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都歸另一方所有嗎?不,不是的。
假如,當丈夫去世後,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割為兩部分,一部分歸妻子單獨所有,另一部分應當作遺產予以分割繼承,法定繼承人包括丈夫的父母、子女。當然,如果生前留有遺囑,就另當別論了。
家住北京的張大媽就很無奈,老伴兒去世後,本以為自己賣了房子就可以拿錢養老,卻不想小兒子為索要賣房款,竟將自己告上法院。
張大媽有兩個兒子,分別是王大、王二(均為化名),張大媽的老伴兒王大爺於1997年去世,其去世後,家庭內部財產沒有做析產繼承。
張大媽一直居住的房子,原是王大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單位為王大爺生前所在單位。1998年,張大媽與該單位籤訂了《出售公有住宅樓房協議書》,約定張大媽購買此房屋,房價款總計2.7萬元,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
2019年,張大媽將這套房子以400萬的價格賣了,並將房款全部給了大兒子,約定由大兒子負擔其日常支出及養老送終。張大媽稱,自己當初買房時,除了向親戚朋友借款外,王大也有出資部分錢款。
小兒子王二認為,這套房子是父親留下來的,父親去世後,自己有繼承的份額,所以,賣房款應有自己的一份。於是,他將母親和哥哥訴至法院,希望分得部分賣房款。
張大媽對小兒子的做法非常失望,她稱,小兒子之前居住位於北京東城區的房子,就是自己與老伴兒為其置辦的,房子拆遷後,小兒子又在別處買了房子,獨自享受著拆遷利益,如今,卻來與自己爭養老錢,這讓自己非常難過。
張大媽認為,已賣的這套房子是自己在老伴兒去世後單獨購買,屬於個人財產,賣房款理應由自己自由支配。
法院經審理認為,購買房屋時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齡優惠屬於政策性補貼,工齡優惠有個人屬性,該優惠不能隨意歸於健在配偶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後,如果遺產沒有分割,生存方購房時使用夫妻雙方的共同積蓄購買的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涉案房屋為王大爺生前承租的公房,在王大爺去世後未到一年,張大媽以其個人名義購買,王大爺去世後家庭內部亦未進行析產繼承,應視為以王大爺、張大媽夫妻共同財產所購買,涉案房屋應屬於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王大爺生前未留有遺囑,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王二作為王大爺的繼承人主張分割該房的售房款,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最後,法院判決:張大媽和王大給付王二遺產繼承款66.6萬元。
按照法律規定,王二享有繼承權,那麼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並無不當。
不管出於何種原因,如果張大媽不是將所有賣房錢都給了大兒子,而是稍稍考慮一下小兒子,王二還會選擇與自己的母親對簿公堂嗎?也許不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