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博士開化工廠 在廠區內挖三個坑填埋「危險廢物」被判刑

2020-12-15 紅星新聞

化學品公司負責人和員工站上被告人的席位,是因為一年多以前,他們在廠區內挖了三個半米的大坑。

原來,公訴方指控他們將生產後產生的廢液廢物傾倒在沒防滲漏措施的土坑內,造成環境汙染。

庭審辯論激烈異常,被告方律師均做無罪辯護。5月23日,彭州法院對本案進行宣判。

化學博士挖三個坑填埋廢物

經鑑定廢棄物屬於危險廢物

2017年2月,趙軍作為一家化工公司實際負責人,安排管理人員王海濤夥同該公司工人周龍在該公司廠區內挖掘三個無防滲措施土坑,土坑大小分別約為3.8立方米、3.7立方米、2.7立方米。

趙軍稱,這些廢物是生產胺基酸、碘化鉀時產生的。當初他們用鋤頭挖土坑,每個坑用了一到兩天時間,坑的深度在半米左右,挖了五天後才填埋。

受趙軍指使,王、周二人將該公司生產線蒸餾釜內用有機溶劑在萃取脫色過程中產生的固態廢物活性炭、硅藻土等,以及廠內汙水處理池內清理的部分汙泥、汙水等物質傾倒於該坑內,並予以填埋。

經鑑定,該土坑內填埋的上述廢物中提取的土壤混合物樣品中含有丙酮、乙酸乙酯、二氯甲烷、甲醇物質,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定的危險廢物。經過重新挖掘後稱量,上述三土坑內的土壤約18.39噸。

2017年5月24日,彭州市環保局對該公司被舉報汙染環境進行調查,次日由彭州市行政綜合執法局立案調查,後發現涉嫌刑事犯罪,該局又將該案移送彭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辦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了解到,化工廠負責人趙軍是一位化學博士。

博士:

憑專業知識判斷無毒無害

本案於4月28日在彭州法院公開審理。庭審中,公訴方提出,公司實際負責人趙軍作為化學博士,比正常人應該有更清醒的認識,而採取挖坑填埋汙染物的方式,在實踐中更難發現。

而趙軍則辯稱,挖坑傾倒的是水和固體工業廢物,裡面有活性炭、硅藻土、硫酸鈉和淤泥,並沒有有毒有害物質。

「我是根據專業知識,判斷了這些物質無毒無害才填埋的,不會造成汙染。」趙軍解釋,因此他在填埋以前也沒有去檢測。

「如果不會造成汙染,為何要挖坑進行處理?」公訴方反問。

「只是臨時暫存在那裡,以後要取出的。」趙軍如是回應,並補充 「員工處理汙染物的時候都是站在池子裡,但大家直到現在身體也沒出現什麼問題。」

此外,辯方還認為,毒性和化學物質的劑量有關,只有達到一定的劑量才能產生毒性。

辯方還提出,被告人沒有逃避執法,因為挖坑和填埋的過程沒有隱瞞他人。

而控方則反擊:公然挖坑填埋,恰表明危害性更大。

在法庭調查階段,承辦法官曾耀林詢問趙軍,其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曾明確表示「肯定有有毒物質」,為何在法庭上卻予以否認?

對此,趙軍表示,公安機關不存在刑訊逼供,但他以前沒有因為類似的事接受問訊,因此「受到嚴重驚嚇」,對語言組織、知識適用不到位,在公安機關回答時「不清醒」。

在法庭辯論階段,辯護律師提出,挖的三個坑都在工廠內,沒有對廠區外造成汙染,而廠址位於工業園區,土壤裡有這些成分也很正常。

本案另外兩名被告人則表示:不清楚廢液裡是什麼,不懂環保法,也不懂處置的物質是否有危害。三位被告人均做無罪辯護。

判決:

被告人獲刑半年到一年不等

5月23日,彭州法院對本案進行宣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趙軍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另外兩名被告人則被判處有期徒刑半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對於辯方「不能拋開劑量談毒性,含量低就不能算毒物」的觀點,本案審判員王麗告訴記者,檢測報告裡面沒有標明具體含量是多少,但是明確載明了有這些廢物,只要在危險廢物名單的,就是有毒物質。「按照相關規定,如果多種危險廢物和其他物質混合,不管有毒物質含量多少,整個混合物都可以被認定為有毒物質。」

「垃圾倒到路上或田地裡是很容易被發現的,但是如果採用滲坑暗井去填埋的話,是不容易被發現的,就是逃避監管,因此立法目的也在於此。」王麗解釋。

王麗表示,定罪上,受汙染的土壤有多少噸其實不是重點。2016年兩高關於汙染環境的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屬於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法律上這是行為犯而不是數量犯,話句話說,只要採取挖暗坑等隱蔽方式排放有毒汙染物,不問數量,一律涉罪,但是數量可以在量刑時考慮。」

對於辯方提出的「廠區內排汙沒有汙染到廠外公共環境」的觀點,王麗表示,土地是國家資源,即使是對自家廠區的土地造成汙染,也一樣是汙染了國家的土地資源。另外,採取這種粗獷填埋的方式處理,不能排除有毒物質會滲透到廠區外甚至汙染到地下水的可能。

(趙軍、王海濤、周倫均為化名)

成都商報客戶端記者 祝浩傑

編輯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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