涉及法律風險及爭議解決要點進行梳理和分析,以期對相關糾紛的防範和解決有所助益。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精選 關鍵詞換房協議、公房租賃
    上訴人楊明旭因與被上訴人楊明昊、華北電力科學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華電科研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2019)京 0102 民初 20020 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 2019 年 1 月 2 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 就案說法第3期丨案例詳解「房屋買賣糾紛」
    此外,二手房交易不規範,因二手房交易產生的一房二賣、僅憑拆遷協議賣房後無法過戶以及二手房居間問題等,雖是此類房屋買賣糾紛中常見違約現象,但由於具體案件細節不一,特別某些案件涉及拆遷問題,處理起來也較為棘手。
  • 河北大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賣方受刑事處罰,房子不能過戶怎麼辦
    文章導讀:在河北大廠福泰花園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均出現違約行為,法院將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呢?經過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的努力,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部分款項60萬元。下面我們了解一下這個案子。詳情請查閱判決書:(2020)冀1028民初338號。
  •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規則彙編(附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
    【法寶引證碼】CLI.C.36977333.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既約定逾期交房和辦證違約責任,又約定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責任後不再承擔逾期辦證違約責任的,開發商應按約定承擔多項違約責任【關鍵詞】房屋買賣合同;逾期;違約責任【裁判規則】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的交房義務不僅僅局限於交鑰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