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08 16:5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成年人監護制度是為了監督、管理和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而設計的民事制度。按照法律規定,監護人負有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和照管被監護人的職責。
那麼,對於成年人監護人的確定,法律是怎樣規定的?現實生活中又是如何操作的?接下來,海澱法院的法官通過一則真實案例,來幫你解讀成年人監護制度。
案情簡介
宋先生與王女士原系夫妻,1998年經法院判決二人離婚,二人之女由王女士撫養,2001年,宋先生女兒前往美國,後加入美國國籍。宋先生於2000年患精神分裂症,一直由弟弟照顧至今。自2008年起,宋先生所在居委會指定宋先生弟弟為宋先生監護人。
2019年,宋先生女兒作為申請人將宋先生弟弟訴至法院,申請變更宋先生的監護人為自己,稱父女情深,按法律規定子女的監護順序優先於兄弟姐妹等其他近親屬,並稱自己現已成年,定居美國,有穩定的收入,具備監護自己父親的能力,打算將父親接至美國贍養,並主張叔叔現已為60多歲老人,不宜履行監護職責。
宋先生弟弟辯稱不同意變更監護,在2012年之前,宋先生女兒從未看過哥哥,因2012年哥哥單位分配房屋面臨拆遷,宋先生女兒與王女士多次來家中溝通變更監護事宜,宋先生自得病至今,均由自己照顧,故請求駁回其申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多年來,宋先生一直由其弟弟監護照顧,精神狀態穩定,宋先生弟弟履行了監護職責。申請人雖系宋先生女兒,但其現已定居國外,多年來未與宋先生共同生活。
法院認為,雖我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監護人的順序,但本案中,鑑於宋先生患精神疾病的特殊性,對精神病人的監護不僅要考慮血緣關係,更要考慮監護人與精神病人的生活情況以及生活環境是否穩定。
宋先生已患精神殘疾近二十年,生活不能自理且年事已高,熟悉的監護人以及熟悉、穩定的生活環境更有利於其身體健康,若驟然改變其生活環境,必然會引起精神方面的劇烈變化,不僅不利於其病情康復,反而會損害其身體健康。而宋先生女兒主張將宋先生接至美國生活,顯然對宋先生身心健康並無益處。故對宋先生女兒之申請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其申請。該案已於2020年生效。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33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由此可見,關於成年監護的法律規定,更加尊重被監護人的意志,更加細緻地區分需求,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護和支持。
因此,對於成年人監護人的確定,一方面,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充分保障其現存的判斷能力及對本人基本生活的自主決定權。另一方面,要堅持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根據監護人的監護能力,包括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因素綜合予以考量和認定。
文/海澱法院 劉剛
原標題:《女兒起訴叔叔要父親的監護權,法院這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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