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民工數量已經達到2.74億,他們的權益狀況如何?在依法維權過程中又面臨哪些困難?這些問題愈發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9月11日,一份《農民工法律援助十年變遷調研報告》在京發布,揭示了10年間我國農民工權益狀況的變化趨勢。報告顯示,農民工維權案件從最初以建築領域欠薪為主,到如今欠薪、工傷、解除勞動合同糾紛、社保補償、拖欠加班費等多種勞動爭議並存。
這份調研報告由我國第一家農民工法律援助公益機構——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完成(以下簡稱致誠中心)。該中心自2005年成立至2015年8月31日,共辦結案件10069件,幫助農民工挽回損失超過1.45億元。
通過對這些案件的梳理,致誠中心發現農民工權益維護存在幾個突出現象,包括用人單位採取單方保管合同或籤訂空白合同逃避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成為單位辭退員工的萬能藉口;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等好政策難落地;女農民工因懷孕被單位辭退案件增多,等等。
現象一:用人單位規避合同責任手段翻新
調研報告顯示,農民工勞動合同籤訂率有了明顯提高,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避法律責任的手段卻不斷翻新,成為農民工維權路上的第一道障礙。
「勞動合同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以及規範權利義務的重要憑證,不籤訂勞動合同、否認勞動關係是有些用人單位逃避責任的慣用手法。」據致誠中心主任佟麗華介紹,2008年勞動合同法實施生效之後,受援農民工合同籤訂率已從6年前的7.3%,提升到了2014年的21.9%。
然而,用人單位通過單方保管合同或籤訂空白合同的現象依然很多。一旦遭遇勞動爭議,農民工往往很難證明勞動關係或當初單位口頭承諾的工作條件。
與此同時,違法解僱仍是解除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原因。致誠中心統計數據顯示,受援農民工當中,涉及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或賠償的有1459人,其中78.6%的農民工被違法解僱。
當然,用人單位並非「無故解除勞動合同」,迫使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手段不斷翻新。有的單位要求勞動者必須寫「辭職申請」後才能給其結算未發的工資或者扣留的押金,以此逃避支付經濟補償的責任。
調研報告指出,「違反規章制度」成為用人單位解僱勞動者的「萬能藉口」。如網上聊QQ、挑撥離間同事、遲到早退、頂撞領導、堆放雜物、上班期間與網友聊天等,都成為企業「違反規章制度」辭退農民工的理由。
根據致誠中心援助案件的統計,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被解僱的49人中,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法院確認,有42名農民工並不存在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同時,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符合法律規定的也僅佔14.3%。
現象二:好政策難落地,工傷維權成「持久戰」
「我一個土生土長的農民,沒什麼文化,來北京打工就是出苦力,當搬運工,沒想到出了工傷。當初不知道自己的權利,本來能保住的一條腿就這麼沒了。」這是一位致誠法律援助中心幫助過的農民工,他的遭遇與許多農民工很相似。
自2005年至2014年底,致誠中心共為664名工傷農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佟麗華注意到,這些農民工工傷參保率有了一定提升,從最初的3.5%提高到如今12.8%。但是,目前工傷維權程序複雜的狀況並沒有根本性改變。
據了解,我國《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等法律規定的實施,方便了農民工工傷問題的解決。
然而,致誠中心執行副主任時福茂表示,「農民工工傷待遇索賠往往不是一個單純的爭議,而是圍繞工傷問題的『一系列』爭議。如確認勞動關係的爭議、是否為工傷的爭議、傷殘鑑定的爭議、工傷待遇的爭議,等等。」
幾乎每一個爭議都需要經歷「一裁二審」,一個工傷維權案件就是一場「持久戰」。據致誠中心處理案件統計,10年裡,35.7%的農民工工傷維權需要13~24個月,17.5%需要25個月以上。
對於農民工具有重要意義的先行支付制度的落地,也顯得有些艱難。《社會保險法》確立了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待遇先行支付制度,但在致誠中心辦理的先行支付案件中,只有1件得到了落實。社會保險支付部門時常以尚未出臺具體規定、沒有操作流程、不能通過電腦系統為由拒絕支付相關待遇。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職業病案件受案率上升,職業病已成為威脅農民工健康和農民工家庭的嚴重問題。
致誠中心處理的職業病案件中,90%為塵肺病或矽肺病案件。「塵肺病是一種不可逆轉的疾病,一旦發病後就無法再治癒,只能依靠醫療手段減輕症狀或者維持現狀,如果得不到補償,患者及其家庭會面臨嚴重的經濟困難,因病返貧的概率很高。」時福茂焦急地說。
現象三:懷孕女工被辭退案件增多
到2014年,我國女性農民工的數量已達到9040萬。致誠中心調研報告也發現,近年來,女性農民工案件持續增多,因懷孕引起的糾紛增長較明顯。至2014年底,在5353名受援農民工當中,女性有1068人,佔20%。
除了通常類型的案件外,女性農民工有一些基於性別的特殊案件,最為典型的就是因懷孕而遭遇辭退的案件。僅該中心在2014年提供援助的54名女性農民工案件中,就有7件是因懷孕而被辭退的案例。懷孕女工被解僱的理由種類繁多,如曠工、不服從工作調整、耽誤公司重要文件、不安排工作等。
時福茂表示,用人單位在明知女工已懷孕的情況下,以種種理由將其解僱或強迫其主動離職,說明用人單位對於不得在女工孕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是明知的。
我國對懷孕女職工有著嚴格保護措施,包括懷孕期間要給女工安排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工作,不能安排夜間加班,孕期產檢要按出勤對待,生產後女工要享受3到4個月的帶薪產假等。而這些特殊保護,卻成了單位「嫌麻煩」而將女性農民工辭退的原因。
在梳理10年援助歷程時,佟麗華表示,越來越多的農民工不僅了解自己的權利,而且知道該如何依法維權,在哪裡尋求幫助。「從這個層面看,這是一種積極的變化,也是社會的進步。」(本報記者 鄭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