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庭宣判,撤銷李某為李小某的監護人資格,指定張某為其監護人。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一經判決,立即生效。」隨著一聲略顯沉悶的法槌聲響起,山東省臨沭縣人民法院對這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進行了宣判,這也是臨沭縣首例檢察院支持起訴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據悉,張某與李某於2006年經人介紹認識,二人雖相差十幾歲,但一見如故,迅速確定了戀愛關係,並於2007年登記結婚,2008年生育女兒李小某,家庭關係一直比較融洽。但2018年6月的一天,李小某突然告訴張某,其父親李某經常對其做「不能告訴別人的事」,張某驚恐之餘趕忙到公安局報警。
原來,自2016年夏季至2017年10月期間,李某作為親生父親經常對李小某(系未滿14歲幼女)實施姦淫猥褻,這種突破人倫與道德底線的行為,已嚴重觸犯刑律,構成強姦罪。李某作為李小某的父親本應負有撫養、教育、保護等特殊職責,理應保護、關愛女兒的成長,李某卻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違背倫理道德。法院根據李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後果,決定對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後張某與李某離婚,李小某由張某撫養。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考慮到李小某今後的成長與發展,臨沭縣人民檢察院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訴書,支持張某提起訴訟,申請撤銷李某的監護人資格,以確保李小某在心理與生理方面都得到更好的保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申請人李某的犯罪行為已被證實,其行為嚴重損害了李小某的身心健康,不適宜繼續擔任李小某的監護人,判決撤銷李某作為李小某監護人的資格,指定張某為李小某的監護人。該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一審終審。
以案釋法
父母侵害子女將依法撤銷監護權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即使父母離婚也不會影響這種監護資格,但如果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了侵害行為,將有可能被依法撤銷監護人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5條規定:「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3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父母應當依法繼續負擔撫養費用。」
本案中,李某對李小某實施的強姦猥褻行為屬於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如若李某繼續擔任李小某的監護人,會產生更加嚴重的傷害後果,為防止傷害結果蔓延,法院遂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