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8月1日
那是一個烈日炎炎的周六,上海市第四看守所門口,一位法官正等待著當天刑滿釋放的兩名被告人,這是為啥?
事情得從一起刑事案件說起......
2019年9月19日21時許,鮑某某、皇某某和張某某下班後一起喝酒。次日3時許,張某某酒後返回員工宿舍,在宿舍內宣洩情緒影響他人休息,鮑某某聞訊趕來與同宿舍的皇某某一起,將張某某往床上摁要他坐下,張某某不服起身與鮑某某互相推搡。扭打中,張某某右手臂被玻璃碎片劃傷致動脈破裂出血。經鑑定,構成輕傷二級。
皇某某、鮑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分別被定罪量刑。
因被害人張某某在上述刑事案件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相關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於2020年7月8日訴至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張某某要求兩被告鮑某某、皇某某連帶賠償醫療費、住院夥食補助費、交通費等68091.37元和其他相關損失。同時要求進行傷殘等級及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的鑑定。
按照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鑑定的根據。」因此,承辦法官小鄭和法官助理小李決定組織原、被告質證相關病史資料,並將經原被告雙方確認一致的病史資料提供給鑑定機構作為鑑定依據。但閱看卷宗後發現,鮑某某、皇某某均系外地來滬人員,正因上述故意傷害案服刑,且刑期即將結束。一旦刑滿獲釋後,鮑某某、皇某某將可能返還原籍,相關訴訟材料可能無法有效送達、相關鑑定材料將難以及時質證......而因傷致殘的張某某卻希望馬上獲得賠償。
望著張某某急切的眼神,承辦法官感受到了沉甸甸的責任。她立即與看守所取得聯繫,經楊浦看守所告知兩被告人已轉送至上海市第四看守所,而正值疫情期間,看守所採取封閉式管理,正在服刑的當事人無法進行當面質證,案件審理一度進入了瓶頸.......
正當承辦法官一籌莫展之時,看守所工作人員告知兩被告人將於8月1日周六刑滿釋放,她當即決定於該日赴看守所帶兩人回院談話。
當日清早,陽光灑滿大地,綠蔭下的斑駁點點映照在刑滿釋放的鮑某某、皇某某臉頰上,就像他們那時的心情一樣五味雜陳。當他們拎著自己的物品再次遇見佩戴法徽的法官時,臉上更是充滿了驚愕與不解。
經法官一番說明後,鮑某某、皇某某來到法院,承辦法官向他們送達了訴狀及證據副本等材料,詳細告知被告相應的訴訟權利及義務,組織雙方對鑑定依據進行舉證、質證,並籤署送達地址確認書。
在承辦法官柔聲細語的談話中,兩人不僅充分感受到了法官的嚴謹細緻和對公平正義的不懈追求,更感受到了法律賦予他們的訴訟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和維護,他們的不解逐漸轉變為對法官執著敬業的欽佩。
來源:上海楊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