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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八成以上借名買房糾紛當事人為親友 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風險自擔
10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據介紹,2016年至2020年8月,北京二中院審理涉借名買房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334件,八成以上借名買房糾紛由借名雙方之間的爭議所引發,且借名雙方多為親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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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糾紛絕大多數為親友,法官提醒:借名買房風險自擔
據介紹,2016年至2020年8月,北京二中院審理涉借名買房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334件,八成以上借名買房糾紛由借名雙方之間的爭議所引發,且借名雙方多為親友關係。2016年至2020年8月,北京二中院審理涉借名買房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334件。統計發現,八成以上借名買房糾紛系由於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內部矛盾引發,並且絕大部分當事人存在親屬或朋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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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威法院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大,八成糾紛雙方系親友
為加強訴源治理,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促進交易安全,10月15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近年來審理的借名買房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通報。據介紹,2016年至2020年8月,北京二中院審理涉借名買房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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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糾紛多涵蓋30餘個具體案由 借名人、出名人均有風險
而北京二中院調研發現,借名買房導致房屋產權登記不能反映房屋的真實權利狀況,對財產的靜態、動態安全都會造成風險隱患,進而引發大量訴訟。借名買房容易引發哪些糾紛?房屋權屬到底如何確定?法院對此類案件有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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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通報居住性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情況
房屋租賃過程中或孩子畢業後,難免產生矛盾糾紛。為使相關人員及社會大眾了解相關法律,知曉各自權利義務,減少矛盾糾紛發生,北京大批學生開學返校前夕(8月28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向社會通報學校周邊居住性房屋租賃糾紛案件情況,並公開發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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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印富律師|論「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
在借名買房的行為中,存在借名買房人、名義購房人、售房人三個法律主體。名義購房人與售房人之間建立的是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借名買房人與名義購房人之間建立的是一種特殊的委託關係。名義購房人在協商、籤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並不以真實買房人的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出現,而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建立民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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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通報涉節假日期間預付費合同糾紛案件情況
為減少涉節假日期間預存費合同糾紛發生,9月27日,北京二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對近年來審理的涉節假日期間預付費合同糾紛案件進行通報。據介紹,自2017年至今年8月底,二中院審結的包括教育培訓、旅遊、餐飲、娛樂、健身、美容美髮等涉及預付費合同糾紛案件共計586件。據了解,涉節假日期間預付費合同糾紛案件特點有:1.節假日期間預付費合同糾紛多集中在旅遊、美容美髮、餐飲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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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高院:借名買房(房屋代持),實際權利人可以排除執行
此外,借名買房背景下,借名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法院不應當支持。 (2)從部分高院的規定看,借名買房的借名人所提出的執行異議也不應得到支持。《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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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過戶遭拒後訴至法院 恐面臨房、錢兩失
近日,廣東廣州白雲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房屋糾紛案件。陳某、歐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兒在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小區保安隊長達成「借名買房」的口頭協定。但數年後,當夫妻提出過戶要求時,對方卻聲稱房子是自己的,拒絕過戶。法院最終認定了「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判保安將房屋過戶給該夫妻的女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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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20年借名買房糾紛 中糧入列被執行人
「現在這種借名買房的糾紛挺多的,但是因為國企改革遺留的情況並不多,大部分此種類型的糾紛主要是兩種原因:一是因為借名人本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導致最終無法實現順利過戶;另一個是房價大規模上漲引起被借名人心理失衡,希望得到高額的補償或者實際掌控房屋。」9月27日,北京金訴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臣律師向時代周報記者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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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簡析:借名買房能否阻卻執行
,臺灣著名學者王澤鑑教授、林誠二教授、吳從周教授等人認為是借名買房協議,乃無名契約。在借名買房案件中,由於借名人並未取得登記,為貫徹物權公示的推定效力,應該認為,出名人取得物權,而借名人僅有請求出名人轉移登記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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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借名買房協議被認定無效了怎麼辦?(附八個重要裁判規則)
二、借名買房的風險1. 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屢屢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2. 借名購買普通房屋的,登記購房人反悔不承認借名買房之事或者登記購房人死亡,其繼承人不了解、不承認借名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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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決|最高法、廣東高法:借名買房可以排除執行!—執行異議
換言之,「案外人主張借名買房排除執行的案件,對於案外人主張的權利與登記外觀不一致的情形,應當依照《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對案件事實進行審查。根據《物權法》第九條、《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規定》第二十五條審查是錯誤的」(最高法2019年09月29日《史鳴雷、查曉霞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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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審結513件案件 法院建議:親屬房產糾紛應兼顧親情和利益
原標題:親屬房產糾紛應兼顧親情和利益本報訊(記者 高健)昨天,市二中院統計發現,親屬間爭奪房產案件屢見不鮮,而親屬間的房產糾紛主要有居住使用權、借名買房等類型。法院建議當事人,發生房產糾紛,應兼顧親情和利益。法院統計,2016年7月至今年6月,共審結涉親屬間房產糾紛案件51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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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你想好了嗎?可能只是你的一廂情願
這個過程中不排除可能出現借名買房的情況發生。那麼借名買房涉及到哪些法律風險?實務中該如何注意呢?本文做了梳理、總結以供參考。 借名買房其出發點往往是為了規避法律、政策,為了享受特定的政策優惠,為了規避隱藏個人的真實財產信息,個人財產規劃等等。常見於因為購買房屋需要一定的資質而購房人沒有資格購買,而登記購房人具有資格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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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中院發布公司類糾紛案件審理情況
11月26日下午,二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許紹田發布該院近三年公司類糾紛案件審理情況,民二庭庭長高鐵檁發布公司類糾紛典型案例。公司類糾紛案件審理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缺少股東名冊等關鍵證據,股東資格無法認定;公司內部運行規範缺失,導致訴訟頻發;股東不按期嚴格履行出資義務,抽逃出資方式多樣。針對公司類糾紛案件審判特點,二中院民二庭作為集中審理此類案件的審判部門,結合公司類糾紛案件特點及存在問題,提出以下風險提示: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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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的風險你還不知道嗎?如果「借名買房」,法院將這樣判!
其實所謂借名買房,簡單來說,就是出資人借用出名人的名義購房。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出名人,但是房款由出資人支付,房屋由出資人實際佔有使用。然而由於「借名買房」發生的原因、形式等等都是多樣的,導致「借名買房」糾紛不斷,導致相關司法實務混亂,難以有效及時辨別並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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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主張登記在嶽母名下的房子是借名買房,如何認定?
對於「借名買房」是一種委託合同關係,應籤署書面合同,口頭約定一旦發生糾紛,對雙方均產生不利後果。本案中,登記人為被上訴人,基於的是借名買房原因。而房屋的產權登記僅是一種行政審查,屬於行政確認,而非行政確權。案涉房屋的所有權確認:應看購房時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結合房款支付、房屋交付、居住、使用情況等據實進行綜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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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買房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借名買房合同是否有效?法律法規並未禁止借名購房,名義購房人與實際購房人之間達成的借名購房協議本質上屬於委託合同關係,當事人即便存在通過借名買房規避限購政策的行為,由於該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而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係應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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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在線發布公司類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
9月2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召開「專業審判規範公司治理 持續優化法治營商環境」新聞發布會,發布了《北京一中院公司類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2010-2019)》,總結梳理了十年間公司類糾紛案件的十大審理特點、十大審理難點、十大司法應對機制、十四個公司類糾紛案件典型案例,並為公司參與各方提供了實用有效的風險防範提示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