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過戶遭拒後訴至法院 恐面臨房、錢兩失

2021-01-08 中國青年報

近日,廣東廣州白雲區人民法院通報一起房屋糾紛案件。陳某、歐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兒在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小區保安隊長達成「借名買房」的口頭協定。但數年後,當夫妻提出過戶要求時,對方卻聲稱房子是自己的,拒絕過戶。法院最終認定了「借名買房」的事實存在,判保安將房屋過戶給該夫妻的女兒。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近年來,多地時有發生因借名買房導致的購買人拒絕過戶、違規申購保障性住房等法律問題。司法部門發出風險提示,借名買房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種風險,購房者採用這一方式,或面臨房、錢兩失的局面。

案情

借名買房過戶遭拒

雙方各自發起訴訟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顯示,2015年,陳某、歐某夫妻倆打算為女兒小歐購買一套住房,但當時小歐未滿18周歲,暫不具備廣州市的住宅購買資格。於是,兩人想到了借用小區保安隊長吳某之名買房。

陳某夫婦和吳某口頭約定:陳某夫婦出資購買房屋,由吳某代持有,暫登記在吳某名下。待小歐成年後,可隨時要求吳某將該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之後,吳某與開發商籤署購房合同,陳某夫婦則向開發商付清購房款及稅費。如今,女兒小歐已具備購房資格,但吳某卻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陳某夫婦和小歐只好將其告上法院維權。

同一時間,吳某也將陳某告上法院,要求陳某搬出房屋並將房屋交還給他,同時要求陳某支付居住期間的房屋佔有費。吳某控訴,他於2015年向開發商購買涉案房屋,當時因被調往江蘇工作,他為此委託朋友陳某代為辦理各項購房手續。

吳某稱,因陳某為他支付了全額購房款,他還立下一張借據,但該借據已交給陳某。至於欠款,吳某稱,借錢時雙方沒有約定具體利息,陳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應了。雙方口頭約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吳某稱自己是所購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

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從客觀行為來看,由陳某支付全部房價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就由陳某夫婦、小歐對涉案房屋進行佔有使用至今,且購房合同、稅費憑證和房產證都由陳某夫婦及小歐持有,吳某多年來均未對此提出異議。從主觀動機上看,由於陳某家人不具備購房資格,具有借用吳某資格購房並要求其在小歐18歲後歸還的動機。

此外,吳某對借款基本事實陳述語焉不詳、對同意陳某借住房屋等情況不能作出合理說明,違反生活常理。據此,法院採信陳某夫婦、小歐主張,並據此判決吳某協助辦理將房屋過戶至小歐名下的手續,駁回吳某的全部訴求。

發現

借名買房引發訴訟糾紛

多地時有發生

北京青年報記者發現,近年來,因借名買房導致的訴訟糾紛在多地時有發生。

1996年,李文娟(化名)所在的海南省煙花炮竹廠職工出售集資房,因其本人無經濟能力,後由同胞姐妹李文燕(化名)以李文娟名義向炮竹廠支付購房款6萬元。購房款票據上的名字為李文娟,但票據原件由李文燕保管。2003年,房產證換發,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李文娟,但證件一直在李文燕手中。時隔20年,李文娟訴至法院,稱自己的行為屬於借款買房,並要求李文燕歸還房屋。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二審判決:上訴人以借名買房為由主張其為案涉房屋的真正權利人的理由不足。李文娟協助將案涉房屋變更登記至李文燕名下的一審判決正確。

房價漲了100萬元想賣掉變現,卻發現自己借名買房的房子根本就不存在,這樣的案例也是因為「借名買房」引發的糾紛。據媒體報導,2013年年初的一天,穆先生、郭女士和張先生合計著想要在已經限購的貴州貴陽買房投資。張先生找來了符合要求的尹某。隨後三人起草了一份協議約定:三人各出17萬作為首付款,購買貴陽市金陽新區長嶺北路一套建築面積270平方米,總價170萬元的房子,並約定未經三人書面同意,尹某不得擅自出售房屋。

2017年當時以170萬元購得的房子如今市場價至少280萬元,穆先生等人決議賣房套現。但隨後穆先生和郭女士發現房子已經不在尹某名下。原來,穆先生和郭女士連續還貸五年的房子,其實根本就沒有買。而尹某始終聲稱「自己只是被動配合」,錢雖然打到了自己的帳戶上,但並不意味著房子也要自己去買。

今年3月,閔行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由於原告未能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曾經買過房子,因此,法院沒能支持原告主張的「房屋差價」的補償。

提示

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種風險需謹慎操作

針對此類案件,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法官提示,「借名買房」存在多種風險:首先,一般的借名買房協議,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無效事由的情況下,法律認可其合同效力。但借名買房協議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例如所購房屋為保障性房屋時,不具備保障性住房申購主體資格的人購買和取得保障性住房,構成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就保障性房屋籤署的借名買房協議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除了合同效力的風險外,由於借名買房協議籤署雙方一般存在親屬、朋友等親密關係,雙方對於借名買房若只存在口頭約定,在發生爭議時,如果出名人反悔,借名人想要取得房屋產權或收回購房款就會很困難。當然,即使雙方籤署了書面的借名買房協議,也不代表著借名人就萬無一失。

因此,借名買房風險很大,在此提示廣大購房者,不要為貪圖眼前利益輕易採用借名買房,最終可能導致房、錢兩失。

相關焦點

  • 借名買房,你想好了嗎?可能只是你的一廂情願
    歐某、陳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兒小歐在不具備購房資格的情況下,與小區保安隊長吳某達成「借名買房」的口頭協定。但數年後,當夫妻提出過戶要求時,對方卻聲稱房子是自己的,拒絕過戶。法院經審查後認為,從客觀行為來看,由陳某支付全部房價款,開發商交付房屋後就由陳某夫婦、小歐對涉案房屋進行佔有使用至今,且購房合同、稅費憑證和房產證都由陳某夫婦持有,吳某多年來均未對此提出異議。
  • 借名買房的風險你還不知道嗎?如果「借名買房」,法院將這樣判!
    小張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定小成、小霍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並判令房屋歸小張所有,小成、小霍協助將訴爭房屋過戶至小張名下。可是其實在「借名買房」糾紛中,最多的就是出名人最後拒絕把房子過戶,很多都是因此才對峙法庭。「借名買房」的出資人將面臨的7大風險:1、借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因名義產權人反悔,導致出資人無法取得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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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實踐中還發現,部分當事人試圖通過虛構借名買房,達到轉移房產以逃避債務或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侵害配偶等財產共有人權益等目的,引發虛假訴訟風險。2007年,肖某2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籤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購買涉案房屋,並辦理購房貸款,後房屋所有權登記至肖某2名下。後肖某1起訴主張涉案房屋系其為降低購買商品房首付款比例借用肖某2名義購買,購房款實際系其出資,以借名買房為由請求肖某2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其名下。雙方未籤訂書面借名買房協議,肖某2亦答辯否認雙方存在借名買房約定。
  • 權威法院提醒:借名買房風險大,八成糾紛雙方系親友
    案件類型涵蓋婚姻家庭繼承、物權、合同、侵權等糾紛項下30多個具體案由;二是八成以上糾紛為借名雙方爭議引起,且多為親友;三是案件涉及的房屋種類多樣,既有普通商品房,又有特殊類型房屋;四是起因不同、類型各異,包括規避政策、冒用身份、轉移財產等,往往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即使部分借名買房合同被認定有效,也可能面臨無法履行等障礙;五是多數案件無書面協議,查清事實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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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買房看似「取巧」 實則充滿風險近年來,當事人出於規避房屋限購、信貸政策,「頂名」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借用購房指標購買房改房、拆遷安置房等特殊房屋,或者隱蔽財產、逃避債務等目的,借用他人名義出資購買房屋,將房屋產權登記在他人名下
  • 借名買房:代持人死亡,繼承人應將房產過戶到出資人名下
    含歷史違建、綠本房)糾紛、涉房家事、大宗交易、民行/民刑交叉等就借名買房代持人死亡,出資人權益如何保障問題,筆者曾於2020年8月17日撰文《借名買房:出名人死亡,借名人權益如何保障?》本案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則直接認定了借名買房屬於委託代理關係,經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及國內其他法院判例,很多也是直接認定委託代理關係並據此判決(深圳中院2018年08月27日【2018】粵03民終11451號案認為屬於無名合同,參照委託合同處理,後來多直接認定為委託合同)。
  • 當事人承認存在借名買房關係,法院卻未予認定?
    出名人認可存在借名買房且同意過戶借名人未能舉證證明房款支付及貸款償還等具體情況,法院難以判決支持!本案中,依據當事人的舉證情況,不足以證明涉案房屋首付款的支付及貸款償還的具體情況,法院難以確信當事人之間確實有借名買房關係。
  • 借小舅子名義買房,過戶時被索要15 萬​元,法院判決要求必須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起訴:借小舅子名義買房 過戶時被拒今年1月份,吳某、陳某(女)夫婦向石獅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陳某的弟弟陳某燦,將其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夫婦倆。為了節省按揭款以及貸款利息,在同陳某燦商量後,夫婦倆以陳某燦的名義在石獅市某公寓買了一套房子,並辦理按揭貸款。該房的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吳某支付,房屋的交付也由吳某直接與開發商交接,房屋的裝修、出租從始至終由吳某安排。2017年,吳某夫婦入住該房至今,今年4月30日,吳某還將剩餘的12萬元左右貸款一次性還清。
  • 張印富律師|論「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
    如果借名買房合同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政策,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當事人自願籤署的借名買房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儘管產權登記在名義買房人名下,但借名買房人仍然可以憑著付款證明、借名買房合同等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買房人的證據,要求名義買房人依照借名買房合同的約定交付房屋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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