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一父親賣了兒子的房子,拿錢跑了!)
金錢檢驗人品
而房子則考驗親情。
前兩天
我們推送了這條新聞:
浙江女子借婚前學區房給親戚女兒入學,對方居然不還了!法院判了...
留言區大家討論很是熱鬧
大家說的最多的是:
現實版農夫與蛇
今天,要講的也是房子的事,
浙江一位父親,
擅自賣了兒子的房子,
然後……
拿了錢,一走了之。
父親賣房後「失聯」
兒子說不知情
台州三門的王先生於去年7月與鄰村的葉先生籤訂了一份《套房買賣協議書》,以20.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為國有劃撥性質),但房屋至今未取得產權證。
協議籤訂後,王先生按約向葉先生支付了全部購房款20.8萬元。誰知,錢付了,房子卻遲遲未能交付。
更讓王先生萬萬沒想到的是,葉先生拿到購房款並出具了收條後,竟一直聯繫不上了。王先生想要搬進這套房子裡住的計劃也無奈一拖再拖。
眼看事情這麼拖著也不是辦法,今年4月,王先生一紙訴狀將葉先生和他的兒子小葉告至三門法院,請求判決葉姓父子繼續履行《套房買賣協議書》,將房屋交付給他。
然而,對於父親賣房一事,小葉表示自己在此前並不知曉,「這套房子是我的,但我沒有在協議書上簽字捺印,是我爸擅自賣的,他也沒跟我說過賣房的事。」
房屋系兒子所有
父親瞞著籤了賣房協議
那麼,該《套房買賣協議書》上的小葉的籤名和按印是哪來的?
據三門法院承辦法官陳如偉調查發現,協議書上的籤名均系村裡中介人所籤,籤名上的按印均為葉先生所按。
這套房與小葉有關嗎?葉先生為何把房子賣了卻隻字未提呢?
原來,這套120平米的房子是9年前村裡以戶為單位分配給葉先生及其前妻丁女士和兒子小葉三人的。2001年,葉先生和丁女士經人介紹認識,並於同年7月登記結婚。次年2月,小葉出生。婚後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結婚7年後協議離婚。
2008年7月,葉先生與丁女士協議離婚,並籤訂《離婚協議書》,雙方約定:兒子小葉由父親撫養,以後村裡分財產均歸兒子小葉所有。
對於葉先生賣房一事,小葉認為,父親擅賣房屋,「這份協議是無效的。」
但王先生卻表示,這套房的所屬人應該是葉先生,他們雙方在籤訂協議書時對房屋買賣的主要內容進行明確約定,買賣合同關係成立。「我在籤訂協議時並不知他們離婚協議的內容,對其不發生效力。」
法院判決:
父親擅賣兒子房屋,協議無效
那麼,這份《套房買賣協議書》是否有效?
「本案中,葉先生作為小葉的法定代理人,在與王先生籤訂《套房買賣協議書》時,小葉已年滿十七周歲,對相關利益問題已有一定的認識,但小葉對父親出賣房屋的行為並不知情。同時,無證據證明葉先生是為了維護小葉的利益才出賣房屋。此外,小葉在成年之後也未對其父出賣房屋的行為進行追認,且明確表示不願意履行本案的《套房買賣協議書》。」
承辦法官陳如偉說,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葉先生在出售房屋時並未取得合法代理權限,屬無權代理行為,因此,本案《套房買賣協議書》對小葉並不發生效力。
而王先生訴稱自始至終都認為房屋屬葉先生一人所有,但在籤訂《套房買賣協議書》時,協議書上卻署名了葉先生和小葉兩人的名字,而王先生對此卻並未進一步深入了解,存在過失,不宜認定為善意第三人。
三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所涉房屋並不屬於葉先生一人所有,在小葉對其父出賣案涉房屋的行為不予追認且不願履行本案《套房買賣協議書》的情況下,王先生要求葉先生、小葉繼續履行《套房買賣協議書》,完成該套房交付的訴訟請求顯然無法成立。最終,王先生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來源 平安鼎、三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