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為得贈與財產起訴後媽,法院認定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2020-12-08 平江縣人民法院

父親與母親籤訂了一份《贈與房產協議》,將一家鋪面贈與女兒,因父親再婚後死亡,後媽不願意進行財產分割,女兒與後媽之間產生矛盾,為得到這部分贈與財產,女兒把後媽告上了法庭。為當初籤訂的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原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唇槍舌戰、針鋒相對。近日,平江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

原告童某乙出生於2001年,系童某甲與前妻李某共同生育之女,夫妻二人還共同收養了一子名為童某丙。被告湛某與童某甲系夫妻關係。2014年9月4日,童某甲與李某經法院主持達成離婚調解協議,童某乙由童某甲撫養,童某丙由李某撫養,共同財產位於平江縣開發區三陽村的商品房一套歸童某甲所有,共同財產位於平江縣開發區三陽村的商業鋪面一個由童某甲和李某各得一半,共同財產位於平江縣東街綜合市場某一攤位歸李某所有,共同財產小汽車歸童某甲所有。2018年8月8日,被告湛某與童某甲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9年6月1日,童某甲因病猝死。

2017年8月13日,童某甲與李某、童某乙達成贈與協議,約定童某甲將離婚協議中分得的商品房一個和鋪面半個在童某乙滿十八歲時過戶給童某乙,李某分得的鋪面半個也過戶給童某乙。房產權屬所有權人登記為李某,房屋和鋪面自童某甲和李某離婚後一直由李某、童某乙、童某丙居住使用。

童某甲曾於2019年5月向該院申請執行與李某的離婚糾紛的調解書,因童某甲死亡,該院於2019年8月16日裁定終結案件的執行。

該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規定,認定童某甲、李某、童某乙於2017年8月13日籤訂協議的內容有效,贈與合同應當履行。該案爭議的商品房一套和鋪面半個雖然登記在李某的名下,但已經該院的生效調解書確認歸童某甲所有,童某甲死亡時,法定繼承發生,原告和被告均為童某甲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未明示放棄繼承,在遺產分割前,爭議財產屬於共同共有,繼承人既繼承遺產,同時應當履行童某甲設定在遺產上的義務,故法院判決被告履行上述贈與合同的合同義務,向原告交付訴爭房產,將房產過戶至原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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