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播演歌曲需授權 直播行業直面法律風險

2020-12-09 環球網

來源:【證券時報】

中國財經圖庫/供圖 吳志/制表 吳比較/製圖 數據來源:音著協

證券時報記者 吳志

近年來,網絡直播產業快速發展,大大小小的直播平臺上,有著數量眾多的網絡主播,其中不少主播是以演唱或表演歌曲吸引粉絲關注。這些網絡主播在直播中播演歌曲是否屬於侵權?這是一個長期困擾主播和直播平臺的問題。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則指導意見及裁判標準,對文字、音樂、美術等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做出規定,其中明確了網絡直播中主播播演音樂作品需要獲得授權,未獲授權將酌情賠償。

法院明確侵權責任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稱「裁判標準」)。

裁判標準對文字、音樂、視頻、美術等不同作品的法定賠償標準分別進行了量化。在音樂作品賠償標準中,又單獨對直播的基本賠償標準進行了明確。

裁判標準顯示,主播人員未經許可在網絡直播中播放或演唱涉案音樂作品,根據主播人員的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直播間點讚及打賞量、平臺知名度等因素,可以比照在線播放、現場表演的基本賠償標準,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這是業內首次明確,主播未經許可在直播中播放或演唱音樂作品,可能面臨賠償。在此之前,業內對於直播中主播表演歌曲是否屬於侵權並不明確。

以映客為例,作為國內主要的泛娛樂直播平臺之一,映客上市時曾在其招股書中表示,公司已與騰訊音樂訂立音樂版權協議,因此可合法使用騰訊音樂庫作為應用的背景音樂。然而,主播可能在直播時使用自有設備播放音樂,這種情況下使用的音樂並未涵蓋在映客與騰訊音樂籤訂的協議內。

映客表示,目前並無法規或先例說明直播平臺是否需要就主播未經授權直播表演受版權保護的內容而承擔責任,因此無法保證這種情況下主播使用音樂合法,可能導致其面臨智慧財產權侵權索賠。

事實上,此前已有多家直播平臺因主播在直播間表演未經授權的歌曲產生法律糾紛。

對於北京高院此次發布的裁判標準,映客回應證券時報記者稱,映客對於版權規範管理政策非常認同,也尊重音樂版權的權益,目前,平臺所使用的音樂版權也是有相關版權合作的,未來也會推行更多相關版權的監控治理工作。

主播個人難獲授權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簡稱「音著協」)發布的信息顯示,在演唱會、音樂會、歌友見面會等現場表演歌曲,在商場、酒吧、餐廳等地藉助設備公開播放音樂,需要獲取表演權授權;而在網絡直播、網絡短視頻中使用音樂作品,網絡翻唱音樂作品,網絡K歌等需要獲取信息網絡傳播授權。

近幾年,隨著國內版權意識覺醒,主要短視頻、直播平臺紛紛與授權方合作,規避音樂侵權風險,比如快手、抖音等短視頻平臺目前均與音著協達成了合作。

不過,在短視頻作品中,音樂主要作為背景音樂使用,而直播活動中主播演唱歌曲並獲取打賞性質明顯不同;短視頻平臺可統一採購音樂版權供用戶使用,而直播活動則有很大隨機性,平臺難以向授權方買下所有音樂版權。

「直播平臺要是統一採購了音樂,肯定能在全平臺使用,但平臺主播個人表演是另一回事,我們目前還不提供直播表演這方面的授權。」某音樂服務商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直播平臺統一採購版權,大多是作為背景音樂使用,如果是在直播間演唱、翻唱、表演是不合規的。

按照北京高院發布的裁判標準,主播不能表演未經授權的歌曲,那麼,主播是否可以自己向版權方獲取音樂授權?

記者了解到,目前獲取音樂授權的渠道包括音著協、音樂公司、版權代理商等。但包括音著協在內,其授權通道主要面向企業用戶,個人用戶獲取授權要麼流程繁瑣,要麼僅能獲得非商用授權,未必適用。

「目前主播個人想要拿音樂授權困難重重,聯繫版權方談價格、籤協議,費時費力;另外如果個人採購資金不夠大,很多版權方服務並不會很上心。」100Audio版權音樂平臺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唱片行業依然很傳統,當主播需要版權時可能會發現,版權會經過多層轉包,找起來非常麻煩。

如何執行成關鍵

裁判標準的發布明確了是否侵權的問題,相關方如何執行則是受關注的另一個問題。

在目前的情況下,主播個人獲取授權較為困難,而直播平臺既無法為主播獲取所有音樂版權,也無法保證主播不會演唱未經授權的歌曲;對於版權方來說,如何監測直播中的侵權行為,發現侵權行為後如何取證、維權,問題同樣不少。

「我們有技術監測手段,可以搜索到網絡上使用的音樂,並進行分析,能知道是不是我們的音樂,有沒有盜用;但監測直播中是否表演了歌曲,確實存在技術難度,尤其是對方如果沒有存檔,暫時還沒法監測。」100Audio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

即便發現了侵權行為,維權工作也並不容易。「現在的難點就是維權成本,一首曲子打官司即使贏了,賠償金額也不會有多少,沒有懲罰性條例,維權獲得的賠償可能還無法彌補維權成本。」100Audio工作人員表示。

在此前相關法規不明確以及維權難的情況下,著作權人、版權方對於直播活動中頻繁發生的音樂侵權行為並沒有太多關注,即便發現了大多也只是協商刪除。

以音著協為例,作為國內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2019年音著協共辦理維權案件381起,其中網絡侵權案件123起。在音著協起訴的直播侵權行為中,主要是知名主播演唱未經授權歌曲、直播平臺保存並上傳表演視頻這類影響力較大的案例。

從裁判標準來看,主播知名度、直播間在線觀看人數、點讚及打賞數、平臺知名度等都有可能成為侵權賠償數額的衡量標準,這意味著,一旦侵權行為發生,主播和平臺都可能承擔法律責任。

隨著相關法規進一步明確,面對海量的直播活動,版權方如何實現對侵權行為的有效監測,採取多大力度打擊侵權行為,都將給直播行業帶來不確定性。直播平臺及主播也需積極尋找合適途徑,規避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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