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分類控制」反洗錢風險

2020-12-20 中國金融新聞網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面對日益猖獗的洗錢活動,保險監管者也加大了這一領域的規範力度。1月8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保險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不僅明確了保險機構洗錢風險的評估指標體系、確定了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的劃分流程,而且有針對性地規範了相應風險的分類控制措施和管理保障措施。 

  遵循「風險為本」原則 

  「從國際國內洗錢犯罪趨勢來看,保險正因其社會滲透性和獨特的金融屬性而逐漸成為洗錢的重要渠道。」談及洗錢對保險業的危害性,一位保險專家告訴記者,隨著保險業洗錢活動頻率的日趨增高和洗錢規模的不斷擴大,保險業已然成為我國反洗錢工作的重點領域。保險洗錢不但會影響保險公司自身的健康發展,還會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產生多重的負面影響。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出臺《指引》的目的就是為了指導保險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有效性。 

  根據《指引》規定,保險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和客戶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三項原則。首先是風險為本原則,保險機構應制定洗錢風險控制政策或洗錢風險控制目標,根據控制政策或控制目標,制定相應流程來應對洗錢風險,包括識別風險、開展風險評估、制定相關策略處置或降低已識別的風險。保險機構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應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從而實現反洗錢資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是動態管理原則,保險機構應根據產品或服務、內部操作流程的洗錢風險水平變化和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風險管理政策和風險控制措施。再次是保密原則,即保險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洩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重點考察「產品風險」 

  「《指引》按照風險來源將保險機構的洗錢風險分為內部風險和外部風險。其中,內部風險是指保險機構產品或服務固有的風險以及業務、財務、人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漏洞所形成的操作風險。」保監會上述負責人告訴記者,洗錢內部風險評估重點考察產品風險以及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操作風險,包括產品屬性、業務流程、系統控制等要素。其中,產品屬性要素主要考察產品本身被用於洗錢的可能性,保險機構應綜合考察與投資的關聯程度、每單平均保費金額、現金價值大小、保單質押變現能力、保險責任滿足難易程度、能否任意追加保費、歷史退保比例和退保金額以及是否存在涉外交易等風險因子。按照《指引》要求,人身保險產品應考察上述全部風險因子,財產保險產品則可以選擇部分風險因子進行考察。 

  對於《指引》中產品屬性風險因子的設定,一位保險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般說來,保險產品特別是投資性理財產品,與投資的關聯程度越高則越容易受到洗錢分子的關注,其相應的洗錢風險越高;保險產品每單平均保費金額越高,洗錢風險相對越大;在相同保險期間內,保單現金價值比率越高,其洗錢風險相對越大,如高現金價值產品;保單質押變現能力越高,其洗錢風險相對越大;理賠或給付條件較難滿足或者退保損失較大的產品,其洗錢風險相對較小,反之則風險相對較大;在保險期間內,可任意超額追加保費、資金可在風險保障帳戶和投資帳戶間自由調配的產品,洗錢風險相對較大;退保量較大、退保比例較高的保險產品,洗錢的風險相對較大;存在涉外交易的產品,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也可能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易於被洗錢分子利用,存在較大的洗錢風險。 

  嚴查「非面對面交易」 

  《指引》同時規定,保險機構的外部洗錢風險是指客戶自身屬性所形成的風險,其風險要素包括客戶風險、地域風險、業務風險、行業(含職業)風險等項目,保險機構可結合自身情況,合理設定各風險要素的子項。 

  「對於外部風險中的業務風險,《指引》不僅列舉了代理交易和異常交易行為具體情形,而且重點規範了『非面對面交易』的風險評估。」一位保險專家在解讀《指引》時告訴記者,電銷、網銷等非面對面交易方式,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保險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因此《指引》明確規定,保險機構在設計該類保險產品時可對保險金額進行累積限制,銷售時重點關注投保人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和多個電銷客戶使用同一聯繫方式等情況,並對超過一定金額或存在可疑情形的客戶採取強化的盡職調查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指引》要求保險機構在洗錢風險評估和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酌情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對風險水平較高的產品和風險較高的客戶應採取強化的風險控制措施,具體包括強化的和持續性的客戶盡職調查、異常資金流向監測、關鍵流程節點管控、可疑交易報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等。對低風險產品和低風險客戶,保險機構可以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即「在退保、理賠或給付環節再核實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的關係」、「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以及「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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