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案例分析

2020-11-10 會手術的律師

-案例2

基本案情:

患者(被害人)酒後次日上午9時許,出現嘔吐、肚子不適等症狀,由老鄉背到被告人(無執業醫師證)經營的診所就診。被告人考慮患者為醉酒,後考慮為淺表性胃炎,可能伴有出血,勸患者去正規大醫院檢查,患者考慮到去大醫院診治費用太高而未採納。被告人遂予以輸液治療,在輸液過程中因痛楚兩次脫針,在輸液約125 ml後患者出現昏迷現象,被告人予掐人中、拍手臂等措施。患者的陪同人員見情況緊急,馬上叫麵包車去正規大醫院急診,搶救半小時後被害人死亡。

死亡原因:

屍檢報告提示患者有冠心病及急性胰腺炎病理表現,死亡原因考慮為急性胰腺炎引起心肌缺血缺氧加重所致。

鑑定意見分析

鑑定機構:所屬市醫學會鑑定。

被害人自身疾病與死亡結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因飲酒後誘發急性胰腺炎,去被告人處時病情已很嚴重,在輸液約125 ml後就出現昏迷,病情急、重。

診療行為的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關係:

具體診療行為的過錯總結如下:

沒有盡到建議轉院的義務:被告曾建議轉院,但未能堅持,未認識到疾病的嚴重性。

診療不規範:簡單詢問病史,只做了腹部檢查,缺乏基本生命體徵的檢查(沒考血壓、心率等基礎檢查)。

誤診:考慮淺表性胃炎(沒有慮到心臟疾病)。

治療不對症:者出現昏迷後僅予掐人中、拍手臂呼叫,未能就地心肺復甦。

生效判決認為:

本案患者死亡的主因是患者的自身疾病,應當認定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行醫的結果加重犯。

被告人非法行醫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中的「情節嚴重」。

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非法行醫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結果:

被告人非法行醫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非法行醫事實,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67萬元的協議並已履行,被害人家屬對被告表示諒解。)

審級:一審、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重審。

最高院司法解釋下的觀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 法釋〔2016〕27號)
  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8〕5號,以下簡稱《解釋》)作如下修改:

修改後《解釋》第四條:「非法行醫行為系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

「非法行醫行為並非造成就診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就診人死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本案,鑑定診療行為的過錯與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關係,根據修改後解釋,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量刑為三年以下。

作者分析:

非法行醫罪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概括:非法行醫罪 = 非法行醫 + 情節嚴重

「情節嚴重」是非法行醫罪的必要條件,本案爭議焦點是非法行醫的行為與被害人死亡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鑑定報告的因果關係可以有三種解釋:

1.自身疾病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患者不存在救治可能性;

2.非法行醫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死亡,患者經救治可生存;

3.自身疾病與非法行醫行為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

本案認可的因果關係為自身疾病與非法行醫共同導致被害人死亡,自身疾病與患者死亡存在主要因果關係,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存在次要因果關係。

可以挖掘的罪與非罪的焦點:患者的疾病是否存在救治的可能性,在真實的客觀條件下,如果更早轉院,患者也不存在救治的可能性,論證此種情況可能會出現不同的判決結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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