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粵01執2657號
歐海豐:
本院立案執行申請執行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0)粵01執2657號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消費令。
執行通知書內容為:申請執行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219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責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後立即履行如下義務:
● 向申請執行人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項163145.56元(暫計);
● 交納執行費2347元(暫計)。
若通過本院帳戶付款,需在匯款單上註明案件當事人名稱、案號、執行人員姓名。
本院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
戶 名: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帳 號:30200727030652
報告財產令內容為:本院受理的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執行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你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執行過程中,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逾期不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本院將依法對你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消費、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限制消費令內容為: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0219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歐海豐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三條的規定,本院決定對被執行人歐海豐(身份證號:44142319861002441X)採取以下限制高消費措施:歐海豐(身份證號:44142319861002441X)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本院將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本院將追究其刑事責任。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發現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有違反本限制消費令行為的,可撥打本院舉報電話020-83211050進行舉報。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