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我們都是乖乖聽父母的話;長大後,尤其是父母年老後,我們越來越喜歡讓父母聽我們的話,甚至是理所應當的,替父母管理財產。
難道老人就沒有自己的想法嗎?老人想要自己分配,做子女的是否應當尊重呢?家住北京的王先生,就因為母親立遺囑將拆遷款和安置房給了他,結果被哥哥姐姐們訴至法院。
要知道,他們兄弟姐妹五人,都是拆遷戶,都有自己的拆遷補償款,和幾套定向安置房。可母親為什麼將財產只給小兒子呢?這中間是否另有隱情?咱們一起來看。
王先生的父母在北京某鄉,有一處於1993年經審批獲得的宅基地,建築面積有250平方米,夫妻二人在宅基地上建有房屋,並居住在內。
王先生兄弟姐妹五人和父母住得並不遠,相互之間經常走動。尤其是在2001年,父親去世以後,兄弟姐妹五人經常去看望母親,王先生還經常接母親到自家居住。對於王母來說,兒子和兒媳婦孝順,她住的也舒心。
2015年7月,因城市化建設,王先生所在鄉要進行騰退安置,王先生兄妹五人,連同王母,都與騰退辦籤訂了《騰退補償協議書》。
其中,王母得到各項騰退補償款合計305萬餘元,購買了一套7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購房款約34萬元。最後,王母總共領到補償款271萬餘元。
拿到補償款後,王母分給每個兒子35萬元,每個女兒25萬元,每個家孫、外孫2萬元,再加上其它花費,剩餘90多萬元。王母決定將80萬元存入銀行,剩下10萬餘元零花。
自從老房拆了以後,王母就一直和小兒子王先生居住生活在一起。2016年年底,王母立下一份代書遺囑,內容大意為:「往後的日子,我決定跟小兒子一起過,並決定將這套兩居室和80萬都歸小兒子所有,目的是讓他們兩口子好好照顧我,並給我養老送終。立據為證,其他幾個子女都不許和小兒子爭,讓我死後心安。」落款處有王母和見證人、代書人的籤名捺印。
後來,根據騰退政策,因王母的宅基地面積大於125平方米,可以額外購買一套75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王先生和王母商量後決定,由王先生支付購房款約34萬元,房子歸王先生所有。
2018年6月,剛剛過完86歲生日的王母,因病去世。
在王母去世後的一年中,王先生的哥哥姐姐們幾次三番的來找王先生,希望王先生能夠將母親的遺產拿出來平分,遭到拒絕後,在2019年年底,王先生的四個哥哥姐姐,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母親拆遷所得兩套安置房和80萬元存款,由五人平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母的宅基地和地上所建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拆遷就房產所得的款項也應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但根據補償協議書可知,工程配合獎及提前搬家獎、搬家補助費、周轉補助費是補償給實際騰退人的款項,不應屬王父的遺產範圍,而應屬王母個人所有。
在扣除上述款項,王母在獲得款項後,依據農村習俗,對全部拆遷款進行了分割,五名子女及五名子女的子女,獲得的款項合計已超過王父專屬的份額,在收到上述款項後,無論是五子女均未提出異議,可認定各方對王父的遺產,已分割完畢。
那麼,關於王母的遺產,王母在遺囑中將其名下的安置房及存款留給王先生,屬其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予尊重。
而王先生以自己名義購買屬於王母的第二套安置房時,王母在世,王母有權按自己的意思表示安排由誰購買房屋,且相關的購房協議亦已籤署完畢。所以,王先生的哥哥姐姐無權主張分割這套房屋的相關權益。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王先生哥哥姐姐們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