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丨28條必知法律常識

2021-12-23 公務員考試網

行測常識模塊,法律常識一直佔據著比較大的比重,考生在日常學習中要重視法律常識的積累。必勝公考給大家帶來的是「28條必知的法律常識」。

我國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則;

(6)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1)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1)8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1)不滿8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

(1)宣告失蹤的條件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2年。下落不明的時間,從該自然人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

(2)宣告失蹤的法律效果

為失蹤人設立財產代管人,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人替失蹤人繳稅、還債、要債等。

(3)宣告失蹤人的重新出現

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有權要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條件

①一般情況下,下落不明滿4年;

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滿2年;

③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2年時間的限制。

(2)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①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②婚姻關係: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③財產關係:被宣告死亡人的財產成為遺產,按繼承辦理。

(3)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現

①身份關係: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夫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

②財產關係: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的;

(3)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的強制性規定,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5)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6)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的。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包括乘人之危);

(3)欺詐;

(4)脅迫。

(1)限制行為能力待追認;

(2)無權代理行為;

(3)無處分權行為。

(1)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準;

(2)動產物權變動——以交付為準。

(1)所有權是絕對權。

(2)所有權具有排他性。

(3)所有權是一種最完全的物權。

(4)所有權具有永久性。

(5)所有權具有平等性。所有權作為私權,其法律地位應當無差別給予保護的物權屬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對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予以平等保護。

國家所有權的客體包括:

(1)礦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3)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4)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6)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7)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8)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9)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指勞動群眾集體組織對其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的佔用、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佔、哄搶、私分、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1)生產:包括製造、加工等行為。

(2)取得原物的孳息:自然孳息。

(3)國家強制取得所有權:沒收、徵稅、國有化等。

(4)拾得遺失物。

(5)發現埋藏物、隱藏物。

(6)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併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質的物。

(7)無主動產的先佔取得。

(8)善意取得。

(1)財產轉讓:通過買賣、贈與、互易等民事法律行為,由一方將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權;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消滅。

(2)繼承或受遺贈: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根據遺囑或法定繼承方式,由繼承人繼承或接受遺贈。

(3)法定孳息取得。

(1)須管理他人的事務。此處的事務包括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

(2)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

(3)無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4)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務係為本人盡公益或法定扶養義務。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2)一方受有損失;

(3)取得利益與所受損失間有因果關係;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誌;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局圖;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1) 保護期限:發明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為10年;

(2)保護機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國家知識產權局下設專利局)

(3)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①科學發現;

②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③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④動物和植物品種;

⑤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⑥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人身權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權的保護包括: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響;

(3)恢復名譽;

(4)賠禮道歉;

(5)賠償損失。

合同成立的條件為:

(1)訂約主體是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實踐性合同、要式合同)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1)存在違法行為;

(2)損害事實;

(3)因果聯繫;

(4)主觀過錯。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修理、重作、更換;

(7)繼續履行;

(8)賠償損失;

(9)支付違約金;

(10)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11)賠禮道歉。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法定繼承是指依照繼承人範圍、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按照法律規定處理的繼承方式,又稱無遺囑繼承。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1)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囑繼承也稱指定繼承,是與法定繼承相對稱的一種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法律制度。遺囑的形式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依據公證程序訂立,本身即有最強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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