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大家有沒有發現,這樣一種現象,當父母一方離世後,其孩子與其家族的情感關係會隨著時間的推移,慢慢變淡。
家住北京的劉女士與弟弟,就深有體會。他們的母親於2003年去世,此後他們就很少去外公外婆家,同樣,與舅舅和姨們的關係,也日漸疏遠。
可當他們得知外公家拆遷,利益全部被姨舅們瓜分,竟沒有分他們一絲一毫後,他們選擇了起訴維權。
劉女士的外公馬大爺和外婆孫大媽共生育5個孩子,分別是長女馬大姐(劉女士的母親)、長子馬二哥、次女馬三姐、次子馬四弟、三女馬小妹。
馬大爺和孫大媽在北京有一處宅基地, 1983年,夫妻倆在宅子上建了4間北房和2間西廂房,在1988年又建了2間東廂房。因當時小女兒馬小妹還未出嫁,工資月月上交父母,可以說,上述8間房是老兩口和小女兒一起建的,另外,已經在外建房單過的馬二哥也有出錢出力。
2001年春節後,馬四弟感到由於家庭人口多,居住不方便,向村委會提交了自建房房基地的申請,但因1個家庭內要有1個兒子和父母共同居住,以便在生活上照顧父母,村委會召開會議決定,不批准建房申請,同時許可馬四弟在其父親馬大爺的老宅院內加蓋房子以便生活居住。後馬四弟找了1個施工隊,在前庭加蓋4間房,將東廂房拆頂復建2間房,合計80多平方米。
2008年12月,馬大爺和孫大媽一起找到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在律師的見證下,分別立下代書遺囑,大致內容均為:「老宅院中北房四間及東廂房二間、西廂房二間,共計八間房屋中屬於老兩口的份額歸馬小妹所有,老兩口名下所有的財產在其去世後歸馬小妹所有。「
2010年4月,老宅院要拆遷,馬大爺與政府籤訂了《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拆遷款加各項獎勵共計101萬餘元,馬大爺指定範圍內選購了2套安置用房,分別是建築面積為125平方米的三居室和建築面積為78平方米的兩居室,購房總價款為52萬餘元,馬大爺同意在其拆遷補償款中直接扣除購房總價款,最後,政府支付馬大爺剩餘款額為58萬餘元。
此次拆遷,因馬大爺年紀大,身體行動不便,而馬小妹尚未出嫁,所以,馬大爺籤訂了委託書,委託馬小妹全權辦理有關此次拆遷的相關事宜。
2010年11月,馬大爺去世了。2016年4月,孫大媽也去世了。
2016年11月,除了已故的馬大姐,馬家其他四兄妹籤訂了《分家協議》,內容大意為:「老宅拆遷獲兩套房,馬四弟分得一套兩居室,馬小妹分得一套三居室,由馬小妹拿出70萬元整給馬二哥、馬三姐做補償。以上內容是經過一家人友好協商的結果,以前所有的協議等等作廢,按今日結果執行。」4人分別在協議落款處籤字並捺印確認。
2018年,劉女士得知舅舅和姨們已經將外公家的拆遷房款瓜分完了,卻並沒有給自己和弟弟留一分錢,劉女士非常氣憤,遂與弟弟將兩個舅舅和兩個姨訴至法院,請求依法代位繼承外公外婆的遺產,遺產範圍包括拆遷款和拆遷所得兩套房。
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及繼承權受法律保護,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本案中,馬大爺去世時,其父母均已死亡,其配偶為孫大媽,其健在子女為馬二哥、馬三姐、馬四弟、馬小妹,因馬大姐早於馬大爺去世,故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為馬大姐的直系晚輩血親,即劉女士及其弟弟。之後,孫大媽去世,發生轉繼承,其健在子女為馬二哥、馬三姐、馬四弟、馬小妹,因馬大姐早於孫大媽去世,發生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為劉女士及其弟弟。綜上所述,被繼承人馬大爺和孫大媽的全部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為馬二哥、馬三姐、馬四弟、馬小妹、劉女士及其弟弟。
根據各方所提交證據材料可以認定,馬大爺和孫大媽於2008年12月所立代書遺囑合法有效。所以,屬於馬大爺和孫大媽的遺產應全部由馬小妹繼承,但馬家四兄妹於2016年11月籤訂的《分家協議》也是合法有效的,是財產全部權益人共同商定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故根據有效遺囑及有效分家協議,三居室的權益應由馬小妹享有,二居室的權益應由馬四弟享有,並由馬小妹給付馬二哥、馬三姐合計70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三居室的各項合同權利義務由馬小妹享有,二居室的各項合同權利義務由馬四弟享有;馬小妹給付馬二哥、馬三姐房產折價款70萬元;駁回劉女士及其弟弟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