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

2020-12-18 律師在線諮詢

在我國,處理標的物時需要處分者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或者經過所有人授權才能進行處分,這樣才能合法,否則就為無權處分。那麼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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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答:

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應將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作區分處理;

無權處分行為發生後,是否事後追認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均僅對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產生影響,而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不具影響,無權處分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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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上就是區分原則的含義。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也規定了類似的規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並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比如房屋買賣中,未辦理過戶登記,物權變動不能發生,買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物權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再比如不動產抵押中,若未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及生效,但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及其履行。

在無權處分場合,當然應該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這是社會經濟秩序的根基,但在保護財產關係靜態安全的同時,財產關係的動態安全也尤為重要。確保交易安全原則已為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因而,在解釋合同法第51條時,保護所有權與保護交易安全應統籌兼顧,有機結合。

相關焦點

  • 再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法律效力
    從該條文義可得知最高法院的司法態度是無論權利人是否追認,無權處分合同都屬有效。但這只是暫時解決了實務中的法律適用問題,理論界關於無權處分合同是否應當有效的爭論可能仍會持續下去,筆者就此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粗淺看法。  1999年頒布施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 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效力及相關法律制度
    本文試從無權處分的概念入手,來闡述對無權處分行為的界定,論證無權處分行為的法律後果,同時探討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不當得利、權利瑕疵擔保等相關法律制度在運用上的不同,為無權處分設定一個合理的適用範圍,以期在司法實踐中準確理解和把握。  關鍵詞:無權處分  界定  法律效力 法律制度  一、無權處分行為的概念及界定。
  • 淺論無權處分合同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第132條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針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以往學界有不同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此予以明確,筆者試以該條規定為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粗淺論述。
  • 無權處分若干問題探討
    正確理解該條的含義,必先弄清以下幾個問題:一、無權處分的法律內涵及其外延;二、無權處分的法律效力;三、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四、該條與《合同法》第150條在體系上的邏輯關係。下文將就以上問題分別進行探討。
  • 無權處分買賣合同有效還是無效?
    如果我們自己的財產未被允許被他人私自出售,這種出售行為受法律保護嗎?實踐中,這樣的問題時常發生,在法律上稱之為無權處分。因無權處分引發的系列問題,理論與實踐都存在較大爭議,如無權處分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無權轉讓的財產歸受讓人,還是返還原權利人?無處分權人和受讓人責任如何劃分?
  • 民法|無權處分
    簡析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王澤鑑先生說,「『出賣他人之物』可謂是法學上的精靈,困擾實務界數十年。為期馴服,非徹底究明其『本性』,不克濟事。」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因採取得物權變動模式的不同,其內涵並不完全相同。大體上都是,行為人無處分權(尤其是出賣人無所有權)的情況下,雙方所訂立的合同(討論的內容包括物權契約和債權合同)的效力問題。
  • 論民法中的無權處分
    關鍵詞: 無權處分 債權形式主義 善意取得   我國《合同法》第51條被認為是關於無權處分制度的規定。有學者根據這一規定抽象出無權處分的定義:所謂無權處分行為,是指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並與第三人訂立轉讓財產的合同。(1)該定義是否確切,以及極其複雜並被稱為「法學上之精靈(2)」的無權處分的真正內涵是什麼,是本文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 韓世遠:無權處分與合同效力|民商事裁判規則
    關鍵詞:無權處分,合同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未就無權處分行為設立規定,這是法律漏洞。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是我國立法首次規定無權處分問題,意義重大。然而條文規定較為簡單,時下流行的學理解釋認為無權處分所籤訂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所以該問題仍有澄清的必要。
  • 淺析對無權處分行為的追認
    有學者謂:「在法律有關合同無效的規定中,某些規定是基於保護社會利益的需要;當合同因違反法律的這些禁止性規定而無效時為絕對無效;而另一些規定則是基於保護個人利益的需要,當合同因違反這些規定而無效時,是為相對無效。相對無效僅對特定的利害關係人而言無效,除利害關係人外其他人不得主張無效。」[6]在無權處分中,將其規定為無效時基於保護原權利人利益的需要,所以應為相對無效,則追認行為的對象即為無權處分合同。
  • 也論無權處分行為之效力
    簡而言之,在物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無權處分行為則是指,對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當事人所進行的、以引起標的物的物權變動為目的的物權行為;而在債權意思主義和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之下,無權處分行為實際是指,對特定標的物沒有處分權的當事人所訂立的、以引起標的物物權變動為目的的債權合同。
  • 動產善意取得與無權處分之分析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由此引起我國學界的激烈爭論,形成各種觀點。主流觀點認為,依前述合同法的規定,無權處分行為為效力未定行為,非必然有效,亦非必然無效,在使其有效或者無效之事由未出現之前,合同成立,但其效力懸而未決。
  • 淺析審判實務中如何處理無權處分
    對該案如何處理存在幾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代表著理論界與實務界對無權處分行為的幾種態度,以下筆者結合《合同法》、《物權法》、《民法通則》以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淺析無權處分的審判實務。  一、無權處分的概念以及涉及的幾種法律制度。  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理他人的財產,並與相對人籤訂財產轉讓合同,無權處分違反法律禁止規定,並有可能造成真正權利人利益的受損。
  • 合同相對無效視野下的無權處分合同效力
    以擅自轉租房屋類糾紛為例,有兩類爭議在實務中比較普遍:一是承租人或次承租人能否以未經出租人同意為由主張轉租合同無效(其潛在目的多為獲取更大的商業利益或規避商業風險)。對此,主要有三種觀點:其一,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擅自轉租的無權處分合同無效。其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中的無效,是指具有物權性質的無權處分行為,並不影響債權合同效力,轉租合同有效。
  • 論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的關係
    筆者曾經遇到一個案例,一審法院沒有區分財物的取得出於善意還是惡意,而是簡單地適用無權處分的法律規定,判令被告返還錢款,現結合這個案例談談如何正確處理無權處分和善意取得的關係。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的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現司法機關已對違法的一切財物予以追繳,故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為此判決陳某其返還黃某45萬元。
  • 比較法視野下的無權處分制度
    雖然學者對「意思表示」之含義有一定爭議,但大都按照法國進行債權意思主義解釋。由於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的發生繫於當事人債權意思,因此,就物權變動而言,與「處分行為」意義相當的,就是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以物權的設立、變更、終止為目的的債權合同。即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本身構成無權處分。
  • 無權處分必然導致合同效力待定?
    問:劉子與王某籤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有哪些類型?(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 鄭冠宇: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
    在不動產的情況之下,在善意取得的情形,因為登記的這樣一個公示的外觀存在的一種情形。那麼在代理的情形,通常無法從外觀觀察到這個人是不是具有代理的權限。所以在代理的情況之下,突然一個人跑出來跟你講說,我是某某人的代理人,我是幫某某人來為法律行為。這種情況之下,沒有一個可以信賴的外觀。你如果去任意的信賴,這樣一個主張的人話,你可能必須要自行的去承擔。
  • 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及法釋【2002】8號法理基礎
    作者:法學博士,國家法官學院副教授 吳光榮無權處分行為效力及法釋【2002】8號法理基礎 ——兼論法釋[2012]8號第3條的理論基礎  原文出處在不能廢除無權處分規則的背景下,可以將無權處分所訂立的合同理解為合同的權利移轉效力待定,但其履行效力則不受影響,因而在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給付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為回應現代交易的複雜性和階段化,要麼將法律行為區分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要麼對合同效力作不同層次的理解。在中國法的語境下,以後者作為法釋[2012]8號第3條的理論基礎,也許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思維路徑。
  • 哪些屬於無權代理合同,無權代理的合同能追認嗎?
    實踐中,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範圍進行代理的情況不少見,這是屬於無權代理的一種,那麼哪些屬於無權代理合同,無權代理的合同能追認嗎?  網友諮詢:  哪些屬於無權代理合同,無權代理的合同能追認嗎?  無權代理並非代理的種類,而只是具有代理的表象卻因其欠缺代理權而不產生代理效力的行為。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 無權處分的第三人出售他人房屋的合同效力
    關鍵詞:無權處分;第三人;二手房買賣;合同法網友問:我想諮詢一下,我作為買方,與別人籤訂了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賣方不是房屋所有權人,房主實際是其父親,當時急於買房沒有要求賣方出具授權委託書劉超律師專業解答:你好,按照《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