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處理標的物時需要處分者擁有標的物所有權或者經過所有人授權才能進行處分,這樣才能合法,否則就為無權處分。那麼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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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無權處分有哪些後果?
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答:
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根據法律規定,實踐中應將無權處分合同效力與無權處分行為效力作區分處理;
無權處分行為發生後,是否事後追認及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均僅對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產生影響,而對無權處分合同效力不具影響,無權處分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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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聞(上海)律師事務所胡恆星律師解析: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以上就是區分原則的含義。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也規定了類似的規定,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並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比如房屋買賣中,未辦理過戶登記,物權變動不能發生,買受人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是物權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生效要件。再比如不動產抵押中,若未辦理抵押登記,則抵押權未設立及生效,但並不影響抵押合同的生效及其履行。
在無權處分場合,當然應該保護權利人的利益,這是社會經濟秩序的根基,但在保護財產關係靜態安全的同時,財產關係的動態安全也尤為重要。確保交易安全原則已為商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因而,在解釋合同法第51條時,保護所有權與保護交易安全應統籌兼顧,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