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其效力如何認定?

2020-12-16 澎湃新聞
來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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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規則

1.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財產並將該財產給予婚外第三者的,婚外第三者取得該財產並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孫某某訴徐某某不當得利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除法定應當歸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則上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其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婚外異性進行感情交往並將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財產給予該第三者的行為系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該行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該財產並無合法依據,構成不當得利,此時夫妻另一方可基於其對該共同財產的合法權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張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其返還該財產,法院對此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案號:(2017)魯03民終3662號

審理法院: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11期

2.夫妻一方非因日常所需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相應財產——陳倩訴劉強、韓梅贈與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對於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嚴重損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有違民法上的公平原則,這種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受侵害一方有權要求返還相應財產。

審理法院: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報》2019年5月28日第6版

3.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情人,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李某某訴馮某某、張某某贈與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與其有不正當婚外同居關係的第三人,該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

案號:(2013)民一他字第5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6年第5輯(總第99輯)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鄧青芳訴田雪、郭田平贈與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案號:(2016)粵民再310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廣東法院網 2017年5月9日

5.夫妻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相關錢款及利息——林女士訴梅女士贈與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不正當男女關係,並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屬無權處分,另一方拒絕追認且該贈與行為明顯違背了社會公德,該贈與行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相關錢款及利息。

審理法院: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

來源:上海法院網 2017年3月1日

司法觀點

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應全部無效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於法律的規定,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據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在沒有重大理由時也無權於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並不意味著夫妻各自對共同財產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雖然我國《婚姻法》缺乏有針對性的明確規定,但《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7條規定:《婚姻法》第17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分,雙方應當協商一致,一方單獨將大額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也是一種無權處分行為。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後未追認的情況下,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精神,除非權利人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否則該處分行為無效;《物權法》第106條也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當財產被他人無合法依據佔有時,所有權人有權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財產,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以配偶和婚外同居者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令其返還財產。

涉及具體處理問題,比如夫妻一方贈與婚外情人房產,究竟是返還房屋還是返還相應的購房款。我們認為,一般可分為兩種情況:如果贈與人給受贈人錢款讓其購房、購車等且登記在受贈人名下,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後,受贈人應返還相應的錢款;如果贈與人是把原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車輛等變更登記為受贈人,受贈人應返還原房屋或車輛等。

(摘自吳曉芳,《〈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適用中的疑難問題》,載於《法律適用》2014年第1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5.《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審理婚姻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參考意見》

四十八、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許可將大額共同財物贈與第三人的,另一方可主張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返還財物;或在離婚訴訟中就該贈與行為主張損害賠償。

相關焦點

  • 夫妻一方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有效嗎?
    第三者介入,是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當夫妻感情不再,放手各自追尋新的生活固然重要,但在如果婚內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尤其是有不正當關係的第三者贈與的財產上,這樣的行否是否有效?、生產經營收益等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因出軌雙方的關係無任何合理、合法性可言,故第三者取得款項沒有合法依據,系取得不當利益,同時該行為損害原配的共有權利,屬不當得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應當予以返還。
  • 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效力
    從上述規定來看,我國婚姻法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有三:(一)對於婚前個人財產,沒有書面協議約定的,屬於個人財產;(二)對於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沒有書面協議約定或者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對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的財產性質如何認定不明確的
  • 一方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行為是否有效?
    近期聽親戚說他將我們共同擁有的一輛北京現代牌小轎車(價值約10萬元)贈與了他朋友,而且他朋友明知道我們正在鬧矛盾,我想問,沒有徵得我的同意,他的這種贈與行為有效嗎?我能將車要回來嗎?最高法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規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 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贈與行為無效
    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基於日常生活的需要,任何一方都有權作出處理決定,比如購買日常生活用品或用於與日常生活需要相關的其他用途。但是,如果非基於日常生活的需要,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 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雙方子女,離婚時應否不分或少分?
    該判決書載明:「趙某某擅自處分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將大額錢款贈與被告葛小某,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當屬無效,被告葛小某應返還趙某某贈與的相關款項。」法院並據此判決:一、被告葛小某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返還葛某某118萬元。二、駁回葛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 再婚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自己的子女,是否有效?
    根據法院的判據依據及結果,可以總結出如下裁判規則:首先,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3槐城律師建議針對文章開頭提到的老人家諮詢的,再婚夫妻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問題,律師結合法院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建議,供大家參考:第一,對於文章開頭提到的問題,兩位老人雖然各自管理和使用各自手中的銀行存款,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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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一方擅自贈與財產給第三者有效嗎?
    按照法律法規,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由於一方出軌,與小三進行同居,或者是贈與對方財產,如果贈與的財產是隱瞞著另一方的,或者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權益,那麼另一方可以主張贈與合同失效,並要求返還財產。 在夫妻一方贈與他人財產時,首先需要確認贈與的是否為共同財產,按照規定,以下情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在雙方處於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等。 2、雙方進行生產或者經營取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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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案例導讀:在了解前述關於生父母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義務以及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原則的法律規定後,我們來看一下司法實踐中對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其非婚生子女撫養費的情形如何進行認定和處理。
  • 楊宏芹 劉青哲: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法律後果研究
    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人壽保險,往往保險合同履行期較長,若投保人與配偶之間的感情沒有破裂,且在購買保險後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提出離婚的,不應當認定為該條款中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投保,保險合同應當有效,理由如下:(1)從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角度來看,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人壽保險,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根據主張物債二分的觀點,無權處分人對處分的財產不具有處分權並不能影響因此產生的合同的效力,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具有獨立性。
  •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可否將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贈送給雙方子女?
    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雙方子女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的無效法律行為,另一方有權追回被擅自贈與的房屋。言美諮詢認為,夫妻雙方對共同生育的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子女對父母所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並無財產權益,也不具有從父母一方直接獲得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處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因此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贈與雙方子女的行為,並不會因為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血親關係以及撫養權利義務而使得贈與房屋的行為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
  • 案例探析:夫妻單方面處置共同財產合同的效力是否無效?
    尤其是重大財產問題,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對方有權請求宣告該處分行為無效。本案中,結合劉振才、劉明光、劉常青、劉振玉在庭審中的供述,可以證實案涉20萬元賠償款屬於李某紅與劉振才的夫妻共同財產,且如此大額的財產開支依照法律及常理判斷,其也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範疇,故該支出理應由雙方進行協商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 婚內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離婚時能認定為轉移財產嗎?
    在《民法典》頒布以前,婚內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是否屬於轉移財產,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是否可以對擅自處分財產一方少分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存在爭議的主要原因是《婚姻法》第47條對於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個時間節點規定「離婚時」,因此對於《婚姻法》第47條的理解就成了。只有在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被認定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認定標準
    結婚"的同時,女方父母要為女兒陪送嫁妝,結婚當天將該財產送至男方家中,男方父母也同樣要為兒子購置結婚必備的生活用具。男女雙方的以上財產均是在登記以後,舉行結婚儀式之前購買,離婚時該類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按共同財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分割。
  • 執行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執行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認定 2020-12-31 15: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離婚後發現配偶在婚內贈與第三者財產,法院判決返還一半
    法院評論本案中,爭議的焦點可以分為兩個:一是被告邱堂永轉帳給付賴莉莎40萬元的性質;二是其轉帳行為的效力。第一個焦點,由於兩被告之間沒有籤署任何協議,雙方之間也無其他證據證明其有經濟往來及借款關係,基於雙方的特殊關係,可以認定被告邱堂永轉帳是出於自願的贈與行為,被告賴莉莎接受了該款項,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對此無爭議。
  • 父母贈與的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房產是家庭生活的基礎,作為夫妻之間的重要財富,在離婚過程中也是財產分割的重要內容。及早明確夫妻共同財產有利於家庭和諧,減少家庭矛盾。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