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李文超 李昕豫
王女士註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多次收到對方發送的商業推廣簡訊。認為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的王女士將北京每日優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每日優鮮公司)訴至北京網際網路法院,要求確認每日優鮮公司《用戶協議》《隱私政策》中相關內容無效,並增加用戶拒絕其發送商業廣告的選項,提供有效的商業廣告信息拒絕途徑,賠償其因退訂商業推廣簡訊而產生的0.1元簡訊資費。
近日,北京網際網路法院此案一審公開判決,認定王女士與每日優鮮公司籤訂的格式合同有效,每日優鮮公司提供的商業廣告拒絕途徑有效,向王女士推送商業簡訊不違反雙方合同約定,但王女士因退訂商業推廣簡訊而產生的0.1元簡訊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多次收到推廣簡訊 用戶訴稱侵害權益
王女士訴稱,她在註冊使用「每日優鮮App」後,每日優鮮公司於2019年11月1日、11月11日、11月15日分別向她發送了有關每日優鮮平臺推廣內容的商業簡訊。不願接受此類信息的王女士,分別於2019年11月10日、2019年11月15日向每日優鮮公司3次回復「N」予以退訂,回復簡訊的過程中,產生了簡訊費用0.1元。
每日優鮮公司在收到王女士退訂簡訊後,未再向王女士推送商業簡訊信息。
王女士認為,雙方在註冊用戶時籤訂的《用戶協議》5.2條、《隱私政策》第2條,約定了可以向用戶發送商業廣告信息,屬於非常典型的格式條款,排除了消費者主要權利,應當認定為無效。「每日優鮮App」以格式合同的方式約定推送商業廣告,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此外,王女士認為,每日優鮮公司應當對其相關條款進行修改,賦予消費者在同意《用戶協議》《隱私政策》時可以選擇拒絕接受推送商業廣告簡訊的選項。
對此,每日優鮮公司認為,王女士在註冊「每日優鮮App」時,已同意《用戶協議》及《隱私政策》相關條款,因此,每日優鮮公司依據協議獲取王女士的帳戶信息並發送商業推廣信息合法,不存在任何無效情形。此外,每日優鮮公司已經根據《用戶協議》及《隱私政策》的相關規定,及時將王女士的手機號碼屏蔽。王女士因自己未成功發送簡訊原因而導致再次收到「每日優鮮App」推送信息,每日優鮮公司不存在任何過錯。
提供多種退訂途徑 並未加重用戶責任
對於該案,法院對涉案的《用戶協議》5.2條和《隱私政策》第2條進行了審查,認為上述兩條款對每日優鮮公司發送「訂單信息、配送服務信息等與交易配送密切相關的信息」的內容進行了明確告知和提示,也提供了「不希望繼續接收」「退閱或設置拒絕」的方式。條款內容本身亦未免除每日優鮮公司責任、加重每日優鮮公司用戶責任、排除每日優鮮公司用戶主要權利,並均以加粗或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合理提示,履行了提示義務,上述兩條款亦不屬於合同法規定的應屬無效的情形,約定有效。
具體而言,法院認為,《隱私政策》第2條中每日優鮮公司為用戶提供了簡訊退訂、移動端設置等3種信息拒絕途徑,王女士有多種方式拒絕接受商業廣告推送。王女士第一次回復「N」退訂簡訊後,每日優鮮公司未對王女士手機號碼進行屏蔽的原因是其後臺系統並未收到該條退訂簡訊。從短彩信收費詳單看,中國移動通信亦未收取該條簡訊費用,因此,每日優鮮公司抗辯理由有事實根據。王女士再次回復「N」退訂簡訊後,每日優鮮公司後臺系統即自動將王女士手機號碼屏蔽,標籤為「簡訊黑名單」,立即停止了商業廣告簡訊推送,應當認定每日優鮮公司提供的商業廣告信息拒絕途徑有效。每日優鮮公司向王女士發送商業廣告簡訊有合同依據,不存在違約行為。
該案中,《用戶協議》《隱私政策》均未對退訂商業推廣簡訊所產生費用負擔進行約定,屬於合同內容沒有約定,可以適用合同法「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法院認為,從《隱私政策》第2條中約定可以看出,為用戶提供可選擇的停止推送推廣消息的服務是每日優鮮公司的一項合同義務,每日優鮮公司是履行義務的一方,王女士按照簡訊退訂指引,發送退訂簡訊是屬於行使拒絕接收權利的行為,並非義務履行行為,故王女士因此產生的0.1元簡訊資費應由每日優鮮公司負擔。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如上判決。《法治日報》記者了解到,該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被告在上訴期內即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目前一審判決已生效。
用戶體驗交易便捷 授權方式應當兼顧
「『一對眾』平臺經濟有其顯著特點,格式條款效力審查應審慎。」法官庭後表示,每日優鮮公司經營的「每日優鮮App」向用戶推送商業廣告簡訊,是基於雙方的《用戶協議》《隱私政策》中的相關條款約定。相關協議是每日優鮮公司基於「一對眾」的網絡購物平臺模式,預先擬定並面向眾多會員重複使用的條款,具有經濟性、便捷性,符合網絡購物App應用特點。
法官同時指出,由於網際網路產品的多元性和豐富性,用戶的廣泛性和差異性,不同用戶對網際網路平臺服務體驗的期待也會存在差異。如在購物應用軟體中,有用戶反感基於用戶畫像的產品信息推送,有用戶則享受該推送帶來的便捷。為滿足不同用戶需求、提高交易效率,在事前明確告知、合理提示的情況下,網際網路平臺將信息推送等個性化、差異化的服務納入到「一攬子」平臺的授權協議中,再根據不同用戶需要提供有效的拒絕(取消授權)方式,更符合此類網際網路平臺的特徵,更有利於網際網路平臺經濟的發展。
「如果要求網際網路平臺就每一項服務均單獨提示用戶進行選擇,不僅增加交易成本,造成程序繁瑣,也不利於提升用戶體驗。」法官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