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曾說「不患寡而患不均」,雖是指導當時的稅收思想,可用在如今子女分家產的情境中,也是再適合不過了。
家住北京通州區的劉先生就因為家裡分房問題,倍感委屈。在他看來,父母的公租房拆遷,分了兩套房,哥姐承諾有他的份額,結果卻是哥姐一人一套,而他什麼都沒有。那麼,真實情況是怎樣的呢?
劉先生的父母共生育了三個子女,分別是劉大姐、劉二哥、劉先生。劉父和劉母原本在西城區有一套面積為11平方米的公租房,一家五口居住在內。後劉父的工作單位給他們分了一套位於朝陽區的兩居室,劉父和劉母就帶著兩個兒子搬到了朝陽居住,西城區的公租房由劉大姐居住。
再後來,劉二哥結婚後在朝陽和父母一起居住,劉大姐離婚後也一直居住在西城區的公租房內,劉先生作為小兒子,結婚沒有房住,只能在外租房。劉父和劉母均有工作,有退休金,經濟上不依賴子女,晚年有保姆照料,三個子女也均對老兩口盡了贍養義務。
1995年,公租房拆遷,分了兩套位於通州區的回遷安置房,分別是101室和402室。其中101室登記在劉父名下,402室登記在劉二哥名下。
2014年,劉父和劉母怕日後劉先生爭奪財產,遂立下「遺囑」,將101室留給劉大姐繼承。2016年11月,劉父去世。2019年,為了辦理101室房屋的過戶登記,劉母和劉大姐提起了繼承訴訟。
庭審中,劉先生稱,他是家裡的老小,平時工作非常忙,拆遷的時候,母親對他說有他的份兒,哥姐不會虧待他的,讓他放心。哥姐也跟他說有他的份兒,不讓他參與,加上他住得遠工作忙,就沒有操心拆遷的事情,多年來也沒有問過。結果,拆遷分了兩套房,一套由劉大姐居住使用,另一套由劉二哥用於出租。劉先生認為哥姐串通起來欺騙他,沒給他任何拆遷利益。劉先生稱,父親在世時,他一直經常看望陪伴,去醫院陪護照顧,對父親盡到了贍養義務,所以他要求繼承涉案房屋。
劉二哥則稱,當時拆遷政策規定,戶口在此且在他處無住房可以分得房屋,他符合條件,所以他和劉父各分得一套房屋。402室是他自己出資購買,未享受父母的工齡優惠,101室是劉大姐出資購買,雖然使用了父母的工齡優惠,但他們認為101室實際上就是劉大姐的。而弟弟劉先生的戶口不在拆遷地址,所以不具備分房資格,他們從未承諾拆遷有劉先生的利益。劉二哥表示,如果法院審查後認為他對涉案房屋享有繼承權,則他自願放棄他應繼承之份額,並將之贈與劉母。
劉大姐提交了一份代書遺囑及視頻錄像,代書遺囑內容大意為:「劉父劉母將101室留給劉大姐繼承。時間是2014年2月14日。」落款處有劉父劉母籤名,因不具備法律知識所以沒有讓代書人及見證人的籤字。視頻錄像顯示:劉父劉母二人同坐在攝像設備前,分別陳述將101室留給劉大姐一個人,沒有劉二哥和劉先生的。因不懂法律知識,所以錄製人及見證人均未在錄像中出現並表明身份。
審理中,劉大姐和劉二哥明確表示,如果法院審查涉案遺囑無效,則二人均自願將應繼承之份額贈與劉母繼承所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是劉父和劉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故為兩人夫妻共同財產,各享有二分之一產權份額。劉父去世後,其繼承人對劉父所享有的二分之一產權份額享有繼承權。
關於劉父和劉母所立遺囑的效力,法院認為,為了充分保證遺囑的真實性,確保遺囑體現遺囑人處分自己遺產的真實意思,法律規定遺囑需符合一定的要式性要求。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籤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劉大姐提交的代書遺囑缺少代書人及見證人籤字,故該遺囑形式上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備法律效力。我國繼承法對錄像形式的遺囑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實踐中應當參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原告提交的錄像因缺少見證人在場見證,故該錄像遺囑不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庭審中查明的事實,姐弟三人均對劉父進行了贍養,應平均繼承劉父的遺產。因劉大姐和劉二哥自願將應繼承之份額贈與劉母,最後,法院判決:101室歸劉母和劉先生共同繼承,劉母佔有該房屋八分之七的產權份額,劉先生佔有該房屋八分之一的產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