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納影業集團老總於冬被前妻臧黎璐起訴要求分割股權案,昨日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
據《法制晚報》記者了解,因被告於冬認為,該案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提出相關申請,該案並未公開審理。
昨日,於冬一方還當庭提出反訴,要求變更一雙兒女的撫養權,並以孩子的名義開立共同帳戶用於存儲未支付的錢款,未過戶的房子也直接過戶到兒女的名下。
今天上午,記者多次試圖聯繫採訪於冬,但對方手機一直未能接聽。
事件
博納老總前妻 訴請重分股權
協議離婚後,臧黎璐仍在博納公司上班,是博納集團下屬一家影城的經理。她表示,於冬一直未按離婚協議書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3套房產只過戶了1套;而協議約定的公司上市後一年內(2011年12月8日之前)於冬應向其支付的2000萬元也一直分文未付。
臧黎璐稱,在多次催要無果後,2012年9月13日,她委託律師向於冬發出了催要函件,之後於冬在2012年9月20日及2013年4月19日先後支付了200萬元,共計400萬元。但至起訴之日,於冬仍有1600萬元未支付。
臧黎璐說離婚後,她沒有將實情告訴女兒和兒子,因為孩子太小,每次孩子追問為何父親總不回家,臧黎璐總說爸爸出差了。
但面對兩個孩子,臧黎璐稱有時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緒,「一次女兒從學校回家,說同學問她父親回家嗎?女兒回答說:『回啊,上周他還帶我和弟弟到藍色港灣玩了呢。』」聽到孩子善意的謊言,臧黎璐一下子就哭了出來。
臧黎璐表示,為了維護兩個孩子的利益,2013年10月16日,她再次委託律師將要求重新分割雙方夫妻共同財產的函送至於冬辦公室並當面交給了於冬,要求於冬支付錢款並將2套房子過戶。但於冬仍未履行。
為此,臧黎璐訴至朝陽法院,要求根據《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依法分割處理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積累的共同財產,也就是重新分割股權。
開庭
被告當庭提反訴 要求變更撫養權
昨日,該案在朝陽法院開庭。臧黎璐和於冬都未現身法庭,而是委託律師出庭應訴。
由於被告於冬認為該案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申請不公開審理,因此該案昨日並未公開審理。
據記者了解,在法庭上,於冬提出反訴,要求變更女兒和兒子的撫養權歸自己;要求將未支付的1300餘萬元的錢款存入以女兒和兒子的名義開設的銀行帳戶裡,由原、被告雙方共同監管,且1300餘萬元由原、被告各出50%存入;未過戶的兩套房產直接過戶到女兒和兒子名下。
對於前妻的訴求,於冬也做出了答辯。
於冬承認,兩套房子尚未過戶,但是自己之所以未完成過戶,是由於女方並不是北京人,沒辦法辦理過戶手續,並要求把房子直接過戶到兩個孩子名下。
對於未支付的錢款,於冬認為也不是前妻所說的1600萬元,而應該是1300多萬沒給。於冬認為,不管剩多少錢都給孩子,平均以孩子名義存在兩個帳戶裡。
對於重新分割財產問題,於冬則認為,原告的行為已經使得雙方重新分割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基礎不復存在。
據了解,昨日開庭,法官當庭表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屬於另案,需另行起訴。
原告講述
通過父親相識 被告提出交往
公開資料顯示,現年43歲的於冬,北京人,畢業於北京電影學院,1999年成功建立了北京博納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後為北京保利博納電影發行有限公司),為博納影業集團現任總裁及創始人。
於冬依靠成功運作了《說出你的秘密》賺到了50萬元的第一桶金,隨後在2002至2008年的六年間,接連創下國內電影發行的新紀錄。
2010年12月9日,作為博納影業的CEO,於冬敲響納斯達克的開市鍾,使得博納影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在美國成功上市的影視公司。
截至2013年底,保利博納在中國已發行近百部電影,總票房達到7990萬美元(7億人民幣),而於冬也成為國內最成功的民營電影公司的管理者之一。
而於冬的前妻臧黎璐是南京人,比於冬小6歲。臧黎璐說,她和於冬是通過自己的父親相識的。
臧黎璐的父親是南京電影公司的發行經理,於冬當時在中影集團做發行,與臧父有業務上的往來。1997年的一天,臧黎璐去父親的辦公室,正好遇到了於冬。後來的電影節上,兩人再次相遇。於冬主動向臧父提出要和臧黎璐交往。
臧黎璐說,雖然當時知道於冬的家境並不好,於冬當 時也只是中影集團的一個小科員,但她看中了於冬的忠厚、書生氣和上進心。
夫妻白手起家 共創博納公司
2001年兩人結婚, 臧黎璐稱,結婚時於冬的銀行卡裡僅有5萬元存款。辦婚禮花了3萬多,都是由她操辦的。剛結婚那會兒,兩人住在朝陽管莊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裡,房子是於冬貸款買的,結婚後兩人共同還貸款,每月3000元。
臧黎璐稱,博納公司是夫妻二人白手起家共同創立的,資金是東拼西湊來的。股東有5個人,除了夫妻二人外,還有於冬的哥哥、姐夫及另外一個朋友,臧黎璐在公司主內,負責財務,於冬在外面打拼。 臧黎璐回憶,為了電影發行,她和於冬曾拎著拷貝坐火車去外地發行,雖然很辛苦,但也很幸福。
婚後第二年的2002年7月25日,大女兒出生,正趕上發行楊紫瓊主演的《天脈傳奇》,由於公司當時只有10個人,特別忙,臧的父親也幫忙跑發行,「我住院馬上要生了,於冬才從天津趕到醫院籤字。生了孩子一個禮拜後我就開始忙公司的業務了,沒有坐月子。」「2007年1月8日,小兒子出生,同樣是因為公司需要,我也沒時間坐月子,現在身體也有了毛病。」說到此,臧黎璐哭了。
婚變始末
2003年成立博納影視公司後,於冬接觸了很多導演和演員, 臧黎璐就覺得於冬慢慢變了。臧黎璐稱,小兒子出生後,於冬開始慢慢不回家了。
「我第一次意識到他在外面有女人,是在夜裡接到騷擾電話,那時我還懷著小兒子。凌晨3點一女子打來電話騷擾,對方也不說話,就是一遍遍地撥。」臧黎璐說,當時於冬在美國,她曾直接詢問過於冬是否在外面有女人,於冬只表示會處理好和那人的關係。
臧黎璐稱,因為騷擾電話她還曾報過警。
之後臧黎璐也意識到丈夫可能出軌了,但為了家庭她一直在隱忍,直到2010年香港電影金像獎,丈夫和一女星牽手亮相,臧黎璐才徹底心涼,提出離婚。
此時,兩人的婚姻已經歷10個年頭。「10年間,我們白手起家共同創業,一步步才走到今天,但人是會變的。」臧黎璐說。
臧黎璐說,2010年離婚時,博納影視公司已經變成博納影業集團有限公司及系列關聯公司,也正積極準備在海外上市,公司正處於關鍵時刻。
同樣是看著公司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元老,她也擔心鬧離婚可能使得公司上市延期,於是她選擇了和於冬通過協議的方式離婚。
也是為了公司上市的順利,她作出了附條件放棄股權的犧牲。
籤署了離婚協議3個月後,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博納公司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離婚協議約定 兩個孩子歸母親
《離婚協議書》中,倆人一致確定兩個孩子歸母親撫養,在財產分割方面(主要涉及房屋、現金和股權),雙方確定了兩種履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為:房產方面,當時倆人共有5套房產,其中兩套歸於冬,另外3套(3套房屋的總面積相加也沒有被告分割的一套大)房屋歸臧黎璐所有,於冬應在約定的期限內為女方辦理權利移轉手續、承擔稅費等; 錢款方面,於冬應於2010年10月10日前支付女方現金2000萬元人民幣,在公司上市後的一年內,於冬應再向女方支付現金2000萬元人民幣,此外還有一輛寶馬車歸女方所有。
另外,股權(股份)分割方面,在於冬全面、及時地履行完前述房產過戶及相關義務、車輛過戶、撫養費給付、現金支付等的情況下,女方放棄應持有的股權。
雙方約定,如果於冬依約按時、全面地按第一種方式履行完畢,則雙方關於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即告終止。
但如果於冬沒有按時履約,則雙方自動按第二種方式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即重新分割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
被告說法
先期支付錢款 未用於孩子成長教育
於冬稱,因雙方感情破裂,2010年9月14日原被告籤訂了《離婚協議書》,並於當日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
離婚協議籤署後,於冬在個人經濟狀況非常困難的情況下,仍按照協議的約定,向原告先行支付了2000萬元,並將一套房屋過戶到原告名下。
但於冬認為,臧黎璐作為兩個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能盡職盡責地履行監護義務,其不僅在孩子的學習、生活等方面未給予應有的教育和關愛,反而將於冬支付的本應用於孩子成長、教育的款項用於其個人購買豪華車等奢侈品消費,該行為嚴重侵害了兩個孩子的財產權益,違背了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初衷。
指前妻阻礙父子溝通
要求變更撫養權
此外,在雙方離婚後,女方還在春節、元宵節、中秋節等重要節日,雖經於冬多次懇求,仍無理拒絕被告及孩子爺爺奶奶探望孩子,並不容許於冬和孩子單獨相處,阻礙了兩個孩子與其父親及其爺爺奶奶之間正常的感情溝通,嚴重侵害了兩個孩子的身心健康,破壞了於冬的家庭和諧。
為了兩個孩子的健康成長,充分保障兩個孩子的合法權益,於冬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上午追訪
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多次撥打事件當事人於冬的手機,起初電話無人接聽,隨後被轉至小秘書。
記者又試圖簡訊聯繫採訪,但截至發稿時,於冬方面仍未有回覆。
稱前妻亂花錢 不同意重新分割股權
於冬稱,原告首先處分了其分得和控制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告不僅將按照協議分配給她的寶馬越野車變賣,並使用分得的資金,購買了一輛價值100多萬元的卡宴車,而且使用上述資金在南京以其父母名義,在北京望京以其女兒名義購置了房產,原告的行為表明,其沒有準備再重新分割夫妻存續期間雙方的共同財產。
於冬認為,在公司上市之後,其未能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剩餘款項的原因,是由於公司上市股票發行破發,而且籌集來的資金是公司資金,股東在未處分股票套現之前根本沒有資金。
作為管理層於冬所持股票有一段時間的禁售期,在雙方約定的支付期限內根本沒有套現的機會,而且又有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巨額債務需要償還,對此原告都是明知的,雙方對於延遲支付通過電話及簡訊達成一致。
因此在2011年12月之後,除了支付子女撫養費之外,於冬稱還多次向原告支付了金額共計490萬元人民幣及20萬元港幣,原告都予以接受,而不是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股權或者價值轉換形式。
因此,於冬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離婚協議的約定,沒有履行部分系原告原因和過錯所致,是為了保護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原告的行為已經使得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不復存在,因此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法院不應支持。
被告提出 延長一個月舉證期
對此原告方則不認可,要求法定分割財產,把曾經放棄的股權另行分割。「既然被告沒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那我們就可以拿回已經放棄的東西,不再做讓步了。」原告說,上市公司,於冬持有博納公司36%股權,不包括其中曾套現的2.9億人民幣。要求分割股權及私自套現的金額,估計現在價值五六個億。
「於冬親口告訴我,他和金巧巧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臧黎璐說,這也是促使她想要儘快分清財產,保護兩個孩子利益的原因之一。
昨日,於冬還提出延長一個月舉證期,法庭只是進行了初步質證,但是質證環節當庭並未進行完畢,法官宣布下次開庭時間將另行通知後,近3個小時的庭審才結束。
本版文/記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