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您好!問題已知悉。
想必您其實想問兩個問題:
第一是家長是否要坐牢;
第二是學校是不是要賠錢。
賠錢(民事)方面。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這種案件屬於《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第三人侵權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這種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只有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存在過錯時才需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此外,根據我國《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規定,學生自殺但學校已經履行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因此,小律認為,處理這種案件的關鍵點在於由家長證明學校一方存在過錯,否則是無法從學校這裡獲得賠償的。
小律在這裡無法知道案件的具體情況,所以不能判斷學校到底應該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小律認為處理此類案件的基本思路是這樣的。
刑事方面:因故意殺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權,自殺行為屬於單純對於自身生命權的處分且行為人已經死亡,其在刑事上是不承擔責任的,但若實施自殺行為時同時侵犯到他人或公共利益時則可能會構成犯罪行為,如跳樓自殺砸中他人、在家中放火自殺等行為,若行為人在自殺行為中已經死亡,則不會被公訴機關起訴自然也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自殺相關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行為人具體實施的行為而定,一般而言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相約自殺,例如兩個情侶約定共赴黃泉。如果:
(1)都死亡,都不承擔刑事責任。
(2)情侶二人都自殺了,但是因被他人及時救助等原因,致使某人沒死成。活下來的那個人。
(3)其中一人殺死他人後自己自殺未逞的,未得逞的人成立故意殺人罪(可從輕處罰)。
2.引起他人自殺:行為人通過實施某種行為後引起他人自殺身亡。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正當行為、錯誤行為、輕微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的,不成立犯罪;
(2)嚴重違法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可認為情節嚴重而追究刑事責任(如甲誹謗乙後引起乙自殺的);
(3)實施犯罪行為引起他人自殺身亡,如果不成立故意殺人罪,可按先前犯罪行為定罪並從重處罰;
(4)少數結果加重犯包括自殺的,按照結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處罰,如實施虐待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
3.教唆或幫助自殺:當教睃、幫助(與共同犯罪中的教唆、幫助不是等同概念)他人自殺的行為,具有間接正犯性質時,成立故意殺人罪。一般包括以下情形:
(1)欺騙兒童或者精神病患者等不能理解死亡意義的人自殺,屬於故意殺人罪。
(2)憑藉某種權勢或利用某種特殊關係,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心理強制方法,使他人自殺身亡的,成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例如: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布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行為的,邪教組織成員組織、策劃、煽動、教唆、幫助邪教組織人員自殺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3)行為人教唆自殺的行為使被害人對法益的有無、程度、情況等產生錯誤,其對死亡的同意無效時,也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4)對自殺者具有救助義務的人故意不救助被害人的,可能成立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例如:妻子看到丈夫自殺不救助、父母看到7歲孩子自殺不救助的情形則妻子、父母可能成立故意殺人罪。