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日,發生於河南永城市的「女子醉駕瑪莎拉蒂撞寶馬」事件一度引發輿論關注。據警方調查:當日22時42分左右,譚某(女)醉酒後(血液酒精含量167.66mg/100ml)駕駛豫NExx55越野車,行駛至永城市東城區地稅巷路段時,相繼與路邊停放和正常行駛的多輛小型轎車刮擦後逃逸。至東環路與永興街交叉口時,與王某駕駛等待綠燈的豫N0xx2L小型寶馬轎車追尾,致使豫N0xx2L車輛燃燒,事故造成寶馬車內2人死亡,包括譚某在內的四人受傷。肇事車內包括譚某等在內的3名嫌疑人被警方當場控制,並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譚某、張某、劉某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2019年8月14日,永城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通報稱,8月13日,譚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已從重症監護室公安監管治療轉至公安監管場所羈押。同時,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犯罪嫌疑人譚某、劉某、張某批准逮捕。2020年1月16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就該案公開開庭審理,但並未當庭宣判。
2020年9月5日,多家媒體報導的譚某稱賠付457萬,而死者家屬「要求判死刑,賠償款一分不要」的視頻消息,再次將該案帶回大眾視野。
那麼,何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譚某能否被判處死刑,相關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本期欄目邀請遼寧弘鼎勝律師事務所楊亭律師來進行分析。
「以危險方法危險公共安全罪」主要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及第一百一十五條。針對該案,應當適用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即「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按照犯罪行為的不同區分為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處的「危險方法」應當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方法性質相當,即一次行為能夠導致大規模人員死傷的手段方法,通常表現形式為:在繁華地帶駕車任意衝撞撞死多人、在公眾場所私設電網、故意破壞礦井通風設備、在人多車多的道路上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而「公共安全」則指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眾生活的平穩與安寧。
此案中,被告人譚某在市區內醉酒駕駛機動車,與路邊停放和正常行駛的多輛小型轎車刮擦後,與等待綠燈的寶馬轎車追尾,最終造成2死4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量刑標準,是有可能對被告人譚某判處死刑的,但是限於辦案機關向媒體披露案件情況的有限性,被告人譚某是否存在從輕或減輕情節還不可知,所以,是否對譚某判處死刑,仍然需要等待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
給您提個醒:
酒駕入刑以來,各地都在嚴查酒駕、醉駕行為。一經發現,輕則拘留、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有可能被判處有期、無期徒刑,甚至死刑。所以還是那句老話: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莫抱有僥倖心理或者盲目自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法律法規,既是保護自己,同時也在保護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