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男子李某網上發帖尋人殺害妻子,標明報酬30萬元,並和「殺手」制定了詳細的「殺妻方案」。當「殺手」抵達瀘州準備動手時,被已掌握線索的警方抓獲。
↑李某和「殺手」的聊天記錄
網上「明碼標價」僱兇殺妻
被告人李某與被害人苟某系夫妻關係,二人共同育有一子。
2017年8月,李某與一名在「陌陌」上認識的女子的曖昧關係被苟某發現,同月30日,苟某因此事與李某發生爭吵,在家中持菜刀將李某胸部砍傷,李某入院治療8天。
之後,李某在網絡上賭博,將苟某多年積蓄150餘萬元輸光,自知無法向苟某交代,想起之前苟某砍傷自己的事情,便決意殺死苟某。
2018年8月,李某在網上與人聯繫,意圖購買致人死亡事後不被發現的毒藥,對方介紹了幾種藥物,報價為一千元到兩千元,李某提出讓對方到敘永確定藥效後,可以支付對方50000元並且報銷路費等,雙方未談妥。
李某便在網上與另一人聯繫,試圖購買致人死亡事後不被發現的藥,被對方騙了500元。李某便在網上發帖尋找殺手殺害苟某,標明報酬30萬元。
「殺手中介」上線
協商招募「殺手」
被告人張某看見被告人李某發的帖子後,與其聯繫,李某便申請了新QQ號,與張某加為QQ好友。雙方在QQ上商定,由張某殺害苟某、李某提供相關費用和信息,事成後李某再支付張某30萬元作為報酬。
李某向張某提供了其家庭住址、親手拍攝的苟某半身照片、苟某出門接兒子的時間、自己兒子就讀的幼兒園等信息。之後,李某和張某共同商量殺害苟某的時機、手段,其間,雙方商定的作案手段幾經變化,最終確定由李某將苟某約至魚鳧公園,以開車撞苟某的方式將其殺害。
李某在張某表示自己的人到了敘永縣後,在2018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28日這段期間,使用微信先後向張某共計轉帳13430元人民幣,用於殺手生活、租車等。被告人張某在與被告人李某商定後,便在QQ群「殺手群」裡招募直接實施殺人行為的殺手。
↑李某的轉帳記錄
「殺手1號」抵達
放棄行動並報警
2018年10月初的一天,方某濤看見張某在殺手群內發的消息後,便通過QQ與張某商定,方某濤到敘永縣殺死苟某文,張某支付方某濤26萬元報酬,之後,張某將從李某處獲得的苟某文的相片及家庭住址等信息發給方某濤。
2018年10月4、5日左右,方某濤來到敘永後,先後向張某發送了自己拍攝的家庭住址、苟某在電梯中的照片,向張某索要生活費用。
幾天之後,方某濤因不願幫張某殺人,先是向苟某本人示警,後向敘永縣公安局報警,並且告訴張某自己不願殺人且已報警後離開敘永縣。在此過程中,張某將從李某處索要的生活費等費用扣除部分後,通過微信掃碼的方式共計支付了方某濤3400元。
「殺手2號」抵達現場
租車踩點隨時待命
方某濤離開以後,被告人張某再次在殺手群中招募殺手。被告人揭某亮因欠下高利貸,為還欠款,在「殺手群」中向群內人員詢問「找快錢」的方法,張某遂添加揭某亮為QQ好友。二人網上商定,揭某亮到敘永縣用車撞死苟某文,張某支付揭某亮26萬元報酬。
2018年10月16日,揭某亮自江西乘坐火車至成都,於同月18日到達敘永縣。次日,揭某亮便根據張某的指示,熟悉其家庭住址周圍環境。
同年10月20日,張某告訴揭某亮作案目標每天會到某幼兒園接小孩,讓揭某亮找到該幼兒園,揭某亮便找到了該幼兒園。之後,張某向揭某亮微信轉帳1750元、提供虛假的居民身份證照片及機動車駕駛證照片用於租車,隨後,揭某亮便到古藺縣一汽車租賃店內租得一輛黑色野馬越野車後開回敘永。
次日下午16時許,張某指令,稱目標準備到幼兒園接小孩,隨後揭某亮將汽車開到幼兒園附近,在看見苟某之後拍攝了相片傳給張某以確認目標,張某確認是作案目標後,揭某亮認為自己沒做好準備,未按要求撞苟某。之後,揭某亮繼續等待李某、張某確定下手時機。
2018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揭某亮將之前所租用的野馬汽車歸還。2018年10月28日,被告人李某、張某確定當天由李某將苟某約至敘永某公園,由揭某亮駕車將苟某撞死,揭某亮又去宜賓興文縣租得一輛白色東風雪鐵龍轎車。
行動敗露
三人被抓獲歸案
當天中午,敘永縣公安局民警電話告知李某有人要害苟某,李某知道事情已經敗露,便通知張某行動取消。
張某得到行動取消的通知後,未將消息及時告訴揭某亮,揭某亮從當天18時40分許至21時30分許,一直在敘永某公園附近尋找作案目標,之後將車停在該公園附近在車上休息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自2018年10月18日至10月27日,張某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支付了揭某亮各項費用共計6765元。偵查人員於2018年10月28日晚在敘永縣敘永鎮李某父親家中,將被告人李某抓獲;同年11月8日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將被告人張某抓獲。
↑庭審現場
「僱兇殺妻」為何只判6年?
法官釋法:屬犯罪預備得到被害人諒解
6月12日,敘永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並在中國庭審網直播,庭審歷時三小時,經合議庭審議後,法官當庭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張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揭某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庭宣判後,網友紛紛在微博上留言評論:為何故意殺人罪才判6年?是預備?未遂?還是另有隱情?
法官釋法:
三被告人李某、張某及揭某亮均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作出處罰,但在案證據表明三名被告人的殺人行為尚未進入實施階段,就被公安機關查獲,屬於犯罪預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被告人李某、張某、揭某亮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揭某亮系初犯,被告人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均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具有前科,依法應酌情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