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賣方受刑事處罰,房子不能過戶怎麼辦

2020-12-18 京雲房產律師團

文章導讀:在河北大廠福泰花園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均出現違約行為,法院將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呢?經過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的努力,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部分款項60萬元。下面我們了解一下這個案子。詳情請查閱判決書:(2020)冀1028民初338號。

第一部分:案例介紹和判決結果

1、原告王某與被告崔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交齊各項費用,被告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產權證已經辦理好,權利人是被告崔某。

2016年7月2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崔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被告及第三人籤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河北大廠福泰花園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積為81平方米,總價款1330000元,部分款600000元。剩餘房款通過申請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原告承擔居間服務費30000元、過戶服務費3000元、貸款服務費3000元、評估費7980元。還對被告房屋的「還款解押」在補充協議第二條中作出了約定,內容包括:賣方應在取得房產證15日內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一次性償還剩餘的貸款,並且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的手續。關於向第三人支付費用的事,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三條中約定: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違約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居間方收取的費用無義務退還。籤訂這些合同之後,原告給付被告60萬元房屋部分款,並且繳納了其他相關費用。被告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但是被告崔某一直消極履行合同約定,並沒有將房屋過戶給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2、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成為原告王某的委託代理人。

原告王某與被告崔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河北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為本案原告委託的律師團隊。劉興業律師為本案的主辦律師!劉興業律師曾經辦理過大量房產買賣糾紛案件,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在劉興業律師與其律師團隊與當事人深入溝通,走訪各地調查取證,閱讀大量資料以後,為開庭審理此案做好充分的準備。

3、各方的法律觀點

(1)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劉興業律師認為:據調查了解到,被告一直沒有還清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該涉案房屋處於「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狀態」,被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權或處分權。在涉案房屋取得產權證書之後,居間人通知雙方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崔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甲乙雙方同意與居間人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會同居間人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被告的這一行為構成違約。而且被告一直不願與原告協商解決此事,一直消極履行合同。到了2019年8月16日,被告崔某因為某個刑事案件,受到了刑事處罰,被羈押在鄭州市看守所三個月。被告長期處於人間蒸發狀態。由於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直以來消極履行合同的約定,被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完全是因為被告消極履行合同所造成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60萬元購房部分款,並承擔其他中介費用,以及支付給原告違約金。

(2)被告崔某在法庭上表示:2019年11月26日原告通過EMS向被告、第三人郵寄解除購房合同通知書,表示要解除相關合同,以及退還60萬元購房部分款。被告崔某還沒有還清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沒有辦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原告也表示沒有給付剩餘730000元房款餘額的能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約定,不完全是自己違約,原告也違約。

(3)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退還原告60萬元購房部分款。

本案中,不同於以往的被告單方違約的行為,而出現原被告雙方均違約的情況。原告作為房屋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履行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的合同義務。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並且表示沒有能力支付剩餘房款。截止到庭審結束,被告依然沒有還清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該涉案房屋仍然處於「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狀態」,被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權或處分權。被告應當對其未履行合同約定「在取得房產證15日內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一次性償還剩餘的貸款,並且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的手續」的義務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返還原告60萬元購房部分款。

第二部分:本案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

1、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作者:京雲房產律師團 楚琳

更多法律常識,點下方「了解更多」

相關焦點

  • 房屋買賣合同中買方延期付款賣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二審審結的一起自然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根據涉案合同的約定,買方應當在2013年12月30日之前付清全款,而賣方應當在買方付清全款的當日辦理過戶手續和房屋交付手續。
  • 房子未過戶,後悔了怎麼辦?
    一、房子未過戶怎麼辦  房屋沒過戶如果籤訂了買賣合同,賣家反悔構成違約,如果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違約金,買家可以與賣家協商解決,也可以考慮向法院起訴保護自己的權益。二、房屋未過戶買賣協議有效嗎根據我國《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審理房地產案件,應尊重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政策,不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應維護合同的效力。」
  • 房屋買賣未過戶,後房產因賣方涉訴被查封,能否要求解封及過戶?
    而房屋買賣則是債權問題,是導致房屋屬於誰發生變動的原因行為,過戶後房子才會成為買方的,沒過戶則還是屬於賣方的;買方享有的權利是要求賣方履行合同進行過戶的權利,即債權請求權。所以在此情形下,如果買方購買房屋後沒有及時過戶,出賣人一旦陷入訴訟糾紛,那麼其它權利人是可以要求查封該房屋並向出賣人主張權利的,原因很純粹,因為過戶前房屋還是屬於賣方的。
  • 買賣二手房過戶時,賣方本人不能到場,怎麼辦?
    買賣二手房過戶時,賣方本人(境內自然人)不能到場,怎麼辦? 如果過戶時,賣方本人(境內自然人)不能到場,可以進行過戶。 需要提供資料 1,若賣方是成年自然人,提供公證委託書、賣方身份證複印件、受託人身份證原件;委託給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是買方和中介);且在網籤中體現受託人(通州區公證委託體現配偶的,需要提供配偶身份證及結婚證複印件); 2,如果賣方是未成年人:提供監護公證、未成年人身份證或戶口本、監護人身份證原件
  • 二手房買賣,已經全款付清但還沒過戶,現在賣方反悔了,怎麼辦?
    針對二手房買賣,已經全款付清但還沒過戶,現在賣方反悔了,怎麼辦?這個問題,我的觀點如下:第一,題主題目提到這種情況,二手房買賣,買方已經全款付清房款,但當時不具備過戶條件沒過戶,現在當過戶條件達到後,這種操作可能就是下三濫的房產中介所做的事情,哪有房子都沒過戶,買方先將房款全都付清的,這等於把全部的風險都轉嫁給了買方,像一般正規的房產中介公司,大多是不會這樣去沒水準去操作,好的房產中介它要維護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不單單指某一方
  • 二手房過戶流程 如何避免二手房戶口糾紛
    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極容易出現一些糾紛問題,二手房一般都是通過個人買賣交易的,有的人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原本就是不懷好意的,所以在我們生活中,還會經常看到一些二手房詐騙的新聞,今天小編就來講講二手房過戶的流程,教大家如何避免二手房的戶口糾紛問題。
  • 房屋買賣未過戶,買方有權享有拆遷補償款!
    ,雙方當事人在此之後所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法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該標的房屋的所有權人仍為賣方。案情簡介:秦某孝(買方)與孫某國(賣方)於2008年6月3日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但是雙方一直未辦理過戶手續,2014年系爭房產納入拆遷範圍,那麼拆遷補償款究竟歸誰所有,看看該案中法院的精彩判決!
  • 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欺詐行為認定及賠償責任,法律這麼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 北京地區親屬之間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合同糾紛裁判規則
    1997年6月12日,XX號房屋登記在虞良法名下。2017年6月2日,虞良法(出賣人)與虞楠(買受人)籤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編號:XXXXXXXX),約定出賣人出售XX號房屋,房屋成交價159萬元。合同中的付款方式及期限、房屋過戶及交付時間、違約責任等內容均為空白。
  • 離婚遇到這些糾紛怎麼處理?|糾紛|離婚|房屋買賣合同|夫妻|李景玉
    夫妻一方私自處分共有房產 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案例簡介】2009年11月17日,某男子未與妻子商議,擅自將夫妻共有的一處房產以1191800元的價格出售。籤合同當日,買方付清了全部房款,賣方也將該房屋及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交付買方。事後賣方妻子以房屋買賣合同和收條上均沒有其籤字為由,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 購買學區房 賣方不按約定遷移戶口怎麼辦?
    在合同目的中明確,購房是為了買方子女戶口遷入並享受就近入讀某學校的入學指標;賣方應承諾其房屋在交易後仍享有就近入學指標;明確約定賣方將戶口(包括其自己與所有登記在該房屋的戶口)遷出的時間與期限;若賣方逾期未遷出戶口,應向買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可以按房價的百分比按日計算,逾期遷出戶口達到一定期限的,買方因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賣方按照房價的30%支付違約金。
  • 父母將房屋以「買賣」方式過戶給兒子兒媳後反悔 還能否要回?
    房子是一個家庭的重要財產。父母想要將房屋過戶給子女,有買賣、繼承或者贈與等多種方式。由於買賣的方式稅費最低,操作也較為簡便,因此,通過「買賣」方式將房屋過戶給子女是最為常見的。那麼,採取「買賣」方式過戶,一旦發生糾紛怎麼辦?
  • 律師稱,未辦理過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
    反映沒辦理過戶,原房主領走了房子徵收款從2000年開始,劉先生租住在原株洲市荷塘區荷塘鋪鄉竹山村一處自建房,房主是李先生。2003年,劉先生見該房屋要出售,於是決定買下它。一轉眼到了2018年,距離該處房屋還清銀行貸款已經9年,房屋所在片區因修路被列入拆遷範圍。李先生認為,房屋尚未過戶,產權仍屬於自己,且劉先生未履行合同,自己領取拆遷款並不存在問題。目前,李先生已經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房屋買賣中買受人能否要求戶主協助過戶
    【案情】2001年,第三人李某將位於九江縣廬山南路一處私有住房轉讓給被告汪某,雙方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賣方對過戶應給予協助,爾後雙方履行了付款和交房義務,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2009年,被告汪某將上述所購房屋轉賣給原告楊某,雙方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一次性付清了購房款五萬元整,被告汪某向原告交付了房屋和房屋產權證書,並承諾有責任參與房屋產權過戶中的協調工作。房屋交付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汪某及第三人李某要求協助辦理房屋過戶登記,但第三人李某卻拒不履行轉讓登記義務。致使原告所買房屋至今無法辦理過戶登記。
  • 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 有些內容必須有!
    籤訂買賣合同是二手房買賣最重要的一步,許多交易糾紛都是因為籤合同的時候沒考慮清楚導致的。所以先來看看二手房買賣合同該怎麼籤吧。2.交房時間,一定要明確交房的時間以及違約責任,一定要具體到某一個時間,比如,過戶後1個工作,切記做口頭約定。五、過戶及入住1.過戶時間,是在買賣雙方都不影響到自己利益的前提下的共同商定下確定的。
  • 原房主不遷出戶口怎麼辦?如何避免戶口糾紛
    二、二手房的原房主不遷出戶口怎麼辦?其實,如果二手房的原房主不遷出戶口,購房人很難通過公安機關或法院將原戶口強制遷出,將自己戶口遷入。在這個情況下,對於買方來說,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或解除合同以減輕自己的損失。
  • 二手房交易 賣方逃稅買方遭罪
    其一:利用公證先賣後過戶  花招:不少業主找到買家後選擇到公證處公證轉讓房屋,再約定等房子5年期限到了後再辦理過戶轉讓手續。  後果:到公證部門辦理交易公證手續的花費,與全額徵收營業稅及附加費相比,確實便宜很多。法濟律師事務所的高律師認為,只公證不過戶,使購房者承擔了較多風險。因為房屋實行的是登記備案制,即使進行了公證,在未辦理產權過戶前,房屋的產權仍屬賣方。
  • 房屋買賣過戶需要什麼手續和費用標準?
    一、房屋買賣過戶需要什麼手續?關於房屋買賣過戶的手續,分為兩個方面,一個是賣方所需辦理的手續,以及買方需要辦理的手續,具體如下:1、房屋賣方房屋買賣時,需要賣方夫妻雙方都在的情況下,並且二者都必須親自到當地房屋產權登記部門進行籤字,同時還賣方還需要出示: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 房屋買賣引糾紛,萍鄉法院調解順利過戶
    房屋買賣引糾紛 法院調解順利過戶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承辦法官耐心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2004年3月1日,原告劉某與四被告父親溫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溫某將自家住房賣給原告,原告一次性付款,溫某表示該房屋並無權屬瑕疵和糾紛。原告一次性付款後,溫某將房產交付給原告,房產證也一併交予原告保存,原告已經現實取得涉案房屋佔有使用並居住至今。被告溫某未履行完不動產登記義務即逝世。該案各被告為溫某過世時第一順位合法繼承人,原告與被告溝通要求履行房屋過戶義務未果,遂訴至法院。
  • 房屋買賣「陰陽合同」引發糾紛,損失到底誰來承擔?
    為規避過戶稅費,2019年9月19日,李某夫婦與楊某夫婦另籤訂一份《存量房買賣合同》,載明房屋總價款為76萬元。次日,楊某夫婦向資金監管帳號存入23萬元,10月8日,銀行將貸款53萬元發放至上述帳號。但楊某夫婦未支付剩餘15.5萬元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