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春節對曉萍來說分外難熬。同居男友因病離世,喪事剛剛辦完,男友的前妻李雯又帶著男友唯一的女兒佳佳找上門來,要求她從現在居住的房子中搬走。好在這套房屋雖然登記在男友一人名下,但男友與她有過約定,將全部財產贈給她,贈與協議死後生效。誰知儘管有書面協議,李雯仍然不依不饒,執意要她騰房,無奈之下,她將男友的法定繼承人佳佳告上了法庭。
戀人
一、相伴十一年,雖是女友勝妻子
曉萍與男友張盛是同事,因工作關係結識。接觸之後,曉萍發現張盛雖然學歷不高,但為人踏實肯幹,是個值得託付終身的好男人,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張盛曾經離過婚,並且已經有了一個三歲多的女兒,跟隨他的前妻生活。但這段婚史並沒有阻礙她與張盛感情的發展,兩人很快交往並同居了。
同居後張盛努力工作,曉萍悉心照顧他的生活起居,兩人的日子過得風生水起。曉萍為人孝順溫柔,很快得到了張盛親友的一致認可,將她看做了張家的媳婦。
然而不知道是不是曾經離婚的經歷讓張盛從此畏懼婚姻,兩人同居已經三年,所有親朋都等待著一場婚禮,張盛卻始終沒有向曉萍求婚。為此,曉萍和他多次產生爭執,甚至一度分手,但是抵不過他的哀求和自己的心軟,兩人最終和好,並且再也沒有提起結婚這件事。
天有不測風雲。2008年的一天,張盛突然覺得心口疼、耳鳴、呼吸困難,經醫院檢查,還不到40歲的張盛患上了嚴重的心臟病,必須避免重體力勞動,並且需要他人的二十四小時陪護,若病發的時候無人發現,後果不堪設想。為了給張盛一個安定的休養身體的環境,兩人在2009年購買了一套房屋,登記在了張盛的名下。
曉萍除了悉心照顧病中的張盛,也對自己的未來產生了擔憂。兩人並沒有結婚,一旦張盛離世,自己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因此,經與張盛商量,兩人籤訂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為避免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張盛將所有財產贈與曉萍,任何人不得有異議,此協議在張盛百年後生效」,兩人在協議上都籤了字並按了手印。有了這份協議,曉萍安心了,更是盡心盡力為張盛調養身體。
協議
二、男友突離世,房屋權屬引爭議
儘管有曉萍的精心照護,張盛的身體狀況仍然每況愈下。兩人同居的第十一年,也就是2011年的大年初九,張盛的心臟病突然發作,雖然及時送醫,仍然沒能挽救他的生命,年僅42歲的張盛離開了人世。悲痛欲絕的曉萍獨自安葬了張盛。
曉萍沒想到的是,葬禮結束僅僅幾天,與張盛離婚後已經十餘年沒有什麼來往,甚至連葬禮都沒有出席的李雯帶著女兒佳佳找上了門。李雯認為曉萍現在居住的房子是張盛的個人財產,曉萍與張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關係,張盛的父母也已過世,佳佳是張盛唯一的法定繼承人,因此這套房屋應當歸佳佳所有,要求曉萍立刻搬走。曉萍拿出張盛生前與她籤訂的贈與協議,不僅沒有說服李雯放棄爭奪房屋,反而被李雯指責編造虛假協議,甚至鬧到了居委會和曉萍所在的單位,左鄰右舍和同事們因此議論紛紛。
這套房屋不僅承載了曉萍與張盛甜蜜的回憶,更是曉萍唯一的住所。曉萍收入不高,與張盛的積蓄又多用於購買這套房屋和支付張盛的醫藥費,如果失去了這套房屋,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再擁有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因此在張盛姐姐的支持下,曉萍來到法院起訴佳佳,要求法院判令張盛的贈與協議有效,將張盛留下的房屋和3萬餘元的養老金判歸她所有。
房屋贈予
三、房屋未過戶,贈與協議能否生效
因為佳佳尚未成年,佳佳的母親李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加了訴訟。李雯堅持認為這份協議並非張盛所寫,是曉萍為了爭奪房產捏造的,要求鑑定張盛籤字的有效性,並為此支付了近四千元的鑑定費用
曉萍和李雯共同選定了司法鑑定機構,並認可將張盛在辦理房屋登記手續時留給建委的籤名作為比對樣本。很快,鑑定機構出具了鑑定報告,認為根據現有樣本條件,《贈予協議》中落款處的「張盛」籤名字跡與樣本字跡傾向為同一人所寫。對於這份鑑定,李雯並不認可,但是沒有能夠提供比對的樣本。曉萍因此獲得了證據優勢,離得到這處房產又近了一步。
然而還沒等曉萍鬆一口氣,李雯又提出,這處房屋並沒有過戶,仍然在張盛名下,根據法律規定,這份贈與協議並沒有成立,因此曉萍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曉萍氣憤又無奈,籤訂這份協議只是為自己留下一份保障,並不是想和張盛爭奪房屋的所有權,加之當時張盛身患重病,於情於理她都不能要求張盛過戶房屋。況且白紙黑字的協議寫得明明白白,張盛百年後協議生效,對於協議不成立的說法曉萍無法接受。
李雯的主張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的規定,公民間贈與合同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但該條同時規定,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協議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張盛雖然沒有將房屋過戶歸曉萍,但是房產證已經交由她保管。應承辦法官的要求,曉萍當庭出示了房產證。
房屋所有權證
四、波瀾再起,女兒未成年應留份額
曉萍對自己獲得房屋所有權的結果信心滿滿,然而李雯又提出,自己的女兒佳佳尚未成年,並且患有哮喘和心肌炎,自己母女二人的生活也很困難。張盛作為佳佳的撫養義務人理應為女兒留下一定的遺產份額。張盛的贈與協議將所有財產贈與曉萍,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有悖人倫,協議應當無效。
佳佳作為未成年人,的確應當得到張盛的一部分遺產。曉萍也認識到籤訂協議時僅考慮到了自己日後的生活,忽略了男友的女兒佳佳,確實有悖情理。但佳佳尚有李雯撫養,並非沒有經濟來源,因此不應認定協議無效。
法院最終根據優勢證據規則判決認定該書面協議為張盛、曉萍雙方合法有效籤訂的贈與合同。該合同因張盛的死亡而生效,涉訴房屋因此歸曉萍所有。依據《繼承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佳佳作為無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獲得一定的財產份額。但以此認定贈與協議無效缺乏法律依據,佳佳可以另案起訴曉萍,要求曉萍給予其一定的補償。
曉萍拿到判決後,主動給予了佳佳一定的經濟補償,雙方達成了和解,佳佳也沒有再起訴曉萍。最終,曉萍有了後半生的棲身之所,佳佳也得到了供其生活的撫養費,這起案件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贈予協議
五、身後財產處理:死因贈與
死後生效的贈與合同被稱為死因贈與,在我國審判工作中尚屬首次出現,但在英國、日本、韓國和我國臺灣、香港地區都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因其對財產處分更自由,受到贈與人的廣泛歡迎。
死因贈與以贈與人的死亡為生效要件,目的是使贈與人在生前享有自己財產所有權的同時,能夠更自由的完成對身後財產的處分,因此並不違反我國法律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贈與合同。
因死因贈與的死因屬性,在贈與人生前往往不能完成對贈與物的交付,因此給受贈人取得贈與物設置了現實和法律上的障礙,多會引發糾紛。為減輕受贈人取得贈與物的障礙,贈與人應當交付受贈人一定的指標物件,比如房產證。對於房屋的贈與,只要被贈與人實際取得了房產證和對房屋的佔有使用,即使不過戶,贈與合同也已經生效。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必留份制度,贈與人訂立死因贈與協議時應當考慮到無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為他們預留一定的遺產份額,否則不僅有悖情理,並且可能最終影響死因贈與協議的效力,影響贈與人對財產的自由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