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我們看到的繼承糾紛案件,往往是兄弟姐妹之間為自家爭取利益,要求分家析產,判個明明白白。
可家住北京的趙女士一家,卻是姑伯侄等人團結一致與爺爺爭拆遷安置房,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趙女士的爺爺奶奶一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分別是趙大姑、趙二伯、趙三姑、趙四姑和趙爸爸。趙奶奶於1999年去世,趙爺爺在2001年5月與徐大媽登記結婚,婚後沒再生育子女。
2009年11月,趙爺爺一直居住的趙家老宅要拆遷。趙爺爺作為乙方,與拆遷公司籤訂《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明確拆遷院落的建築面積為265平方米,房屋共計20間,在冊人口6人,分別是戶主:趙爺爺,之妻:徐大媽;戶主:趙爸爸,之女:趙女士;戶主:劉表姐,之母:趙四姑。約定拆遷補償款共計350萬餘元。
2009年12月,趙爺爺與拆遷公司籤訂《北京市住宅房屋認購協議》,按照當時拆遷政策,每一位在冊人口可購買定向安置房建築面積為50平方米,加上50平方米的獎勵,趙爺爺可購買的建築面積合計為350平方米。趙爺爺共選了5套房,總購房款為266萬餘元,拆遷補償款與房款相抵後,剩餘84萬餘元。
剩餘拆遷款均被趙爺爺領取,五套安置房在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時,趙爸爸佔有使用一套,趙三姑佔有使用一套,趙爺爺佔有使用一套,剩餘兩套被趙爺爺出租了。
2019年,安置房可以辦理產權登記了,關於房產登記問題,一家人產生了分歧。趙爺爺和徐大媽認為拆遷權益全部歸他們所有,五套房子應全部登記在趙爺爺名下。趙女士的姑伯則不同意將拆遷權益全部交給趙爺爺和徐大媽,畢竟徐大媽還有自己的子女,將來趙爺爺百年之後,必然會引起繼承糾紛,倒不如提前將拆遷利益分割清楚。
於是,趙爺爺的五個子女,連帶著趙女士和三姑的女兒劉表姐共七人,將趙爺爺和徐大媽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拆遷安置房中的四套房歸他們共同所有,剩餘一套歸趙爺爺和徐大媽所有。
庭審中,趙女士及姑伯等人均表示,拆遷院落內的房原本就有20間,是趙爺爺和趙奶奶在婚姻期間建成的,屬於其二人夫妻共同財產,而趙爺爺和徐大媽婚後在院外另建的棚房八間,並未計算在拆遷範圍內,計算為其他補償費用,再加上在冊人口的安置房補償,他們認為五套安置房中的四套,應歸他們所有,並且不要求分割其內部權屬份額。
趙爺爺和徐大媽則表示,老宅院內原有房屋20間,其中趙爺爺與趙奶奶於1968年建有北房6間,1998年建有東、西廂房各3間,上述12間房屋屬於趙爺爺與趙奶奶夫妻共同財產,而趙爺爺和徐大媽再婚後,在院內又建有房屋6間及天井2間,均屬於被拆遷房屋。
趙爺爺和徐大媽表示,他們僅同意分割趙奶奶遺產所對應房屋被拆除後的補償款,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權益歸他們所有,並且不要求分割其內部權屬份額。
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對於趙奶奶的遺產範圍,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報告單》上列名拆遷房屋具體情況可知,被拆遷的20間房中,12間為趙爺爺和趙奶奶夫妻共同財產,剩餘8間為趙爺爺和徐大媽夫妻共同財產。
按照拆遷協議及相關政策,被騰退人及實際居住人口均應享有相應拆遷利益。根據查明的事實,趙爸爸、趙女士、劉表姐、趙四姑為實際居住人口,按照相關政策,可以享有相應的安置房面積。因房屋系成套安置,所以每人平均各享有58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積,在取得房屋時,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安置房款。
綜合考慮,法院酌情確定趙爸爸、趙女士、劉表姐、趙四姑應當享有的補償款為23.5萬元。而原告7人不要求分割其內部權屬份額,主張共同享有七人共計應當獲得的拆遷利益。綜上,法院酌情確定原告7人應當支付購買安置房款差價33萬元。
最後,法院判決:五套拆遷安置房中的三套歸原告七人共有;另外兩套歸趙爺爺和徐大媽所有;原告七人於判決生效後七日內支付趙爺爺和徐大媽安置房房款差價33萬元;駁回原告七人的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