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先生撥打晚報新聞熱線28829110反映:十多年前,我買下一處自建房,之前賣主已經用該房屋抵押到銀行貸了款,我們約定,由我代為償還貸款,還清後辦理過戶。但是後來賣主反悔了,一直拖著不辦過戶,到2018年,該處房屋被徵收,我和賣主為此到法院打官司,法院判我得300多萬元,但是300多萬元被賣主領走了,最終我拿到了100多萬元,還有200多萬元賣主一直不給我。
反映
沒辦理過戶,原房主領走了房子徵收款
從2000年開始,劉先生租住在原株洲市荷塘區荷塘鋪鄉竹山村一處自建房,房主是李先生。2003年,劉先生見該房屋要出售,於是決定買下它。
雙方籤訂了《房屋轉讓合同書》,約定轉讓總價為28萬元,劉先生先行支付14萬元,剩餘房款14萬元,劉先生以代李先生償還銀行貸款的方式予以支付。
劉先生按約定償還幾年貸款後,找到李先生協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事宜,但對方要加價才配合辦理,「一時是加20萬元,一時是10萬元,所以過戶就一直拖著沒辦。」
2018年,該處自建房被列入徵收範圍,徵收補償款合計513萬元。「知道要拆遷後,他就不找我談加價過戶的事了。」劉先生說,因沒過戶,相關部門就與李先生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且與李先生籤訂了補償協議,李先生領走300餘萬補償款。
隨後,劉先生將李先生告上法庭,後經二審法院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根據李先生償還貸款佔總房款的比例來計算在拆遷補償款的享有份額,李先生享受130萬元補償款。
「他實際拿走了380多萬元,直到現在一直不把多拿的退給我。」劉先生無奈地說。
回應
買主多次合同違約導致銀行貸款還款逾期
房屋賣主李先生說,《房屋轉讓合同書》中明確約定:「乙方在全部付清房屋轉讓費之日起,擁有該房屋所有權」,但在實際合同履行過程中,劉先生時常延遲還款,多達35次。李先生多次接到銀行催款電話,並導致其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見狀,李先生在2009年一次性償還貸款及利息4.2萬餘元。
一轉眼到了2018年,距離該處房屋還清銀行貸款已經9年,房屋所在片區因修路被列入拆遷範圍。
李先生認為,房屋尚未過戶,產權仍屬於自己,且劉先生未履行合同,自己領取拆遷款並不存在問題。目前,李先生已經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律師
未辦理過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湖南法健律師事務所律師楊綱分析認為,根據李先生和劉先生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實際付款佔總房款的比例來享有徵收補償款的比例,是恰當的。按規定,徵收補償的直接人是被徵收人,即房屋所有權人,儘管二手房的購房者不是徵收補償協議的一方,但未辦理過戶並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楊綱建議,二手房交易,首先,買方需要審查房屋的性質、賣方是否是權利主體,如果是夫妻,或者是房屋所有權共同擁有人,需要相關權利主體都在合同上簽字體現。其次,買方要弄清所要購買房屋的土地屬性。最後,合同籤訂要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賣方要積極配合買方辦理過戶手續。做到以上三點,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就會大大減少。
(記者 姚時美 核實)
【來源:株洲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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