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庭外重組向司法重整的轉換

2020-11-13 法律學一點

【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審判參考性案例】

四、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與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國第二重型機械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二重集團)為中央直接管理的國有重要骨幹企業,是國家重大技術裝備製造基地。二重集團(德陽)重型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重重裝)為二重集團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團、二重重裝多年連續虧損,生產經營以及員工工資、社保基本靠向銀行舉債和股東提供的資金勉強維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團、二重重裝金融負債總規模已經超過200億元。二重重裝已經嚴重資不抵債。

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的支持下,以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光大銀行為主席行,組織涉及二重集團、二重重裝的近30家金融債權人成立了中國二重金融債權人委員會,與二重集團、二重重裝及其股東展開了庭外重組談判。2015年9月11日,在銀監會的組織下,各方達成了框架性的重組方案,其核心內容為在2015年內以「現金+留債+股票」清償全部計息金融負債。同日,債權人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德陽中院)提起了針對二重集團、二重重裝的破產重整申請。同月21日,德陽中院裁定受理二重集團、二重重裝重整一案,並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

(二)審理情況

2015年11月27日,債權人會議和出資人會議召開,各表決組均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11月30日,德陽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計劃並終止了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執行中,120億元金融債權通過現金清償和債轉股,已得到100%清償;對於非金融債權,按照重整計劃已向各家債權人分別支付25萬元,其餘在2至5年內付清。當年,重整計劃整體完成90%。

(三)典型意義

庭外重組是陷入困境但有價值的企業與其債權人之間以協議的方式,對企業進行債務調整和資產重構,以實現企業復興和債務清償的一種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關部門的推動、指導下,二重集團、二重重裝與主要債權人金融機構進行了庭外重組談判,並達成了框架性金融債務重組方案。進入重整後,法院在司法框架範圍內,儘可能推動維持了重組方案確定的原則,依法合規納入重整計劃,得到了金融債權人的認可。二重集團和二重重裝重整成功,為這兩家資產總額達210億元的國有企業卸下了沉重的債務負擔,優化了金融債務結構。本案積極探索實踐庭外重組向司法重整轉換,為陷入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國有企業司法重整提供了可複製的範例。

——

《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審理破產案件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典型案例》,載《人民法院報》2016年6月16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商事卷II》1152頁,觀點編號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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