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導讀:在河北大廠福泰花園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被告雙方均出現違約行為,法院將會作出什麼樣的判決呢?經過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的努力,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部分款項60萬元。下面我們了解一下這個案子。詳情請查閱判決書:(2020)冀1028民初338號。
第一部分:案例介紹和判決結果
1、原告王某與被告崔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告交齊各項費用,被告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產權證已經辦理好,權利人是被告崔某。
2016年7月26日,原告王某與被告崔某籤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原被告及第三人籤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原告購買被告位於河北大廠福泰花園的一套房屋,房屋面積為81平方米,總價款1330000元,部分款600000元。剩餘房款通過申請銀行貸款的方式支付。原告承擔居間服務費30000元、過戶服務費3000元、貸款服務費3000元、評估費7980元。還對被告房屋的「還款解押」在補充協議第二條中作出了約定,內容包括:賣方應在取得房產證15日內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一次性償還剩餘的貸款,並且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的手續。關於向第三人支付費用的事,在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第三條中約定: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違約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的,居間方收取的費用無義務退還。籤訂這些合同之後,原告給付被告60萬元房屋部分款,並且繳納了其他相關費用。被告將房屋鑰匙交給原告。但是被告崔某一直消極履行合同約定,並沒有將房屋過戶給原告王某。原告王某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2、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律師團隊,成為原告王某的委託代理人。
原告王某與被告崔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依法由河北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為本案原告委託的律師團隊。劉興業律師為本案的主辦律師!劉興業律師曾經辦理過大量房產買賣糾紛案件,有著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深厚的法學理論基礎。在劉興業律師與其律師團隊與當事人深入溝通,走訪各地調查取證,閱讀大量資料以後,為開庭審理此案做好充分的準備。
3、各方的法律觀點
(1)京雲房產律師團、上海申雲律師事務所劉興業律師認為:據調查了解到,被告一直沒有還清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該涉案房屋處於「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狀態」,被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權或處分權。在涉案房屋取得產權證書之後,居間人通知雙方辦理過戶手續,但被告崔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的「甲乙雙方同意與居間人通知之日起15日內,會同居間人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過戶手續」。被告的這一行為構成違約。而且被告一直不願與原告協商解決此事,一直消極履行合同。到了2019年8月16日,被告崔某因為某個刑事案件,受到了刑事處罰,被羈押在鄭州市看守所三個月。被告長期處於人間蒸發狀態。由於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一直以來消極履行合同的約定,被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原告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約定,完全是因為被告消極履行合同所造成的!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60萬元購房部分款,並承擔其他中介費用,以及支付給原告違約金。
(2)被告崔某在法庭上表示:2019年11月26日原告通過EMS向被告、第三人郵寄解除購房合同通知書,表示要解除相關合同,以及退還60萬元購房部分款。被告崔某還沒有還清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沒有辦理解除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原告也表示沒有給付剩餘730000元房款餘額的能力。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約定,不完全是自己違約,原告也違約。
(3)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退還原告60萬元購房部分款。
本案中,不同於以往的被告單方違約的行為,而出現原被告雙方均違約的情況。原告作為房屋買受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購房款,履行向被告支付全部房款的合同義務。而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訴求,並且表示沒有能力支付剩餘房款。截止到庭審結束,被告依然沒有還清涉案房屋的銀行貸款。該涉案房屋仍然處於「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狀態」,被告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涉案房屋享有完全所有權或處分權。被告應當對其未履行合同約定「在取得房產證15日內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一次性償還剩餘的貸款,並且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的手續」的義務行為,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判決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違約責任,判決被告返還原告60萬元購房部分款。
第二部分:本案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二十條。
1、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2、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4、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5、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6、第一百二十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文作者:京雲房產律師團 楚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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