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服兵役的有關規定
    ①《憲法》第55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②我國《兵役法》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第12條規定:「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2.免服兵役的情形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3.不得服兵役的情形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4.兵役的徵集
    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6月30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自治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應徵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並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准的,被徵集服現役。
    5.兵役的緩徵、不徵集
    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應徵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6.法律責任
    對於有義務服兵役而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徵召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綜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