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我出錢你出人,借名買房靠譜嗎?

2020-09-14 石獅法院

借親戚的名字買房

很多人看來是一種曲線購房的方法

他們認為這樣能減少購房成本

可他們卻沒有認識到

僅靠親情並不能規避所有風險

稍有不慎將人財兩空

基本案情

吳某和陳某黎系夫妻關係,陳某燦系陳某黎的弟弟。2008年1月,吳某以陳某燦的名義購買位於石獅的一套房屋並辦理房屋按揭貸款,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貸款均由吳某支付,房屋的交付也是由吳某直接與開發商交接,裝修從始至終由吳某出資安排,出租等事宜全都由吳某自主處理,吳某於2017年入住至今。

現吳某、陳某黎經與陳某燦協商,欲將房產過戶至吳某名下,陳某燦拒不配合。吳某、陳某黎訴至石獅法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判令確認上述房屋為吳某、陳某黎所有,陳某燦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陳某燦提出反訴請求:判令確認上述房屋為其三人共有,若房屋屬吳某、陳某黎所有,則應賠償陳某燦經濟損失15萬元。

裁判結果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借名買房」一般是指一方當事人與他人約定,借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但由當事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他人在符合約定條件時將房屋轉移登記的行為。

鑑於本案案涉房屋的重要文件均由吳某、陳某黎持有、保管,購房首付款及按揭資金由吳某支付,房屋交付、裝修和出租均由吳某負責,現吳某、陳某黎居住在案涉房屋內等情況,足以證明吳某、陳某黎與陳某燦之間有口頭的借名買房協議。陳某燦辯稱其付過4.3萬元,案涉房屋是其與吳某、陳某黎共同購買,但無證據證明,不予支持。依法判決如下:

一、確認位於石獅的房屋歸吳某、陳某黎所有,陳某燦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協助辦理該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到吳某、陳某黎名下的相關手續;

二、駁回陳某燦的全部反訴請求。

一審判決之後,陳某燦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的名義購房,並以出名人的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隨著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變化,購房資格、貸款條件等因素成為約束部分人買房的阻礙,在很多人看來借名買房是一種「曲線購房」的有效方法,從而達到規避政策、節省購房成本的目的。 但實際上,這種「借名買房」的方式暗藏著許多風險,如果產權登記人私自利用房產登記權利人的身份進行抵押貸款或將房產出售,相對方為善意,則房產被抵押或出售的行為將受法律保護,實際購房人可能要承擔無法追回房產的法律風險。

被借名人作為名義產權人,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出借自己的姓名購房或者辦理貸款,如果出資人不及時歸還按揭款,被借名人將面臨誠信受損的風險。

無論是哪一方,籤訂借名合同都將面臨一定的風險,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以免利益受損。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文為石獅法院原創,未經同意,禁止轉載時改動標題與內容,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文稿 | 蔡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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