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再現
原告李四(化名)訴稱,1991年12月,被告李紅(化名)剛出生一個月,自己就將李紅收養為自己的女兒,並將其戶口落到了自己的戶口處。現李四年事已高,身體多病,沒有勞動能力而且沒有生活來源,急需要有人照顧。李紅已成年,而且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但從未對原告進行贍養,故原告李四提起訴訟。被告李紅委託自己的親生父親系案外人趙三(化名)到庭參加訴訟。趙三辯稱,李紅是自己與妻子小玉(化名)所生育的子女,其於1991年12月出生後不久,因家中特殊原因,經原告李四與趙三夫妻二人協商,擅自將被告李紅的戶口以父女的名義落戶在原告李四處。但被告李紅一直隨其生父母趙三夫妻二人共同生活至今。法院對這起關於父親起訴戶口簿上女兒的贍養糾紛,會如何判決?
裁判結果
寧河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李紅與原告李四之間既無血緣關係,又從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雙方之間未形成事實上的收養或撫養關係,因此,原、被告之間不具有親生父女或養父女關係的存在,原告要求被告對其盡贍養義務的請求,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依法駁回李四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收養關係是一種法律擬制的親屬關係,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因其是養子女而與親生子女有所區別。百善孝為先,贍養老人回報養育之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但是在本案中,被告李紅並未受到原告李四的撫養和教育,雙方之間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收養和撫養關係,所以在法律上,不具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被告李紅對原告李四的贍養義務也就無從談起。因此,我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敲黑板·民法典來嘍
婚姻家庭編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作者:劉瑩瑩
來源:研究室 | 編輯:王豔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